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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这次乡村经历,曾经是农民的我,根本不会留意九亿中国农民竟然享有村民自治权,尽管它在很大程度上只具有象征性和形式意义,可我依然要为它写下礼赞祈盼,却也沉重辛酸的文字。 1987年,注定在中国民主发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这一年,国家通过并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国家开始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否定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陈规旧矩。其意义、影响之深远,自不用我辈多言。 中国历史上,只有皇权、绅权、族权,而没有以个人为主体的民权。农民只是臣民、小民、草民,不是主权者的公民,长期隔离于政治之外。村民自治制度,成为农民公民权的具体体现。政治真正成为“众人之事”(孙中山语),走进了农民的日常生活,不再只是上层少数人的“建筑”和可知不可及的法律条文。以公民权为基础的乡村政治开始生成,村民自治成为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突破口”、“演兵场”,以及中国民主的“前奏”。 有人曾经把村民自治称为20世纪最有冲击力的名词之一。村民自治最初源于个别村庄自身的首创,迅速被体制接纳后,自上而下地由政府将其赋予大多数村庄,是乡土社会里的一个外生变量。选举之于村庄和村庄之于选举,就相当于两个独立之物的相互碰撞和遭遇。对于绝大多数农村而言,选举就像一枚石子投入平静的湖面,激起的波澜搅动着原有村庄日常政治逻辑,激活扯带出日常乡村生活里长期层累的种种关系与矛盾网络。人们不难观察到平淡无奇的乡村生活中所难以集中展现出来的戏剧性乡村政治场景,探讨村庄政治的隐秘机制以及背后呈现出来的流动的社会关系。选举制度进入村庄场域,同样面临着另外一种情景遭遇,观察者有机会体验新制度进入时发生的理论与经验的互融,感触同一制度在不同乡村的演绎历程。 我的悲观论断是,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村委会直选前,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的组织机构,一直没能真正走出计划经济时代集权体制下的人治格局。农民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真实体现,即便是选举,也只是走过场,流于形式,农民根本无权干预。地方政府和地方党组织一手操盘,更多考虑的是选出来的人能否与上级组织在思想、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很少考虑选出来的人能否真正承担起村民自治的责任。村委会沦为地方政府的附庸、影子、传声筒、“执法者”。村干部只对上级组织负责,上级意图与农民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更多考虑的是上级意图,忽略、侵蚀农民合法利益。村委会实行直选(俗称“海选”)后,从候选人的产生,到选举办法的出台和当选人的确定,都需要得到农民的同意与认可,民意成为村民选举中的主流,地方政府和地方党组织只是为选举提供政策及法律援助。这种选举更多的是一种选事,即选出能为农民干实事者,真正承担得起村民自治责任的人。于是,民意派和“正统派”开始较量,民意候选人常因“正统派”的资格审查遭淘汰,“正统派”候选人也可能因农民的抵制选举夭折。村委会人选的权利之争,实质上成为权力与利益分配之争,还将随着体制的完善而延续很长时间。 我以为,十几年的村民自治,更多的是学者们的村民自治,农民只是这场“试验”的道具而已。选出来的村“干部”工资由乡镇政府发,乡镇政府又处于强势地位,村官们还不得乖乖听命俯首称臣;选出的村“干部”侵害村民的利益,村民要罢免之,却要乡镇政府和县市民政局批准,这样的民主权已大打折扣。民主与自治,有一定的关系,民主却不等于自治,自治也不等于民主。老百姓有充分的民主权,不一定能享受自治权;有自治权的地方,老百姓不一定有民主权。选举后的村庄政治,对精英来说,他们关心的是选举本身,是权力的纷争,是精英的更替或再生产;对村民而言,他们所关心的是选举诺言的兑现、日常生活的改善以及权益的有效保障。 村民自治是中国一个非常特殊的政治制度,也是一个制度孤岛。县、乡镇党和政府领导、部门干部没有几个深入学习过《村组法》。即使学了懂了,也不会把它当回事,没有几个人真正尊重并遵守这部法的。出现选举纠纷,法院和政府要么不知所措,要么漠然视之,要么久拖不决,要么打压“民意派”,甚至与“正统派”沆瀣一气。绝大多数中国乡村,村委会无法提供村民需要的服务,更没有提供服务的财政基础,乡镇政府的中心工作把村委会有意无意地变成自己职能的延伸。 在全国各个地方,民选村主任被打,地方政府和法院不作为的是常态;民选村主任和官商勾结损害农民利益,农民要求罢免,政府不支持的也不鲜见;民选村主任将村办企业改制成县、乡属或个体私营企业的比比皆是。 村民自治制度不是人治制度,绝对不同于“首长负责制”、“厂长负责制”,也不是“民主集中制”。对中国所有人来说,民主自治是一个新东西,不因为你是富人就天然懂得民主自治,也不因为你是穷人就天然喜欢专制。关于富人、穷人治村优劣的争论,是对村民自治的无知和误解,是用专制思想解读民主政治。 民主自治是一种新制度、新方法、新过程,需要法律制度赋权,需要高度的参与、持续的训练以及全社会的学习实践。过去7年里,中国乡村漫天飞舞的选票,不仅以选举的名义表达了民主对选民的尊重,而且改变了中国乡村民主制度推行之前,乡村领导人的合法性由上一级政府任命而后确认的威权传统。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 我们不得不承认,人们赋予了村民自治太深重的使命,期望村民自治“包治百病”,产生“蝴蝶效应”,破解政治体制难题。由于我国民主建设面临的客观现实,诸如惯性思维、主体素质、制度缺位、强权干预、法治乏力,这种美好意愿显然简单化、理想化了,不仅仅是无视或无知国情人士做下的白日梦。我们既不能拿它作灵丹妙药医治百病,也不能让这匹“小马”拉起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这架“大车”飞跑。 村委会直选将成为一张多米诺骨牌,引发农村更深层次的改革,即农村政治体制改革。从村委会直选中萌发而逐渐成熟的农民民主意识,如对选举与被选举权(包括担任国家公职权)、平等自由权(包括农民在权力机关和决策层的发言权)、公正机会权等公民权力的争取,将伴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而发酵,农村改革和农村发展已步入关键期。在可预见的未来,在我国的民主政治进程中,村民自治仍然将继续扮演“试验田”、“先行者”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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