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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遭受的不公正对待,久矣。 农民与市民的身份不平等。农民在身份上作为社会最底层的命运,无论在过去,还是现在一直没有得到明显改善。新中国成立之初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为恢复国家经济,建立现代工业体系,缓解物质供应的匮乏,国家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体制,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农业人群(农民)和非农业人群这两个身份极不平等的社会群体,并用户籍制度将农民牢牢地禁锢在农村和农业上,始终无法摆脱非农产业和非农人群对农业和农民发展权的剥夺。 农民低价为非农产业和非农人口提供其生存需求的农产品和发展需要的农业原材料;反过来却要以高价购买农用生产资料及工业消费品,让农民为非农产业提供销售市场和发展的资本。农村和农民所需的公众服务设施,如水、电、路、学校、医院、文化场所等的投资绝大部分靠农民自己集资;城镇和非农业人群的这些公众服务设施投资,则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投入。非农业人群可以通过教育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来获得国家财政免费或低成本提供的优质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农民在这些方面的费用、成本绝大部分靠自己承担。 改革开放以后,农民作为社会的一部分,身份地位虽有所改善,但与市民身份、地位不平等的现状却没有得到彻底改观。传统的户籍制度仍然是农民改变身份不平等的最大障碍,由此带来投资环境、就业机会、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上的极端不平等。工人失业,国家有专门解决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机构和健全的城市低保救济机制,不仅城市受益群体在逐年扩大,低保标准也在逐年提高;农村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却无人问津,任其自生自灭。即使有农村贫困救济制度,也仅限于过去的五保户救济层面。同命不同价现象更是凸现出某种制度的荒诞与违背伦理。这方面的例子非常多,并已引起公众、媒体的重视与谴责,在此就不多言。 农民与市民收入差距悬殊。计划经济时代,农民在个人收入分配上实行的是实物配给和同工同酬。农民在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下,个体收入并没有多大差别,基尼系数在0.2左右。农村的改革开放,使农民摆脱温饱的困扰和收入分配集体统配的体制束缚,同时也因诸多因素导致了收入上的差距,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出现复杂化、扩大化趋势。 单就农村而言,由过去单一的城乡间收入差距向城乡收入差距和农民个体间收入差距并存转移,农村形成了不同的收入群体。改革开放后,一部分农民利用其自身本能、地缘优势以及制度缺陷首先富裕起来;另一部分依然滞留在贫穷阶段,收入差距呈多元化扩大趋势,贫富悬殊越来越大。《中国青年报》今年7月31日载文称,中国农村内部分化严重,人均年收入相差12倍。这是一个抽样调查结论,基本反映了农民的贫富状态。我在安康市二垱村作过调研,拿村里赤贫家庭与最富家庭相比,年人均收入相差100多倍。数字有些极端,却也摆明了问题的严重性。从户籍分布上说,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有资料显示,从1992年到2004年城乡居民间收入由2.33:1扩大到3.2:1;从区域分布上看,农民收入差别呈梯级分布,2000年东、中、西部农民人均收入比大约为2.27:1.35:1(资料显示2000年西部10省区农民人均收入平均为1605.8元);从不同收入的农民群体上看,贫困人口的最高收入与一般农民收入的差距也在不断扩大,从1992年的1:2.45扩大到2004年的1:4.93。 城乡间机会不平等现象愈发突出。体制的不尽合理,造成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就业机会的不平等。户籍制度、市场壁垒、城市管制把农业人口牢牢地禁锢在农村和土地上,农民的后代只能居住农村,从事农业,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被户籍身份、文凭、技术、城市管制挡在城外。据有关专家估计,目前滞留在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大约在8千万到1.5亿之间,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滞留农村,既是劳动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又是社会不安定的火药桶。 农民参与政治的权利有失平等。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力虽然在国家宪法里得到确认,现实中却没有得到完全承认。国家公务员录用存在着明显差别:改革开放以前,农民子弟有机会直接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已是凤毛麟角,实行新的公务员录用办法后,农民子弟的机会就更少了。农民在国家权力机构中份量太轻,声音太弱,农民的意志、愿望、诉求无法充分表达,导致许多偏爱城市阶层而损害农民利益的政策法规轻易出台。 维权组织方面,工人、知识分子有专门的工会组织、党派或社团组织为他们说话;农民没有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合法利益常常受到不法侵害。农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本应该发挥维权组织的功能,现实情况却让人失望。它很大程度上沦为地方政府利益的体现者,不仅没有维护农民利益,有时还充当其反面角色。 农民是中国主要的社会群体,他们的日益弱势化,成为我国当前最大的社会不公正。这种主要社会群体的弱势化趋势和社会公正的严重失衡,导致农民群体日益被排斥出正常的社会政治系统和主流社会生活系统。 社会公正失衡导致对弱势群体的经济排斥,个人、家庭和贫困地区或社区未能有效参与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经济活动。把弱势群体排斥出正常的政治生活,使得个人和团体无法参与政治决策,没有代表他们利益的声音;对弱势人群的社会关系、文化知识系统产生的排斥,造成交往人数与频率下降、社会网络分割以及社会支持减弱,失去社会认可的发展及价值观模式。弱势群体遭到制度排斥,难以获得公正的国民待遇,造成利益受损者处于多重社会弱势之中,导致家庭关系紧张、社会网络分割,甚至出现制度性的社会断裂,人为制造出更多弱势群体。圣经里的“马太效应”,成为这种现象的最好注解。 古人云:“不患贫,患不公。”农民人数占全国总人数的64%,农民的公正问题得不到解决,其弱势地位得不到改善,整个中国社会的公正问题也就难以解决。社会公正的严重缺失,破坏了政治合法性基础,造成政治合法性认同的流失。长期以来,中国农民遭受了大面积、长时间的社会歧视,再不予以重视与解决,将错上加错。 就农民公正状况的改善而言,我以为需要做好以下几点:首先,必须确立起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理念和人人平等的观念。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既是现代社会的文明标志,也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客观需要。社会不具备必要的经济条件时,强调“人人共享”,这个社会的“大脑”有病;相反,社会完全或部分地具备了必要的条件,且有着这方面的要求,却不将共享问题予以完全或部分实施,则说明这个社会的“心脏”出了问题。如何使社会成员(包括农民)普遍受益、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而不是让社会成员承受、付出些什么,这是我们大家,尤其是法规政策的制定者和操作者,应当想方设法考虑并实施的。千万要记住,人人生来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对国人,特别是对权贵阶层,进行平等观念的教育并促其身体力行,就目前来说,显得十分必要而迫切。 其次,实现城乡居民身份平等。现阶段,农民面临的最为重要也最为基本的公正对待,应当是消除身份歧视,实现城乡居民身份平等,享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生活、工作、医疗、教育、服务待遇。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却被人为地分为两种身份体系,大部分人因其生长在农村而无法享受到最为基本的“国民待遇”。这种现象无论从哪个角度都是说不通的,必须予以改变。取消现行户籍制度,使农民拥有自主迁徙、自主择业、公平竞争的基本权利。相应地,应该制定法律来禁止对农民的社会歧视,建立公正、公平、平等的法律制度框架,彻底废除现行法律法规中歧视农民、限制农民的条款,把农民的地位和生命价值提升到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水平。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珍贵而至高无上,生命面前必须平等,坚决杜绝同命不同价的生命权歧视。我以为,这种歧视就是当前最大的社会不公正的核心所在。一个连同类生命都能漠视,甚至无视的人,还有什么不敢干的?!一个这样的社会,还有什么终极前途、命运可言? 第三,保障农民的机会平等,确保他们享有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力。依法保障农民参政议政、行使民主的权利,扩大人大代表的构成比例;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的运行机制,使其代表、维护农民利益,真正为农民说话;建立农民自己的维权组织——农会,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维权作用。 第四,切实改变城乡公权配用不公。“多数农产品享受不到价格保护,城市的产品都没价可讲。”城乡公权配用不公造成政府的职能设置向城里人倾斜,政府稍微用一点公权力,对农民产的粮食实行保护价,农民的种粮收入就多了几千个亿。可是农民的其他产品,没有一项享受到政府权力的配置。反过来,所有城里人生产的东西,比如电、教育、药品都是没价钱可讲的。公权分配不科学、不合理,公共资源的配置只由一部分人掌握,农民永远不可能与城里人一样富裕。公共财政资源分配应该更加公平,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财政资源分配向农村倾斜,力度也应该大一些。 最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努力缩小城乡差距。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战略举措。继续加大投资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全面发展,构建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立足于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通过社会救助、社会养老保险、医疗社会保险等多方面的制度来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确保每个人过上文明、健康、优裕的生活。 农民遭受的不公正,远非我这篇小文能说清的。所要采取的改善措施,更非我辈能想周全的。我只想再重复一句:“必须尽快打破各种限制农民成为‘自由人’、‘平等人’的条条框框,使他们成为真正站起来的中国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