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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女子出嫁一般在13~20岁之间,且主要集中于其中的14~18岁间这一年龄段。汉时,古时候女孩出嫁很多是14~15岁。汉桓帝的皇后梁莹,入宫的时候就只有14岁,被曹操杀死的伏后,嫁给汉献帝时只有12岁。 对于女子的出嫁汉有严格的规定。西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汉代人口税中有一种算赋,是15岁至56岁的男女成年人交纳的,每人一算,120钱。而且规定是女子到17岁必须出嫁,否则就要加收人头税,每拖延三年就加收一个人头税,到了三十岁还不结婚,就要加五个人头税,而且对于一些不肯嫁的人,在汉朝立国初期,除了罚币之外,还要强制遣嫁,但是这种习惯到了景帝时因为国家逐渐富强,人口增多已经逐渐放松。 中国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明媒正娶的妻子只能有一个。正妻的地位远高于妾,正妻的儿子是嫡子,是要继承家业的。纳妾则比较自由,法律不怎么管。 娶正妻,必须“六礼”齐全,否则婚姻效力会受到怀疑。“六礼”创制于西周时候,是缔结婚姻必经的六个步骤:第一步,“纳采”。就是男方家请媒人到女方家去提亲,如果女方同意婚事,那么,男方家就得带上礼物去女方家,女方家收下,称之为“纳”。第二步,“问名”。女方家收下礼物意味着女方家接受了男方家的求婚。那么,男方家要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生辰八字,然后到祖庙占卜吉凶,只有卜到吉兆,才能将婚姻进行到底。第三步,“纳吉”。卜得吉兆后,男方家会请媒人通知女方家,同时送上礼物,正式缔结婚姻。第四步,“纳征”,也叫纳币。就是男方家送聘礼到女方家。第五步,“请期”。就是男方和女方挑个良辰吉日进行作为婚期,第六步,“亲迎”。 即是在结婚的日子新郎亲自到女方家接新娘子完婚。走完上述六个步骤,婚姻关系才算是正式确立。 在古时男女婚龄一般说来,习尚男比女大,但也忌讳双方年龄相差太大。如果相差十岁以上就会受到舆论的谴责,俗谚云,“年老不娶少妻”,“年老不要娶少妻,要娶少妻生闲气”。这可能是有似异辈之嫌 ,也好像是出于一种近乎禁忌乱伦的心理。但是在一些贵族中,续娶的妻子比不得结发,年龄相差不在此例。古时给男子娶一个年龄比男子大的女子为妻,多是贫困家庭所为,多是出于把媳妇当劳动力,早娶进门早使媳妇的思想,富足的家庭不需要劳力做工,所以对于女比男大,一般是忌讳的。 汉时规定同姓不婚和良贱不婚,之所以同姓不婚是因为古时人口较少,同姓的人一般都有或近或远的血缘关系,规定同姓不婚,有利于优生。再者,同姓不婚还含有政治目的,即“附远厚别”。“附远”就是通过与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扩大宗族的势力范围;所谓“厚别”,是在一个宗族内部建立严格的亲疏秩序,防止乱伦现象的发生。但古代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不加禁止,这是因为姑舅两姨兄弟姐妹不是同姓,允许其结婚,是亲上加亲。 而良贱不婚则是因为当时统治者认为良娶贱或良嫁贱,都不是光彩的事。主人为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奴自行娶良人女为妻;以奴婢冒充良人嫁娶良人为夫妇者;奴婢自行冒充良人嫁娶;都将被判流放的重刑,而且婚姻无效,还其奴婢身份。要是良民和贱民要想通婚,则贱民必须通过一些手段摆脱贱民身份才行。 在古时社会并不反对妇女再嫁。虽然官方一直鼓励贞节,那也是到宋朝以后才渐渐兴起的事情!就连孔子都有将自己的侄女和儿媳妇再嫁给别人的事情!在我国古代寡妇改嫁不但自己同意就可以嫁出去。就算了寡妇们自己不愿意改嫁。他的父母兄长如果要他改嫁也是必须遵从的!虽然这有干涉婚姻自由的嫌疑。但是也可以看出有些父母不愿意自己的女儿守寡的时候是可以通过强制的手段将女儿嫁出去的! 西汉立国之初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为了生息繁衍,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而严格地限制妇女改嫁显然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繁盛。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对于那些到了适婚年龄不嫁的女子,除了要处以重罚之外,还要强制遣嫁。 两汉时的统治者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也开始旌表守节孀妇。不过,那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实际生活中,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是对于帝王的后宫中则严格要求入宫的女子必须完壁,不能是再嫁的妇人。像《史书》就记载有薄姬初嫁魏豹,再嫁刘邦;平阳公主初嫁曹时,再嫁卫青;敬武公主初嫁张临,再嫁薛宣;王媪初嫁王更得,再嫁王乃始;许孊初嫁龙頟思侯,再嫁淳于长;汉元帝冯昭仪母初嫁冯昭仪父,再嫁郑翁;臧儿初嫁王仲,再嫁长陵田氏;汉桓帝邓后母初嫁邓香,再嫁梁纪等。 汉初丞相陈平的妻子,据说在嫁给陈平之前已曾五次守寡。《史记·陈丞相世家》说,“户牖富人有张负,张负女孙五嫁而夫辄死,人莫敢娶。(陈)平欲得之。”城中有人办丧事,陈平“侍丧”,尽心竭力。张负于是产生良好印象,又随陈平至其家,看到家虽穷弊,然而“门外多有长者车辙”。张负对其子张仲曰:我愿意把孙女嫁给陈平。张仲以陈平贫不事事,一县中尽笑其所为,表示疑虑。张负坚持道:像陈平这样出色的人怎么能长久贫贱呢?决意成就了这一婚姻。 女子再嫁,无人非议。但是从秦开始秦始皇“会稽刻石”的一句“有子而嫁,倍死不贞”就对未婚先孕作出否定性的评价,到了两汉时,私生子出世,虽容于世,但是还会受到攻击。对于那些未婚先孕的后生下来的孩子社会对此也会形成一定的的舆论压力。 汉代妇女就是在婚姻离异时也可以采取主动,《汉书·朱买臣传》说,朱买臣家贫,卖柴为生,常担柴道中,诵书歌讴,“妻羞之,求去”,“买臣不能留,即听去。”后来前妻与其夫家一同上坟,见朱买臣依然饥寒,还曾经“呼饭炊之”。李白有《妾薄命》诗:“雨落不上天,覆水难再收。君情与妾意,各自东西流。”朱买臣妻主动离婚,女方“求去”,男方“不能留,即听去”,前者要求同意,后者未能挽回,于是勉强应允。这种妇方主动提出协议离婚的情形,在汉代以后的中国正统社会中,是不多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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