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袖添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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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山庄夜话

文 / mtwuke@.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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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

整理完笔记后,已是好多天没和亚公讨论了,星期六下午,郄柯又到了亚公家。

“今天是多少?”亚公问。

“八月十四”郄柯答道。

“哦,今天天气好,看来你运气不错,可以赏月了。你没听说十四的月亮比十五圆。”

于是他们依然一椅一壶,提了往山峁上走。

亚公说:“今天我们专门研讨一些专题,比如离婚问题,我们就先研究离婚,”亚公说。

郄柯欣然响应,并率先道:

“亚公,你说这人怪不怪,自己想啥做啥说啥都由自己不好,偏要找个人来和自己过不去,什么事情都要有个商量,磕磕绊绊打打闹闹的,找不着这个管自己的人还不行。这不是一个怪圈吗?这到底为什么?我知道是社会需要和性需要、生活需要、情感情爱的需要、繁衍后代的需要等等!但为什么自己找的、当初那么好的,又要过不去、痛苦、离婚?又不是包办!真有点不好理解,但又绝不是一个随意简单的问题。我看离婚的人,其实双方都处在至少某种痛苦中。”

亚公道:"现代人谈论婚姻为何这般脆弱,总是就表象论表象,总是说社会什么什么原因、什么什么发展(原因)、什么什么增多,什么什么影响、什么什么变化之类造成(即原因)带来的婚姻脆弱。即是把这些东西、因素、社会外部原因看成是造成婚姻脆弱的原因而不是条件,不是从婚姻内部本质的去看问题——除非社会发展已使人类不需要婚姻这一形式,否则婚姻内部就永远是本质问题、本质方面,只要社会还需要婚姻。

其实,当代婚姻的脆弱表现是当代社会(方方面面)的发展造成(形成)了婚姻脆弱、离异(及种种表现)的表现条件!你以为封建社会的婚姻人生都是稳固幸福两心相吸的?你以为现代农村(经济文化观念落后地区)的婚姻都是幸福美满的?你以为文革时期人们的婚姻都是幸福的或人们都不坏不思?他们都不知道不想离婚和其它行为、方式?否!那是社会没有给他们那个外部条件!社会的、外部的、诸种制约(因素)掩盖、压制了他们的矛盾、不幸、痛苦、麻木、欲望、燥动、行为!也就是那时的婚姻,那时的人们,只能(在外部条件下)如此(必然王国)生活!当代社会离婚、婚外行为那么多,只因幸福的婚姻、内部稳固的、两心相向相吸引内心忠诚的婚姻本就不占多数,只因很多男人女人都处在性爱和情爱、性欲的或精神的饥渴压抑中,只因社会、外部给他们创造或给予了外部条件!

一句话,只要外部、社会具备或造成这些条件,婚姻的内部的脆弱性就是必然或可能表现出来而不是造成这个结果,社会是条件而不是原因、本质!而反之,如果把外部、社会条件、制约回复(如果可能、可以回复的话)到以前那种状况即严厉(制度、制裁)、落后(经济文化、观念、科技等)的社会环境、条件下,那么婚姻又会回复到那种现实的、表象的‘稳定’、‘幸福’、‘白头偕老’!

总而言之社会是造成条件,而不是造成结果。结果是婚姻、人内在本质的表现!”

亚公继续道:“离婚本身表面上的理由是感情破裂、性格不合等,但实际上真正最多最大的理由和原因,是肉体矛盾即肉体、性的不满足!但这是背后的、深层的,即不为一般人、外人看到,社会和当事人乃至法律也不承认——至少是不予公开承认!即是那种人人心中有、个个口上无的现象。人们对两性关系矛盾冲突、痛苦,之所以没有认识到或者不承认肉体关系即生物关系的重要性、决定性和矛盾的普遍性,正是因为人们——当事人和社会都掩盖真实!这种掩盖,当然有其深刻的、复杂的人文社会环境背景及在这种背景下的人的某种心态心理。”

“除了你说的肉体矛盾即肉体原因以外,是否还有其它原因?”

“婚姻痛苦和离异的根本原因和最一般原因只有两个:精神原因和肉体原因,还有就是这两个原因的综合体或曰混合体,就是原本两个都有、共存,并非谁导致谁谁先谁后、谁影响谁,即二者独立存在、共存!此外就是极个别情况(特定的社会动乱或社会政治时期可能要多一些)下其它事物原因,即两心相向而因为某事某种原因不得不分离,这种分离使他们痛苦、思念,这也是一种外部的破坏阻隔!

婚姻的离异破裂及其原因,与婚姻的痛苦及其原因或曰内部痛苦、矛盾冲突直接相关,或者说是婚姻內部痛苦不幸或不满的一种表现方式之一,一种最明显的外化表现方式之一。婚姻离异,就是婚姻痛苦本身!而在离异的原因中至少百分之八九十是肉体矛盾即性原因;在这百分之八九十中,又有至少百分之八九十是(或存在)男人的肉体审美即性审美的罪恶、性罪恶!

在男女对比(原因)中,至少百分之八十是男方的性原因即根本原因。

其余才是精神原因、病理原因、女方原因,以及确实二者(精神肉体)独立共存、其它原因。

认为离异的原因都是精神原因、矛盾(不相容冲突),是极大的错误!

总而言之,婚姻离异的原因与痛苦不幸或不满的原因完全相同,有多少痛苦不幸不满的原因,就有多少离异的原因。”

“但是公认的离婚理由,很理论性和认同性的破裂原因,是没有感情、共同语言这一类东西,拿我们的话说,就是精神范畴。”

郄柯又向亚公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

“什么叫共同语言?有多少人的痛苦,真的是双方不能或不能成天在一起谈诗、谈人生、谈理想谈工作谈学习谈志趣爱好,不能在花前月下卿卿我我喁喁私语,不能万事如心万事如意而痛苦的?又有多少人可以做到这一点达到上述那种境界?有多少人不知道现实五行柴米油盐酱醋茶锅碗瓢盆交响曲吵架斗气的或不顾这一切去追求或追求到那种超乎社会人生生活现实、超凡脱俗的理想的东西境界?我不能说没有,但那总是百分之一二的人的事吧!

人们的、大量的痛苦根本就不是什么没有共同语言、爱情感情之类拔高不着边际空泛无物的东西、玩意儿;亦不是他们想得不一样做得不一样,即不是因为没有万事如意万事吻合。人们的痛苦,无非两种:一种是太过冲突不相容的精神个性关系矛盾,即不可调和的、无法或难以忍受的精神矛盾痛苦。二种是肉体关系,肉体没有得到满足而痛苦、苦闷、压抑难过!

最大量的是后一种。对前一种,人们既容易承认,而且每个人、每个婚姻当事人都明白,没有完全一样的两个人,婚姻是两个个性个体的结合,两个脑袋;而且每个人都明白和感受到婚姻内部和外部、社会和环境对婚姻的制约是非常强大的,尤如千层百结的网!种种关系、种种因素、种种制约,加之精神关系本身就是一种精神状态、软件,具有可调性可适性可塑性。

精神关系、属性较宽泛,它要绝对满足不易,但相对满足较易;肉体关系、属性较狭窄(物质规定性),较不易得到满足。因此大量的冲突、痛苦、离异原因是后者。

女人很多时候并不知道他们的婚姻痛苦、矛盾、冲突、离异的原因是什么或真正原因是什么,即不明白与对方关系痛苦矛盾的实质、症结何在!而男人(男方)是明白的,泾谓分明,或者这二者(精神肉体)各在多大程度上!

人们较易承认精神原因而易掩盖肉体原因,当然这有深刻的社会、环境原因!所以人们不认识它(真正原因、肉体原因),尤其女人,或是知而不言——尤其男人!都要以其它理由、借口、面目、表象出现!这里还要说明的是:精神矛盾冲突导致的肉体关系不和谐(但肉体有较高审美或性吸引)、冲突,即没有或丧失(拒绝进行或接受——因为精神个性关系的冲突矛盾、厌恶、反感、不容等)具体的性关系即性行为性生活,这种性关系矛盾,其实质是精神矛盾而非性矛盾。不能因没有性活动(具体性生活、性满足)就认定是肉体矛盾冲突。亦不能因外表看来是精神个性矛盾冲突就认定是精神冲突。因为对社会和外人而言,一切矛盾冲突都以精神个性矛盾、关系、范畴、方式、外化外观的事态事端事物事件事由冲突或借口表现出来,我们分析矛盾原因,不能看表象、就事论事,而要深入其理。”

亚公装了一支烟给郄柯、点上,继续谈道:“但至于一个婚姻的离异与不离异,却并不首先和不光决定于痛苦与不痛苦、难过不难过、满意不满意、双方是否有精神肉体的满足或不满足,这只是内部条件,还要看、还决定于我们的社会和这个婚姻(双方自身、个人)的环境条件。换句话说,就是社会、别人允不允许?你的具体环境、条件怎样、可能不可能?你敢不敢、能不能打破各种内外、社会、条件制约?你的个性、各种制约考虑怎么样?别人、社会要、允许、让你怎么做怎么活,怎样活给、做给别人、社会看等等!首先是决定于这些东西、因素,才决定你能不能离婚或是否以离婚的方式。

有时,婚姻破裂、包括虽未破裂但关系恶劣、痛苦的原因,似乎是肉体、性以外的某一件、某些具体的事、因素(包括人)。这实际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精神矛盾,确实是因这一件事引起,才造成双方矛盾冲突,包括激烈的不相容的矛盾冲突即精神个性冲突。解决的办法可以就事论事、针对人、事、双方精神态度都行。当然如果一旦造成双方或一方伤透心,没有挽回、弥补的余地,那么结局也就只有痛苦或离异了。

另一种情况是:这一件事不过是一根导火线、火柴、借口、幌子,好比点燃了那深层的、背后的火药库。只是有时原有的矛盾冲突、双方内心深处的背离、精神性格个性追求的差异、背反不相容,不一定是有表现或明显表现的,而是隐蔽的,有时连双方都未必清楚、认识——特别是精神矛盾,要有了那个机遇事件,才发现、表现出来!有时至少一方(尤其肉体矛盾)是明白的,只是没挑破罢了。

但是这种表现、具体表现和火药库的关系,那个火药库就不一定是精神的火药库,而可能是肉体矛盾的火药库,尽管表现表象、导致冲突爆发的事件事情不一定和性、肉体、第二个即另外一个异性有关。而且十之七八或八九的情况下,这个深层的、背后隐藏的火药库,是肉体矛盾!还有就是精神或二者独立共存的矛盾、火药库。

当然有时候,个别的或少量的婚姻矛盾,尽管它的表象表现,与性、肉体、另一个异性有关,似乎是肉体原因,但其实是双方精神个性矛盾冲突原因而导至的结果,而不是或首先不是性原因即肉体关系不吸引不愉悦不得满足。但这一种的前提必须是双方的肉体、性是相吸引的。

从表面看,我们(社会)似乎给了他——人这样一个满足方式:婚姻。但由于人的生物特性、精神个性,人们并非都从婚姻获得了肉体和精神的满足。

这就要求,社会和社会观念、道德水准(观念)给他的满足方式、形式不限于一种固定不变的方式形式和观念、概念。

事实证明,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长久以来,人类个性要求满足、幸福的渴望,一直在与社会、环境的不合理桎梏作苦苦斗争,许多人就做了这样的吃螃蟹的人、辅路的血石,包括害人的被害的!不管他们的行为、方式、后果的善恶、是非、价值评判怎样!这是另一回事,这里谈的是根本原因、本质和必然要求!

人类社会、人与人永远有社会状况、条件差别,肉体状况差别、精神个性差别,因此永远有矛盾斗争、痛苦悲剧等!但在一个最大限度充分文明、合理、完善、给人们最大限度自由的人类社会里,人们的这种冲突,是个别的或极少的、最低限度的、是个人个性的或个性间的、不可避免或难以避免的。而这时候在更大程度上,主要是个人个性(比如个性矛盾、个性恶劣等)的责任,而非社会的责任。因为社会已最大限度地文明、进步、宽容、给予充分自由和人性解放、表现。而在这样一个社会到来之前,人们的冲突、痛苦特别是婚姻、两性关系矛盾冲突、痛苦,是个人代表人类共性的美好的、良好的、合理的愿望和必然要求与这种要求的实际上不可能实现(社会大背景、大环境和个人具体环境条件)之间的矛盾,即不仅是一种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冲突,而且是代表社会普遍的、大量的人类共性要求。

人们的性苦闷、压抑和婚姻痛苦(包括精神)造成的矛盾冲突恶果对人(当事人、他人)和社会的伤害,从社会对它(人性、必然要求、生命属性)的桎梏来说,是必然结果、悲剧。即社会和环境从反面逼使它——这种恶果、伤害行为的发生!

肉体矛盾冲突最大表现为零、没有,尽管它本身是难以忍受的和不可调适的。而精神矛盾冲突若是达到了激化、根本不相容的时候,那就是针尖对麦芒乃至势不两立不共戴天的态势、状态,那就要呈负数(值)。可以想见,那日子就是多么难过水深火热苦不堪言了。

当然,应该指出,社会婚姻能够独立于肉体因素的这种矛盾,是极少的。而且,愈是制约大的社会人文环境政治经济文化制度观念等等条件和个人诸多方面条件的制约、限制,这种冲突愈少;愈是低下的个人自身状况和社会状况,这种冲突愈少;愈是高度的肉体吸引和谐,这种冲突愈少!

最容易肯定为独立的精神因素自身不相容的矛盾冲突的,是那种双方都有高度的性审美满足即肉体吸引——但即便如此,也对缓解、调解他们的精神矛盾冲突无济于事。或者是:他们虽然丧失、没有具体性满足行为,但却不是由于他们没有性吸引即肉体的吸引愉悦导致的,而是由于他们的精神矛盾(极度冲突厌恶不容)冲突导致他们没有或拒绝具体性生活性接触性关系,因为厌恶对方的精神、个性而拒绝发生进行这种关系行为!而不是因为对方肉体不能吸引激动愉悦自己不能使自己对他(她)的肉体产生冲动欲望和得到快感满足。就是说,不是不想和对方发生肉体关系,不是对方肉体不能吸引愉悦自己,不是在对方身上或这种性行为不能得到多大快感满足,不是不能或难以接受对方肉体而是因为讨厌、厌恶、反感对方精神个性状态,对待事物的所作所为、言行等而拒绝和抑制、强制住(或自然抑制)对对方的这种欲望!这便是精神矛盾!

假使当双方或一方处于由肉体矛盾引起的精神关系的不和、不快、冲突,或双方或一方既处于肉体矛盾的痛苦中,又处于精神矛盾的痛苦中,那么如果改变双方或一方(对方)的肉体状况、条件,既使对方吸引自己,得到审美快感满足、向往或可以接受,则双方或一方对另一方的精神关系矛盾冲突,则有可能缓解、调和、调适、相容、乃至一致,甚或百依百顺,以前的精神矛盾,不再成为激烈的、不相容的、不可调和调适的矛盾。这当然一方面只是一种可能,还要看双方的精神个性状况,还要看是什么冲突(事)什么矛盾及和他们的精神个性或特点特征怎样结合,有的也可能不能调和。二一方面这是个很实际很可能的问题,决不是纸上谈兵。实际上很多人很多婚姻问题、离婚、矛盾冲突、痛苦、斗争,都可以这样转移、改变、消除。也就是实际上根本上他们的矛盾是肉体矛盾,因为真正独立的精神矛盾是与肉体状况、条件无关的,肉体是不能解决调和的,也无能为力的!肉体能调和的,就决不是真正的、独立的肉体矛盾。

当然这只是一种假设,因为几乎不可能把同一个人的肉体条件、状况朝好的方向有多大改变(而要破坏却是可以的)。即使有,也要减去同一主体对她(他,同一对象)的腻烦度,不新鲜感度。即要看提高改变的程度多大!只能是类比设想推理或换了另一个人(对象)又如何(只换肉体,不换精神个性状态及其一切精神个性范畴方面甚或社会关系、条件联系方面)。假使如果这样都不能解决双方的精神矛盾冲突或对对方的离心力、不依恋,那么,我们就可以、也才可以肯定地说,他们的精神个性矛盾冲突,对于他们的个性来说是根本的、本质的、固有的、不可调和的、是真的!是独立于肉体关系状态的!否则,则说明导至他们的婚姻痛苦的精神矛盾冲突不容是假,肉体矛盾冲突才是真!至少是与肉体矛盾冲突有很大关系的或起根本主导影响决定作用的。他们的精神矛盾,是可以以肉体关系、矛盾的解决为转移、来解决、调和化解的!

双方之间辅助的、次要的、非本质、非重大非决定根本关系的矛盾冲突和外部的、社会因素的外来的矛盾冲突并不可怕,是不难或可能达到解决或基本解决、和谐统一的,是不难相容调整的!

怕就怕是根本的、本质的、重大的、婚姻内部的、双方之间的矛盾冲突、痛苦——不管是精神关系的还是肉体关系的!矛盾冲突怕内(双自身之间)不怕外,怕根本不怕非根本!

每个婚姻双方都不可能绝对统一、一致、满足和满意——精神和肉体,都程度不同的有矛盾、冲突斗争和不满。问题是和谐、基本和谐、统一幸福中的矛盾,还是不幸、痛苦中的矛盾;是外因外部事物造成的矛盾还是双方之间本来自身(精神个性关系和肉体关系)的矛盾;是一般的还是重大的、是根本的还是非根本的?

双方精神肉体都相悦相合(或者说是两颗相向的心),但是外界外部事物、社会、条件、因素、力量使他们必须要分开或不能结合!即一种外部、外因的阻碍和破坏!但这种情况并不是他们之间双方的因素产生的矛盾痛苦、破裂、破坏,而是双方——或者说两颗相向的心的共同愿望与这个愿望的实际上不可能实现之间的矛盾痛苦和斗争、被破坏、悲剧而恰恰又说明了他们之间的向心力和内部双方关系的融洽、相向、幸福——至少在他们有、保持这个愿望的时间内是如此!”

“亚公,就是说精神本身就有相当的韧性、忍受力、调适力。肉体关系则没有。肉体关系也可以被双方恶劣的精神关系破坏掉具体性关系但它本身的是否吸引、对对方肉体的是否向往、性审美满足程度——大或小、有或无不能被调适、改变,即它保持原有本身的存在、状态即物质定性!”

“是的,在婚姻和社会现实关系制约下,在个人低下的自身状况和社会条件下和(或)肉体的高度吸引下,精神的忍受调适力更加大了,非达到极限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会感受到痛苦、日子难过;才可能会提出离婚。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偶尔的情况是突发的、暂时的、非根本的矛盾冲突导致的离婚、分离的。但应该相信,这样的例子是很少、极个别的。并且事后他们会后悔、会向往。

所谓精神矛盾冲突、肉体矛盾冲突,我们不管他们的表现如何,我们都要看出那本质的、根本的原因:是二者必居其一还是二者独立共存或各占多少或谁主谁次根本还是非根本!不能把原因和结果、现象和本质混为一谈。是精神冲突的,不管他们的矛盾表现有没有性的內容,不管是女方还是男方或双方共同有性﹝婚外)的表现,判定的前提必须是:他们没有任向一方对对方的肉体不满,因为对于他们的婚姻这个整体来说,只要有一方存在性矛盾,就意味着这个婚姻整个关系存在性矛盾!当然就分开单个而言,有可能一方是精神矛盾,另一方是肉体矛盾的情况。就是说,无论就整个婚姻而言还是个体、单方而言,精神矛盾冲突必须是没有性的不满足和对另外的异性个体的追求的企图,即使与另一个异性发生性关系,也只是双方精神矛盾冲突导致的结果!这样,他们的矛盾冲突表现,不管与性有没有关(即使表现与性有关),都可以判定是精神矛盾冲突。但是这种判定是需要十分谨慎注意和严格的——因为这最易弄假、作假,最易、最大量最普遍的用精神因素和矛盾来掩盖肉体真象、追求(对另外的)、性原因、性矛盾性冲突!尤其是男人!

归根到底,不管哪种,婚姻的矛盾冲突都是两大原因:肉体矛盾原因和精神矛盾原因和着它们的复合体即独立共存体!

就是说,只要真的是精神矛盾,即使有肉体、性的表现,与另一个异性有性关系、行为,我们也承认、认为是精神矛盾。而如果是肉体矛盾,即使没有性的(外化、外部)表现,那也是肉体矛盾,不管表现出来的冲突、矛盾是何事物、是何精神理由、现象、表现。

这里判定精神痛苦和精神关系、因素导致的痛苦或离异有两点:

1、双方有高度的性感审美满足,即有高度的肉体吸引。

2、单纯的精神关系矛盾、原因,决不能沾染上与另一个异性的性关系、行为,包括目的、希望!否则难以判定到底是精神原因、痛苦,还是肉体原因、痛苦,抑或二者兼有。尽管单纯的、真正的精神痛苦也可能会导至与第二个、另一个异性的性关系、行为!

但是实际上,我们看到的许多所谓精神上的不和谐、痛苦、矛盾、斗争、理由,其实都是肉体原因以精神现象、范畴、其它具体事物表现出来或为借口的。这是因为无论是个人、社会、婚姻、爱情还是人们、社会氛围环境、意识、形态、社会观念乃至法律制度都喜欢和只允许披上这件精神外衣!

男人是最能把握这种真正、根本的肉体原因的,因为他们心里都清楚,都有本帐。只是他们又最易掩盖、最不承认这一点的,几乎无一例外地掩盖、隐瞒这一真实、本质、深层原因的!

其实把男人赤裸裸血淋淋的剖开剥开,就是为了那一个目的、那一个字:性(或曰肉体)及其性的满足!至于婚姻家庭、道德责任义务、后代抚养那是必然的、自然的,是他们必须要接受的!是社会、人生强制强加给他们的,由不得他们愿不愿意、想不想,根本不存在这个问题。而且同时也是人性的必然!有不接受这种后果的,——就要遭到社会和人性的制裁和遣责。

再说啦,抚养后代,连动物都会,何况人乎!”

“可是有的离婚,子女或是没人管,或是被迁怒,或堕落犯罪,或是遭难。也有的子女反过来迫害仇视父母或一方的,或重新结合后的另一方的。这些问题怎么解决?”

“动物尚且知道友爱,人与人、父母与子女为什么就不能友爱、友好相待相处呢?不管他们之间发生什么事!

我们的环境和观念是:一离婚,子孙后代就活不了了,对方就活不了了,老年人就不能寿终正寝!低下的、依附的个人社会人身关系及其经济形态状况下,当然有这种社会环境条件的可能。但是现代、当代社会,很多并不是如此!

把不幸的婚姻与双方捆在一起,这世界就充满幸福、安居乐业了。

关于离婚及其后果,离婚与子女、与社会、与犯罪,我还有大量的论述,以后我们会讨论到。”

“亚公,既然要基于‘双方自愿、共同意志、感情破裂’这一基点,那么当离婚是单方意志即一方要离另一方不离的时候即无论是作为婚姻或离婚,即无论怎样判决,他们都是单方的意志,怎样解决或解释这个矛盾呢?”

“所谓双方自愿,是指他们组成的共同体,即指他们自愿组成的共同体。显然,婚姻就是这样一个共同体,因此应该是他们的共同意志、意愿和意向。因此,无论是它的缔结还是存在、保持,都必须体现出是他们共同的、双方的意志、意愿意向。而离婚本身,它不是组建一个共同体,它恰恰是要分离,它是个人意志的体现、人身独立的体现。因此,从理论上说,不需、也可以不顾别人的意志如何,而别人也无权干涉,更不能强加或强行占有。之所以说是从理论上说,是因为现实要比这复杂些,因为还有社会家庭关系、两性差异、社会要求。当然我指的干涉,不是指确实需要和正常正当的、善意的即平常我们说的调解,但是不离的单方意志和调解也不能变为干涉、占有、强占!并且一个婚姻的缔结或存在是单方意志的时候,这种婚姻生活也是最苦最没意思的!”

“亚公,据报刊统计和报道说,现在女方提出离婚的多,因而认为女人更容易离婚和提出离婚,或曰是妇女解放、地位提高之类的表现、使然!你怎样看?”

“女人提出离婚的多是一个假象。女人是最需要、最依恋婚姻家庭和这一社会组织关系、形式的。远比男人容易接受既成事实的婚姻家庭,有时乃至接受献身或被骗、被强行占有的事实,即使她们不感到这个婚姻幸福、愉快!她们有的即使在外乱来,她们也需要和依恋原有婚姻,除非原婚姻确实使她很不幸或她特别爱慕或必欲追求另一个男人——不管精神原因肉体原因还是社会条件原因!而至少多数男人内心是并不依恋想要这个婚姻(婚姻现状,性关系现状)的,只是不能不要!

一百个男人想离婚,不想、不依恋这个婚姻、妻子,才有十个女人、妻子这样。从原本、自身真实内心说!

之所以出现女方提出离婚的多(就算如此或日益增多),乃是一种假象!是男女在社会家庭生活对待的不平等不公正!乃是长期对妇女的压迫而女子日益觉醒反抗不满这种压迫、人性不平等!这是从大趋势上说。

造成女方提出离婚增多的、直接的重要原因是:妻子从丈夫那儿得不到爱、得不到她们所期望的爱、平等、幸福!得到的是相反,痛苦、折磨、无味、丈夫的若即若离、同床异梦、离心离德。反过来说也就是丈夫不爱她们,使她们感受不到爱、幸福体贴关怀等。而丈夫之所以这样,绝大多数至少90%实质根本的并非和妻子精神个性矛盾冲突、过不去而导至,包括男人自身的痛苦!你能说从本质上、实质上根本上,是她们——女方不想要这个婚姻?是她们破坏着这个婚姻?尽管是她们提出离婚这一结果、表面现象表现形式,而内容、原因实质都不在她们!

一个男人有婚外关系、行为,妻子提出离婚,你能说这个妻子在破坏这个婚姻?不想这个婚姻?

丈夫折磨、虐待、痛打妻子或不拿妻子当人,做奴隶、会说话的工具或生育的机器或仅仅做泄欲的工具,你能说这个妻子在破坏不想这个婚姻?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总之,以上情况不论谁提出离婚,其实质和根本,都是这个男人在破坏着这个婚姻、不想这个婚姻,不想、不依恋对方,是男人的罪过!只有因为双方精神个性不合不容,才是双方平等的精神个性的矛盾不合、冲突痛苦!而不是哪一方的责任、罪恶——一般而言。

女人可以随便的、更多的、开玩笑当不得真的说离婚,但是她们最怕真的离婚!因为婚姻、家庭、丈夫、爱情是她们的归宿、依靠(依恋)、目的,她们远比男人专注专情一百倍!女人的不专、离异是个性的部份的,而且多是因为或偏向精神关系或社会条件,而男人的不专是全体的共性的且是因为肉体和偏向肉体,至多是因各种原因而程度不等,只有个别、极少才是因为精神关系原因。

男人最怕说离婚(社会制约、伪装)、最少说离婚,但一百个男人中七八十个想离婚或离婚的变种——非婚关系(反过来说,婚外关系的变种就是离婚)、行为!如果可能、有条件、敢的话!”

“亚公,有两件事怎样解释:一是在郑州发生过的法庭判决离婚——大约是男方要离,女方就当场自杀;二是女子离婚上访团——即状告她们的负情郎,这两件事即现象怎么解释?”

“这就是两性性角色和社会角色的差异。男人要离婚而她们不离、男人要离弃而她们要衷情忠守、男人不爱而她们要爱,女人依恋依附这个婚姻家庭而男人不等等。当然还有其它差异,如社会对待(男女不公)、观念、评价、道德、文化、舆论、经济、人身、人格、地位、氛围等等对女人的歧视、沉重、不公、剥夺、压迫等等。她们自杀或上访的原因,可能是因为上述种种中的一种原因也可能是多种原因的综合。

我是同情她们指责男人的,但这是纯理论、理想、理智、道德,是离开实际、现实性说的。因此另外我还不得不要说明一点:就是客观冷静残酷实际现实的说,那自杀和上访的不但是愚昧和无知的,而且是可笑的!你能拉回男人么?你拉得回男人(丈夫)拉得回心么?爱是可以由法庭或社会判决(形式可以)的么?我这样说决不是赞美袒护男人。我赞美的是女性、她们的忠情专一;我也同情她们的生理、社会的客观地位、角色!但男人就是如此,这是男人的本性!她们的愿望是美好的,而现实却是残酷和徒劳的!她们应该珍惜自己的生命,而不应是莫明其妙地殉道!为某种宗教观念和为男人(某个男人或社会全体)殉道!

问题还不仅在于这些,它接下来还引出了更深层的问题:离婚乃历史滚滚洪流,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它是两性关系、婚姻、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而且它本身也是两性冲突的表现!它(离婚)是解决、调整两性关系和婚姻矛盾冲突、痛苦的方式方法之一!只要同性和异性还有差异存在,只要人与人还有肉体的、社会的、精神的差别存在,只要还有婚姻,两性矛盾冲突就不可避免!别说自杀一个,就是再自杀百个也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就算都来自杀,你能改变男人的本性么?能改变两性冲突矛盾么!事情只能从其它方面、观念、人文环境、方法、社会和经济的解放、自立程度等来解决问题,而不是离婚的本身!男人就是要得到满足,当然也包括精神追求、满足,只要他有那条件和社会条件,离不离婚,形式倒还在次要!

换句话说:那些上访团和自杀的女子,是在扮演一种现代秦香莲的角色。而现代、当代社会不需要、她们也大可不必扮演秦香莲的!何必一定要自己戕害生命或凄凄惨惨戚戚!”

“你说她们扮演的是一种现代复古的秦香莲,那么那些男人是不是现代的陈世美?”

“是!但我说的秦香莲不是过去意义的秦香莲,陈世美也不是过去意义的陈世美,而是仅仅从离婚——要离者和被离者这个角度说的!

现代社会就是要或者说必然造就大量的陈世美、秦香莲,这是必然的!只是现代社会坏者不必坏(观念),悲者不必悲(观念、社会地位条件解放、自立独立程度等),陈世美不必陈世美、秦香莲不必秦香莲!还有什么武大郎、藩金莲西门庆这一类的悲剧角色矛盾冲突,都不必重演!即顺应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潮流!顺应人的本性、追求人身(生)自由幸福满足的权利!摈弃陈腐吃人的观念!不人为的牺牲、纷争、戕杀、自戕、樊笼束缚!人类社会的发展应造就高度发达发展的物质精神文明、平等的两性社会关系!

妇女已争得了——或者说社会发展应该使她们挣得男女平等的社会生存、权利(当然还应考虑现实中现在仍然大量存在的人身依附关系、低下的经济、社会生存状况),不必一定要做某个人的依附,自己折磨自己!当然从性上说,这仍然是男人的性的本质、罪恶!但是另一面又是男人总是要求得到满足!当对他来说或者他愿意离婚是唯一的或最好的一条路的时候,他就要离婚,如果不能就要造成婚姻的事实破坏、痛苦或不能维持而造成事实上的破裂,或由女方提出离婚。

人为什么要离婚?我记得据说有一位社会学家问他的朋友:‘你为什么要离婚?’那位朋友反问他:‘人为什么要结婚’?是啊,我想你能把这个问题解答了,至少在很大程度上,离婚及婚外关系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人既然为着某种目的、某种追求、某种需要——不管是精神的还是肉体的或家庭社会的生存的而结合,那么就要得到和达到这个目的、追求和满足。如果没有达到、相去甚远或相反,那么他就完全有理由因为同样的原因、因素、目的、理由、追求而离异、而补充、而重新追求!只要他有条件。至于是采取何种形式、方式:离异、婚外补充、忍受,这是现实的缘故和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和个性和环境条件作出选择!

也正因为如此,为什么那位社会学家的朋友把离婚和结婚扯到一起?从这个角度看,结婚和离婚,虽然他们表现形态不同、相反,但实质相同,都是为了一个目标,为了达到一个目的。用一句简单的话来说,就是为着什么结婚,就有理由为着什么离婚!

一个婚姻的破裂,绝大多数是本来或早已存在‘地火’,即本身就存在和处在某种(程度、内容)痛苦或不容、不合之中。这种婚姻的破裂和痛苦的外现,不管有没有外部因素(事件、环境)、有没有第三者‘插足’,这都只是表象、表现、个性、条件或机缘机遇。只有违背(包括人和环境力量、原因)双方共同意志、内心真实的,这才是一种外力的破坏,即双方的志愿意志是要在一起的,但某种外部力量、因素、原因却使他们不能在一起!”

“亚公,离婚毕竟要打破一个家庭。而不少婚姻双方或一方却又处在某种痛苦或苦恼中,假如当事人并不想打破、拆散这个家庭,但他们又确实存在某种痛苦,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该怎么办?社会该允许他们怎么办?他们是否必须要么拆散一个家庭,要么忍受?某种行为是否一定要与道德、规范、观念即人类观念可变那一部份相冲突?即社会是否一定要固有的这样看,看某种、某个问题、某种事某种行为?某种行为和观念是否一定要冲突?能否统一?观念、家庭、道德、婚姻、某种行为的统一、两全其美!社会应该怎样评判!”郄柯问。

“我们惊诧于离婚或性的满足,却不惊诧于那么多中青年人在婚姻下痛苦、呻吟、压抑、难过、不幸!不惊诧许多人犯罪仅仅是为了性这一天然正常本能的基本满足正常需要而走上杀人犯罪、伤天害理生灵涂炭的路!

离婚并不是解决婚姻矛盾、痛苦的普遍最好办法,只是对有的具体、个体的是。它只是必要办法之一,就社会总量而言,无论怎样离,婚姻总是有痛苦、压抑、不满的,总是有痛苦的婚姻,而离婚虽能解脱这个婚姻的痛苦但却不一定能得到新的幸福,还有不可避免的有副作用,其它问题。

由于很多时候婚姻的痛苦只是一方的和某一方面(无非精神或肉体)的,不是全方位双方全面的冲突痛苦,也并不都必须用离婚的方式来解决——无论是问题、矛盾的解决还是当事人的意愿还是对社会而言。因此人们就选择了而且必然要求选择另外一条路、方法来解决,说穿了这就是婚外补充!”

“亚公,离婚最易遭到指责的是‘随意、个人主义、草率、败坏、自由主义、性解放、把幸福建立在他人之上’等等诸如此类的指责!我以为这是极不实际不公正的,你怎样看?”

“婚姻,只要双方要以婚姻的形式、缔结婚姻,它就是严肃的。因为它不仅是法律规定了的,而且它还受着强烈强大的社会(社会一般)关系和个人环境、条件、社会现实关系状况的制约,因此它本身就不是随意的事,无论是要打破一个婚姻还是缔结一个婚姻。即然主人公(当事人)决定缔结或打破一个婚姻,既然他决定打破这种制约和以法律形式固定的婚姻形式、关系,那就是他根据自身婚姻和自身情况严肃考虑、选择的结果。个人随意是不能把法律和社会关系双重严密制约的婚姻变为儿戏、随意的。不管你的婚姻是你愿意的、不愿意的、爱情的、非爱情的!婚姻,它的去留本身都是一个极严肃的课题、结果。如果实在要说随意的话,他就不会以婚姻、社会关系、法律的形式或方式(离婚结婚)。不管何种情况,忠守一人的婚姻是严肃的,而对一个婚姻作出重新抉择也是严肃的!这是一个婚姻和社会关系的问题。

死亡的、不幸的、痛苦的婚姻的解除,是天经地义的,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这个意志愿望,就如同结婚一样。

至于离异后原有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义务(主要体现在后代上),有多种方式、途径来实现,并非一定要保持婚姻关系,并且它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

按正统的、传统的、道家的、理学的观点看来,离婚是坏蛋。但在我用这种观点看来,离婚即便是坏蛋,它与婚外关系、行为比起来,也还有个小巫见大巫之比,至少也是百步笑五十步。

离婚,仅仅比终身未接触异性和终身忠守一个异性坏!单单从性上说的话。甚至可能比有一个高度满足对象的忠守要好,因为后者是有满足的,而前者不一定有。

离婚对双方都是一种痛苦的裂变,一个必须以这样的痛苦方式解决痛苦和问题的痛苦。这种裂变本身就有痛苦或烦恼、问题、阴影、制约等等!

在有的局外人看来,离婚者对于离婚似乎是一种乐趣,是离婚者有意即故意为了一种享受!实际上完全相反!离婚是一种人生的痛苦,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为痛苦(不幸)而离婚。二是离婚本身也是痛苦的事。

婚姻的幸福和痛苦,都不能强求,一切都是生活使之然,幸福的,自然不会痛苦压抑,也装不来痛苦压抑,也不愿真正自找痛苦……。

痛苦的,也装不来幸福,到底不能幸福、想不来幸福,除非他得到了幸福,而这已经是前一种了。

我们有种观念或者说有些人,一提到离婚或某些、某种社会现象、结果,就把一切社会问题、现象、结果、坏人坏事、痛苦、危害、道德伦丧、堕落、犯罪等等一切的原因、祸首,归咎于离婚的‘罪恶’,都是离婚带来的或至少有关系或很大关系。

我们是否作过科学的调查和研究、统计?是否穷尽了所有问题和原因?事实上是不是这样一回事,是不是都是离婚罪过或都有关?是两回事还是因果关系,在多大程度上联系?它们的本质和最深层的原因是什么?

而事实上,许多社会问题,恰恰是社会方方面面的和个人方方面面的原因造成。即便是与离婚直接有关或相关的行为,也恰恰是人们没有婚姻的幸福自由和文明进步的两性观念环境造成的。

离婚者最易受到的攻击指责诸如败坏、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想、追求腐朽生活、只为自己不为他人、不顾社会、不为社会做贡献只图自己享受••••••之类等等一大堆罪名,这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事实上所指责的恰恰是他们没有的,他们不过是追求别人追求到享受到的,他们既没有危害社会,亦没有比别人对社会少贡献,为什么他们一离婚就无端的指责或用杰出人物对社会贡献的标准来要求他们而对其它人又不做这种要求呢?

他们许多(尤其过去)不过是比别人付出双重的承受,即要为社会作贡献或求生,又要承受婚姻的痛苦折磨而社会又要加剧这种折磨对其指责或不让其解脱。

离婚的又一罪名是:离婚者败坏并且败坏社会风气、危害下一代。

我想败坏和社会风气之败坏、道德、公德沦丧与离婚毫无关系,他们也没有教后代去危害社会。社会之种种败坏、公德丧失,与离婚风马牛不相及,试问,到底真正有哪一样社会之败坏、公德之丧失,是由离婚造成的、教唆的!那些伤天害理、种种败坏、坏事做绝的,是什么事、什么人、什么原因?

离婚是社会进化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社会的物质文化发展水平相应的。如果把它禁锢起来,那么它反而是个社会问题。

离婚就是从社会总体上,给人们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即一定‘度’的调节范围、自由,以保持社会和婚姻的真正的或最大可能的稳定和幸福相统一。就是说它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方法,本身并不是一个社会问题。

离婚率只有超出了社会的承受力,它才是一个社会问题。

真正与离婚有关的社会问题如有的暴力、伤害,它也是一个综合原因的结果、包括观念。不可能是唯一由离婚引起的。离婚,并不等于就要杀人、暴力、危害社会他人,也没有必然联系。而恰恰是各种不正常的社会关系、环境、因素、原因、力量、观念挤压、导致的结果!

我并不鼓动离婚,但当这个婚姻离异已成事实的时候、当当事人非离不可决意要离的时候,这是无可非议的!

人们总认为离婚是危害了社会,离婚给社会和他人带来了痛苦,这简直是无稽之谈无从说起!

他们到底在什么地方危害了社会!要说痛苦,他们是最大的痛苦者。当事者要经历婚姻的痛苦、要耗磨青春、还要承受离婚后的阴影、影响、心理、经历、痕迹、各种关系,况且今后还不一定幸福!离婚多数情况下乃是他们受苦受难受尽苦难的结果!而社会反而无中生有说是他们给社会带来痛苦,他(她)只顾自己享乐、不顾他人、社会!把幸福、个人快乐享乐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真的是信口开河任人宰割了。

婚外关系不过是个时过境迁过眼烟云的‘生活作风’问题,‘一时冲动、控制不住被引诱犯了错误’!而离婚则是大大的败坏、十恶不赦!

我不知道人们(社会)为何这样惧怕离婚?仿佛离婚给社会带来了大灾大难,仿佛它比婚外关系者更坏!而实质上离婚应该是解决问题、矛盾的最平和最平静的方式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程的产物!当然它不一定是最好或都是最好的方式。不管是对社会、婚姻还是个人。

要说他们给子女带来痛苦,既然他们是大活人,既然他们都知道应该怎样处理自己的婚姻,那么他们难道还不知道怎样处理与孩子的关系?不知道怎样爱孩子?谁对孩子没有感情?或者有几个没有?谁没有爱子之情?难道孩子的痛苦和犯罪都是离婚带来的?只要人们和社会都文明、理智的对待,只要人们都献出一点爱、宽容和理解、大度,让世界充满人性的爱,而不是人为的阉割它(社会环境、关系、观念、对待)、给它制造障碍,那么婚姻、离婚、大人幸福就不会与孩子对立!

婚外关系、行为不失为忠诚、忠守、负责、有良心、有道德、可以改邪归正、不见异思迁、不喜新厌旧乃至不失为不色不欲不败坏……

而离婚则为败坏、性色欲、不负责任、见异思迁、喜新厌旧……永远改不了正,永远翻不了案、盖棺定论、历史档案记录在案……

好比两个强盗,一个有了甲、又偷了乙、丙、丁……则他是一个好强盗,尽管他得到了不少、玩了不少、享受了不少,但他没有抛弃甲,所以他是好人、有良心有道德、忠诚专一负责任、严肃……至多是个小错小节小闪失、生活错误、老了(那要求淡薄了)改了就好了……

而另一个用甲换了乙(甚至可能还没有换到或不一定得到满足),则他永远是个坏人、道德品质败坏、不负责任见异思迁不严肃……尽管他只不过追求一个幸福的婚姻家庭,尽管他严肃……!

法律保护的是双方的权益和双方自愿的这种关系。当一个婚姻没有或一旦失去一方的时候,法律没有理由保护它而是解除它,这才是真正的保护意义之一(另一个是承认认可证明和保护不受外来、他人的干涉破坏!及当他们认可这个婚姻的时候,双方相应的和对家庭成员的责任义务),因为双方的本质关系、双方的根本利益、幸福,都只有是双方的才谈得上,才谈得上婚姻的实质!失去一方就失去全部!法律是解除还是证明和保护婚姻,根本的区别就是是否双方要在一起!

法律的这些功能,都是基于他们至少表明他们是否自愿在一起这一内部本质关系原则而不是强加。因为如果它本身、内部本质关系已不复存在,维护的就只是双方的痛苦和一个躯壳、形式和强加强迫强占一方的意志乃至身体!

即使在有第三者的情况下,法律要保护的,也是愿意的两个(不管是新的原有的)。因为这才是符合婚姻的内部本质关系的!

所谓棒打不成夫妻,就是这个道理!”

“亚公,说到抛弃,我想起了这是人们最爱用的把人物化的、不平等的词。你怎样看?”

“亚公道:所谓抛弃,是抛弃婚姻——不适合双方的婚姻、婚姻关系(或曰恋爱、个性关系),而不应是这种把人物化、占有、依附、哪个抛弃哪个的观念、概念。

如果说在古代封建社会剥夺了女子的社会生存权力、人身人格尊严、独立、自由,还可叫做抛弃(某种程度上也如此,因为女子既没有经济独立又要从一而终、守节,而男人却可休妻)的话,那么今天社会再把婚姻演变为占有、依附、抛弃,就是没有道理的了。就是说首先男女都有共同的、平等的社会生活、生存、权利、地位、条件、权益、人身(人生)人格的独立自主权力,婚姻也已不再是谁养活谁、谁依附或占有谁的关系、产物,而是他们为了社会的需要(生养后代、社会基本两性关系组织)和自己生理、精神、生活需要、互利(给予)而组合在一起。当一方不愿或这个婚姻不适合(实践,生活关系、精神关系、性关系等实践)于他们的时候,不能给他们带来幸福、和谐满足的时候,就可分道扬镳!除了解除两个人的婚姻关系这一点外,他们各自所拥有的一切,应尽的一切社会义务不变,并且是平等的!

婚姻,如果不是为了幸福,那是为了什么?难道是为了受罪?为了痛苦难过?在现代社会,生育、抚养是已经解决(整体上)的问题而不是有待解决的问题,是一个自然而然(天性和社会性)的事情。繁衍、抚养、责任义务及其道德规范,已不是现代人(如果说古代在整体上、相当程度上是的话)婚姻的唯一内容。

使婚姻、两性关系仅仅成为生育、依存的目的、功利已经成为过去(尽管有部份仍是这种原始状态)。现代人类、社会,就是要使婚姻两性关系包含自主、人身人格独立、自由和幸福、快乐的目的、功利!

社会功利和个人功利、社会需要和个人需要、社会满足和个人满足是统一的也应当统一。

如果在一个婚姻内达不到这种统一,就可能会用和产生其它方式来补充达到最大限度、可能的来满足达到这个统一。在我们这个环境里,自由结合和离婚重新组合,就是最公开的形式、方式之一,至少在法律上如此!虽然严格的说,离婚并不是唯一和普遍适用的最好方式。

既然离婚危害了社会、他人,给社会带来了动乱、不稳定、‘社会问题’,为什么不绳之以法?法的功能便是保护社会、惩处危害者!

如果说它还不够法的标准,那危害社会又从何说起?

如果一个离婚者或离婚者的儿女去杀人放火干坏事、或者说一个杀人放火者离过婚或他的父母离过婚,那他的罪是刑事犯罪而非离婚犯罪!离婚并不等于谁去杀人、犯罪。离婚和刑事犯罪之间是两个问题、两个概念。离婚即使是问题,也是两个范畴,互相之间并没必然有机联系的问题。有的至多只是一种辅因或其它因素原因下的综合联系、偶合问题!

如果说‘道德法庭’是对不够法的‘绳之以法’。那么,难道社会生活中唯独只有‘离婚’不够法而又不道德?那许多社会生活中不道德、不人道的事,那些抗国家害老百姓的人和事,伤天害理的事,道德法庭不似这样‘绳以法’、有这么大的声威、道德人身遣责、攻击?除了离婚以外,社会生活各方面,各行各业各种事难道就那么干净?有的伤天害理都没人管!但哪一个离婚者逃得脱‘道德法庭’的威严、审判呢?

由于我们对婚姻的禁锢和传统文化道德、理学观念,再加上我们把婚姻看成是凝固、僵死的,所以一旦出现婚姻的分裂,尽管法律上不得不允许(文明社会、时代进程、发展)它承认它,但仍为我们的环境、民族心理、观念视为异端离经叛道。

人们常这样诘问离婚者:你将来又会生活得好吗?你会如意吗?你和××又生活得好吗?

对这种问话,我的观点是不言而喻的:实践、唯物主义!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所以,在我看来,没有任何人敢断言他的婚姻将来就一定幸福或痛苦,那最多只是一种预测和把握,最终和根本是由实践决定的,不管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第三次……

但是他要解除解脱眼前的、现有的现实存在的痛苦,就像一个吊着捆着的人,他不因他解脱后是否还会再被吊着捆着或遇到其它舛运,就不希求解脱绳索。

有的人常爱这样推论离婚者:你今天离了这个、明天又离那个,你这样随便,象换衣服一样,怎么得了?或者:你今天这个不如意、不幸福,那么明天那个就如意就幸福了?是不是又要离,这样往复循环,何时是了?

而相反的推论就是:那些未离者或婚姻幸福者都是天然天生的大忠诚、他们都永远不会变心、都不乱来,无论他们遇到什么对象、放在哪种环境、遭遇、关系、内容、因素、条件、处境;他们的满足、幸福忠诚、忠守,是完全由他们的精神、主观天生决定的!

这种推论是荒谬的!首先它是主观的信口胡言、没有事实依据,并以这种想象做为已经实现的事实来攻击、套在离婚者头上!其次他恰恰把别人痛苦的、严肃的、重大的问题、事情,当作、看作儿戏!

同时,那些‘至情至性’者其实都不过是要么得到满足,要么是由于强大的种种制约因素(包括个性特征、偏向)被制约(即没得到满足而忍受、压抑)。至于婚外满足的,就不用说了。

不幸、痛苦不得满足的婚姻并非都要、都能离婚——因为社会、各种关系、原因的制约包括性格个性、精神、利益利害取向取舍、方式方法取向;而未离婚的未必都幸福。但离婚的至少百分之九十九都不幸(根本关系)他才离婚!

在我们这个环境里,离婚还是不幸和痛苦中少量的一部份!因为我们的社会环境、传统文化、条件制约比任何地方都大!

本质关系幸福的一百对婚姻中,只有一对才可能错误、失误(或曰暂时矛盾)而走向离异或自己破坏即‘故意破坏’自己幸福美满的婚姻!

用离婚来换异性、见异思迁朝秦暮楚这是不符合实际的。我说的不是想不想的问题,这是人人心中有、个个口上无的问题。我说的是用离婚的方式办不到。但却可用另外的方式办到,即没有婚姻或保持一个婚姻。

你见过有多少离三五次婚又结三五次婚的吗?但与三五个异性有过性关系(行为)的男人却不少见。离一次婚尚且要承受那么大的压力、痛苦、裂变、脱一层皮,别说三五次十次八次了。

况且用离婚的方式如果仅仅是为了换异性(而不是为了追求婚姻幸福)的话,这是最笨的方式。因为你不能保证下一次婚姻、下一个固定是否幸福、能得到多大满足。而如果要这样做的话,用不离或不婚的方式,却可以稳坐钓鱼台,即便没有长久固定的高度满足的对象,却可以、可能做到常换常新而又不承担责任义务,不一旦不幸,又捆绑在一起。

总之用离婚的方式‘喜新厌旧’(当然也是一种喜新厌旧——指肉体矛盾。但对象数量有限)、‘像换衣服一样’的换异性,主观上只有傻瓜才这样干!客观上办不到。

恰恰是不结或保持一个婚姻——注意,我这里决非说全部!才有可能并且大量的成为现实!但是没有谁说他们喜新厌旧见异思迁杯水主义……大概是他们都是新的、常新的,无所谓旧的缘故罢!

有的离婚案,拖了十几年几十年。本来从一开始就是名存实亡的婚姻,为什么要等到双方都人老珠黄、生命的进程去了大半,才认为别人的婚姻已‘死亡’呢?

还有,即使你在一个有名无实的婚姻下,要么社会也认为你是有满足的;如果你要离婚,尽管没近过女色,尽管你忍饥挨饿,但你也得背上色鬼、玩弄、见异思迁、败坏等等一切罪名。

打破一个痛苦的婚姻,这是个人的需要、也是社会的需要,对个人有利、对社会也有利。正如马克思所说‘这不仅是个人的幸事,也是社会的幸事!’

正因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所以我们应最大限度的保证细胞的健康和谐幸福——不管用什么方式。

我们都希望每个人的婚姻都是金婚银婚、幸福、美满!但是,这是理想,是办不到的,是不以个人、社会的意志、意识为转移的!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但你的这种意愿和权利是不被承认的。而且还有‘道德’这堵高耸的墙!你的意志、意愿、体验感受,要么是假的,别人说的才是真的!要么没有‘理由’!要么不道德!你得给我拖死、磨死!

有不甘拖死、磨死的,逼急了、又无路可走,索性就来个孤注一掷挺身而出破釜沉舟背水一战挺而走险,弄死、残害对方或自杀以求解脱。这样的事发生少了?

但是法律和社会舆论道德是宁肯死掉、杀掉一百一千,也不放过一个的,也要维护‘道德’和‘法律’对婚姻的‘保护’和‘尊严’的。自古就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嘛。有这么悠久‘优秀’的古训,死几个人算什么!那么多人、那么多年代,都死过来了、活过来了、磨过来了,决不能在今天让这个生死悠关的道德殿堂被打破、打开口子。维护婚姻的稳定幸福美满才是大事、真格的!你不甘磨你要杀就杀吧,你杀了别人、法律又来杀你!‘道德’又来遣责你!再为被杀者叹息一番,寄予许多同情——往复循环、代代无穷已!再把那‘道德’的墙垒高加厚,以启后人,以防后人,不就完了!

当着要凭借婚姻和结婚证强占对方的时候,这个结婚证无异于变成了一个卖身契。这一定义对于女方要挣脱的婚姻尤其适用。因为它已不再是双方共同意志的见证和保障,而是单方的凭证和要狭手段。

当道德以单方为转移的时候,天平就失去了平衡和公正的意义。当然,这不指、也不能用来解释男人的好色——这是超出婚姻之外的另一个普遍、更广阔的问题、范畴。

结婚,体现的是共同意志,如果是单方的,那就是强占!

相反,离婚一般体现的就是单方意志,体现的是个人的精神意志支配个人的精神意志和身体的权力、自由。而共同体则必须是双方的共同意志。如果用一方的意志来强占取代另一方的意志,组成‘共同体’,就是强占的‘共同体’。

而一般地说或者反过来说,人其实又是不愿离婚的,因为每个人都需要婚姻家庭。并且许多人是客观上需要、主观上向往着美好而走入婚姻殿堂的。既然如此,那么,当一个人决定要离婚的时候,那一定是这个婚姻不好过。当然特殊原因导至离婚除外,即好过而被迫离婚,如陆游、文革时或某一特定环境、阶段、事故下为保全自身或他人、家人而被迫离异,即因外因外力而不是因双方之间的内因、矛盾而分离。

综上所述,所以离婚从本质上说是没有过错的,错的不是离婚行为及要求本身,而是离婚的过程、行为方式、手段结果等是否造成了对社会他人的危害。而有时这种危害又是有诸多、种种因素的而不是简单单一的个性原因、当事者原因、离婚本身原因。当然,我们姑且不论导至这种伤害、结果的原因的简单还是复杂、深刻还是表象、浅层,是个性原因还是环境、社会原因或是二者兼有。所以,离婚的过错应该是指有的发生恶劣结果行为的一方,而不是离婚本身和凡离婚都总是要找出一方过错来。要说过错,那是双方的选择错误,而这种错是经常发生的,即婚姻不如意,十之七八或六七。因为婚姻并不如人本来要求的那样、理想的那样、想象的那样。婚姻——包括爱情,是一种现实得不能再现实、具体得不能再具体、物质得不能再物质、条件得不能再条件、功利得不能再功利、对象得不能再对象的东西!”

“亚工,你怎样看离婚赔偿或过错一方赔偿?”

“至于说离婚或离婚过错一方的赔偿。如果凡离婚都有过错一方并且都要赔偿,那不成了从法律上规定离婚是金钱的产物,就是一个赔钱的过程?离婚是钱买的(法律规定)?钱多的可以离婚、离得起婚,钱少的、穷的离不起婚不可以离婚?这无异于规定结婚双方必须达到多少钱才可以结婚、在一起生活,想结婚者必须有多少钱才可以结婚一样!

其实,离婚结婚本质都是一样(都是为了追求幸福。尽管内容大不相同)的,千万富翁可以结婚,穷得只吃得饱肚子的也可以结婚;赔偿得起的可以离婚,赔偿不起的穷光蛋也可以离婚,道理上这都是人的基本权利,与贫富钱多钱少无关,只要当事人选择离婚。当然,实际上离婚一般都是具备一定经济社会条件的人的事。贫贱者、穷光蛋一般只能相依为命。

至于赔偿(或曰补偿),那是根据具体情况而言,而不是一刀切,比如说一方经济、生存能力很低,而另一方又较强,可以补偿;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给予补偿(或赡养费);一方负担较重另一方较轻给予补偿;一方受到另一方伤害,施害者给被害者补偿(刑事又是另一回事)等等。

从理论和事实上说都是这样,即社会婚姻总是有一部份是要经过调整的(如果允许的话),即分离重新组合,即稳定固定不变和变更有一定的比例,这样的社会婚姻才从总体上是基本体现个人意志的婚姻。

至于这个比例、调整是多少?是十分之一还是三七开对半开或更多,谁也不能确定,这要由每一个当事人——社会婚姻来决定。

我们的离婚,总是要‘革命’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哪怕虚假)才能离婚,而缺乏真实的、真正文明的、进步的、合乎人性的婚姻观念。比如,因一方不能生育,另一方以此提出离婚,这通常是不被当作理由或正当理由的,甚或还要遭到‘革命理想、人生理想’的指谪、批判。

其实,生育权是人的天性,一切生物的天性、生命的基本法则(这与计划生育是两回事,前者是生命的天性、法则,后者是人文的法则、社会需要的法则)。不准不能生育的夫妻离婚(有一方要离),这违背了两个天性和人伦,其一是生育的天性和人伦;其二是强迫两个不愿做夫妻的人做夫妻,违背了婚姻的天性和人伦,违背了婚姻幸福的根本。

不能生育或不愿生育的人,只要他们愿在一起做夫妻,就没有任何理由强迫他们分开,其原因就是他们愿意,是他们共同的意志,它符合人性人伦婚姻的根本和核心(这里不用担心所有的人都不愿生育从而导至人类灭亡。不愿生育只是个人个性的选择,而不是普遍的多数人的选择)。

虽然上帝只把生命的孕育即生育过程只交给了单方的性别,但上帝同时也就规定了男方的生育权是通过女方来实现的。所以,双方的生育权是同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另一方生育或不生育,但任何一方都有生育的权利即选择生育伴侣的权利。问题只在于是否两颗相向的心,是否双方的共同意志,问题只在于他们各归其所,愿生育的找愿生育的做夫妻,不愿生育的找不愿生育的作伴侣,各得其所。如果说其它生物的生育还只是、纯粹是一个自然结果的话,那么人,尤其是人,是唯一有生育的天性和人伦概念理念、意识的高级动物。所以他的生育权是不能被‘革命的理想、革命的口’号所剥夺的。

不管什么事,只要人文的规则、社会的规则,是与天性的规则(法则)、生命的规则、自然的规则是一致的、统一的、方向性一致的,或者说它(规则)满足了生命的、天性的基本要求,它(二者的结合体)就是文明的、进步的、完善的,或者说是趋向于文明的、进步的、完善的。反之则不是。

我们的思维习惯和定势是:离婚总是要有一个外人、社会认可的离婚‘理由’,而这些理由有时又是抽象而又不符合实际的,大家在那里空对空。比如‘感情’游戏,玩弄‘感情’二字文字游戏。而对一些实在而又表达了当事人意志、内心真实的理由,我们有时却又认为‘可笑’而不予认可。比如忍受不了对方的某一个性特点、习惯、行为、甚至语言、一句话、某种小事、行为或偶然的过失或激怒对方的一时的一言一行一事等等,这些事、理由有的看起来仿佛很可笑、不是理由,与离婚这样天大的事比起来太不成比例。其实,我们只是表象地、抽象地看问题。生活中有些事看似小事,其实对双方或一方的个性来说,是难以忍受、忍无可忍的事,或伤到心的事。在这种情况下,一方以此(某件具体事)为理由提出离婚,那是再正当再真实再正常不过的事,而不一定非要玩弄‘感情’两个字不可。

以某一具体的、看似小事的理由离婚。固然也有随便、轻率、草率、错误的。但婚姻归根结底是两个人的共同意愿,这个意愿的概念不应仅仅是指结婚之前,它也应指结婚之后的任何一个阶段。有的是忍了几十年,才终于一朝分手、解脱。

有的情况下,以‘小事’或某事离婚或想离婚的,有的是并没有伤及感情,相反,有的还有感情或很有感情。但生活、日子是具体的,感情是精神范畴,是神,而生活是形。现实生活中、日子中难以忍受对方与自己的某一(或某些,下同)不合、某一缺点、某一次言行(伤及心、心死)或不能满足自己的某一要求、追求、愿望等,所以只得忍痛离婚,这是一。

有的是恰好说明他们是没有感情的,只不过是以具体的事例、理由提出离婚罢了,而没有说‘感情’二字,也无从说起。他们本身就是麻木的婚姻生活、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这是二。

有的是原先有感情,但日子长了,某一些小事(或对方个性特点,长期言行)伤及了感情,于是感情不复存在或降低、很微弱。这是感情破裂型。但是感情破裂,不一定就有什么惊天动地的或激烈的令外人信服的大事、表现、矛盾、冲突、理由。

无论何时,婚姻都是双方相向的意愿。这是其一。其二,我们不要总要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一些不着边际的大道理、大话套话、一些不是道理的‘道理’、一些胡扯才能认可婚姻当事者的意志、感情破裂’。不要一定要伤害、家破人亡、三天一小闹、五天一大打,互相攻讦、鸡犬不宁五邻不安才算完、才认可别人没有感情、感情破裂。不要把他人意志强加给一个婚姻和婚姻当事者;不要以一方占有另一方的道德观点来作是非道德的评判标准。”

亚公发完了离婚专题研究的“宏论”,郄柯才又插言打开话题道:

“亚公,父母离异的孩子,总比父母双亡的孩子好一百倍。父母离异的孩子不幸和犯罪(就算是唯一原因、因果关系),主要是人们、当事人和社会环境、氛围不能正确处理对待相关的事,社会也歧视离婚者和离婚者的孩子,有时甚至还包括孩子不能正确对待父母(有时这又与社会氛围有关)。

中青年人(青壮年期)要为社会作出重大贡献,承担重大责任义务,他们为什么不能在自己的生活中占有一席幸福之地?为什么他们的幸福,就一定、一定会损坏了上下两代、损害了他人?为什么要互相损害?难道他们不能统一?社会和社会观念为什么不使和不让他们统一起来!

用小的去戕害大的、老的,用老的大的去戕害小的,这些都是社会角色的错位,是人类不明智乃至不文明的行为、观念。人生代代无穷已的自我戕害。大、老、小,个人与社会,他们应当统一,至少不能互相戕害!他们都有他们自己特定的生活内容、要求、精神物质特性!”

亚公接口道:

“在婚姻的矛盾冲突和痛苦中,如何把孩子和大人统一起来,这是任何一个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都难办的事。我们只是用最文明最高级的目标去要求、去做。

当事者更是进退维谷、左右为难,往往是不得不牺牲一方(大人、自身的幸福或孩子的幸福)。处理得好的,便得到了统一或基本统一(观念和行为),大家都得到了解脱、新生和希望,处理得不好或狭隘、野蛮、自私的,便是伤害和痛苦的延续、扩散!

对孩子的爱、责任义务等,并不等于做孩子的奴隶,并不等于把双方禁锢于痛苦的婚姻中。

在婚姻幸福上,父母戕害儿女和儿女戕害父母,都是人类的一种互相残害、戕害、悲剧,正如父母不抚养孩子、后代不抚养老人一样。它们需要的是统一,而不是割裂;需要相互统一,各尽其所,包括不同的生活内容。

如果继续、颂扬、加大这种割裂,那无疑是把痛苦和悲剧代代(社会总体)相传!

步入婚姻家庭的中青年人,除了一方面要为社会做贡献、创造财富,为家庭老幼生计奔劳外,许多人还要忍受婚姻家庭的痛苦、压抑——假如婚姻不幸不得满足的话;另一方面可能还要背许多的社会罪名、骂名,他们动不动就会招来这些骂名、罪名。他们许多人活得谨小慎微,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如临陷井如入雷池、战战兢兢承受忍受着。但饶是这样,许多人也还是不能幸免。许多人宁愿忍饥挨饿,也害怕承受社会的非难、罪名……

我们只知道孩子、家庭、老人的身体健康、安宁、幸福成长,却不知道中年人的不幸、痛苦、压抑、沉重、生命要求!有几多活得愉快、健康、欢乐、轻松幸福的?——除了婚姻幸福和较自由满足的婚外补充者外。他们活得太沉重太悲苦太压抑!其结果是而立者不立,不惑者大惑!

除去社会人生命运不谈,少儿时活得那么快活轻松(总体),老年时活得那么悠然(总体)、万事皆休,为什么独独正当壮年却活得那么沉重!他们为什么不可以统一(三个年龄段的人和自身的三个年龄段)起来而要对立!真是可怜的中青年人、人生不公的曲线、怪圈!

父母离异的孩子,本质上与两地分居、单边带、寄住等没有太多的、本质的区别。因为离婚并不改变父母爱孩子的天性、血缘、责任义务,它所缺少的是整个人类(当事人和环境)的高度文明、观念、方式、态度等。本质的区别无非就是在社会关系上父母没有婚姻关系。

仅仅因为离婚(推而广之,在任何情况下)就不爱自己的孩子(当然有这样的个性恶劣的、主观行为的人),那还叫人吗?人,应该用最文明、最道德最进步最完善的方式来完善自己,包括一切!而且,有婚姻也照样可以不爱孩子,不负责任,甚至丧失人性,尽管这是个别。

我以为还是‘父母中心说’为好。一切问题都在这个前提下来解决,才是根本的、照顾各方利益的解决办法。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社会之爱),问题并不难解决。人,是应该有这个天性和能力即文明的,否则,何以称之为人、人类社会、文明社会!

而孩子中心,当它不能与父母、与这个婚姻统一的时候,它的矛盾、痛苦就是无法或难以解决的,不是伤害孩子(不幸)就是伤害大人(使其痛苦),甚至发生悲剧、恶果(大人和孩子),而问题又永无解决的时候,代复一代,永远都有大量这样的悲剧、痛苦、婚姻在不幸的人生中度过。

孩子的生活,是与大人不同的两个世界,它需要的是大人的爱意!而大人能给他们这种爱,不管何种情况下!人类有这个文明能力能够冲破一切社会关系障碍、藩篱!而大人的痛苦和需要,却是孩子和老人不能解决不能给予的!

孩子并不是感情的纽带,感情是双方之间关系的事。他们之间有感情,是他们自身之间有感情;如果没有感情,孩子是起不了感情纽带的作用的,人们把对孩子的爱、孩子因素的制约、维持,把对婚姻的不得已、无奈、道义错当作了双方之间感情的纽带。感情是双方之间产生的,本质上与孩子无关。当双方有感情基础或较高感情的时候,孩子可以加强双方关系、联系、感情,这倒是真的,但这需雄厚或起码的基础——双方之间的感情。

大人与孩子之间的感情,完全是另一范畴、另一回事,是社会关系、家庭关系、精神关系、血缘关系、天性、父爱、母爱、柔情、舐犊之情等等。

孩子是桥梁,但不是纽带——如果这个纽带是指产生双方之间感情的话。感情产生于双方精神肉体关系状况、是吸引愉悦满足及其程度,而不是其它!而这座桥梁是客观存在,因为它是双方社会关系和肉体关系的结果、产物,它把双方这种关系在历史、时空、生命历程中永恒、固定下来——即使双方解体——是一个记录!

如果他们之间没有感情,那么他们就会站在这座桥的两端来维持(至多是理智理性的维持,表面看他们是幸福的)这个婚姻家庭,单纯或主要尽道义、负义务、受制约,双方之间并没有真正的高度的依恋愉快向往关系可言。

婚姻的本质从社会原因、关系而言,是为了孩子,否则就不必保持婚姻,也不一定产生婚姻。也就是婚姻是与社会发展相关的、围绕孩子、人类、延续的一个系统、系统工程,包括赡养。但并不说明婚姻就没有双方自身满足的要求,并不说明婚姻就是使两个人在一起受罪、难过或压抑。尽管现实中这样的婚姻大量存在。既然有婚姻这一形式,它就必然还要求通过它得到人类基本即双方的满足,总起说来就是精神个性(关系)的满足和肉体即性的满足。当其中一项或两项都得不到满足、强烈冲突、不容、压抑的时候,人们总是希求、寻求它的满足,也就是从与异性的交往中那里得到。个体的方式就是离婚和婚外两种方式(强暴强奸是它的恶劣方式),过去还有多妻或多夫的方式。

孩子是感情的纽带,这话对于女人来说至少有一半是真理,除非她极度厌恶、反感对方——无论是精神个性上还是肉体上。而对于男人来说则是谬误、欺人之谈、谎言。男人不是不爱孩子,而是在男人对孩子、妻子这两者当中,孩子与妻子是分离的!就象精神与肉体(性)分离一样。二者(孩子、妻子)的统一不是必然的而是妻子同时给了他满足、高度吸引他,即妻子、孩子、家庭、婚姻得到了统一,而并不是有了孩子他就必然爱妻子,而且恰恰相反,妻子若不能给他满足吸引愉悦,他也不会因为孩子而爱妻子、真正的爱妻子(即表象可能是),孩子反而会成为制约因素,为了孩子而维持,甚至成为捆绑的绳索。反之,只要是真爱、真有感情,即使没有孩子,也会爱妻子、有感情(想要孩子是另一回事)!

经济、文化、文明的发展进步,造成了人们观念的进步。如果每一个人、每一个父母离异的孩子生活在当事者(离异父母)和社会(人文环境)这个文明大家庭中,那么等待他们(离异子女)和他们面对的,将不是抛弃、歧视、痛苦,而照样是幸福或温暖、爱意,只不过他们不经常和父母双方在一起,而他们总有一天终归要脱离父母独立生活的!当然,这是指婚姻痛苦破裂不得已的!

婚姻最大的社会性之一就是要产生子女,受制最大之一也是子女!从这一角度意义反过来说,婚姻是为着子女而产生的!如果不是为了子女及其抚养、责任义务(当然也包括将来子女对老的赡养义务和延续人类),人类和两性间的其它需要包括性需要,就完全可能是另外的样子、以其它方式、社会关系内容进行,而不一定非要婚姻、现在这种样子的婚姻,因此从上述这种角度说,婚姻的本质,是为着子女。

但是两性间不仅是这一社会需要和社会性!它还有他们自身即双方之间的、本身的需要、属性、内容!最明显强烈的就是性需要,当然还有其它需要、关系,如生活需要(互相照应)、情感需要以及其它必然内容等!因此人类社会(发展)就给定了婚姻这种形式,试图、企图把所有这些内容、需要统一起来。本来其它社会内容实际上也可以在同性间完成、进行,如精神情感、生活关系等,并不必要一定要在异性间!但为什么又一定要在异性间来完成才属正常呢?即便不产生后代!这就仍然是基于性的原因和考虑!只有异性间才能有这种、这样亲密的生活关系,只有异性才相吸引!相长久生活而融洽!这是人类的美好良好愿望和最好的社会公开的统一方式!但是由于人类自身(单个和全体)和社会性、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相异性,婚姻并不是一定都能做到这种统一,并不简单的只要是两异性、一男一女在一起(还不要说并不是任意两个异性都可以在一起)就可以达到这种关系、这种满足、这种统一。因此有许多婚姻甚或不少婚姻必然要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冲突和不相容矛盾冲突,当然归根结底包罗万象归结扰来就精神和肉体两样!无非内部和外部、精神和肉体,自然、个人和社会的矛盾、冲突、痛苦、斗争!婚姻和子女的不统一、斗争,就是一种自然和社会的冲突斗争;双方、内部和外部、社会的斗争;爱孩子和不爱婚姻、不爱对方的冲突;即婚姻不幸,不能满足需要、不和谐而又产生了子女,而子女又代表和体现着自身和社会的需要、规束!其结果就是这个婚姻或人生总是不幸的,或者还祸及子女也是不幸的!

当然这仅仅是举例,内部和外部的关系、矛盾冲突,是很多的。

婚姻何偿不是为子女的呢?从这一角度说,我们民间也有‘父母欠儿女的债’一说!这和叔本华的‘婚姻的本质是为着子女’一说,有异曲同工之境!也就是大人、婚姻对儿女生下来就是要负责任的,无论受苦受难受尽痛创,做牛做马!即使不能从儿女那里得到回报!但父母们仍是一代又一代前仆后继(当然不指极个别不爱儿女者)执迷不悟。

而其实椒本华的这句话,如果更深刻的理解的话,正好说明了当婚姻不能同‘子女’这一后天、社会内容统一的时候,婚姻的不幸!

如果社会和个人(当事人)能够正确的对待离婚、尽可能的给后代以爱心,那么就可能把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不幸、心理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加之下一代始终有他们自己特定的生活、精神内容(不管处于什么年龄)、特质状态,不一定什么事都以父母为转移,也不一定随父母喜怒衰乐而喜怒哀乐。

这就是说,父母(大人)和孩子、后代,有着不同的生活内函、领域、精神状态。当婚姻处于痛苦不可调和即双方有一方不愿在一起要分离的时候,婚姻双方没有必要‘为孩子’、为后代捆绑在一起、缠磨苦痛。因为捆绑在一起对大人孩子、家庭全体成员不见得就有好处或‘利大于弊’,有时反而会更加伤害双方、孩子和社会!

当婚姻的破裂(解除)不得不为之即只有解除它才能使双方、家人生活得愉快一些或解除矛盾、冲突、痛苦的时候,社会和当事人都应从正常的、友爱或友好的平静冷静的态度来对待这个事件及有关的人,不应以歧视、自私、恶劣的心理、态度来对待。只有这样,才可能有真正的阳光、美好幸福——至少对于孩子!事实上,很多离婚带来的不幸、悲剧,很大部分来源于变态、不正常的个人心理、素质和社会环境作用、效应,天下父母真正不爱孩子的绝少。

至于说到离婚对社会的危害,‘不安定因素’,这更是没有根据的,至少连各种危害社会的人、事、物、行为、现象、方面的对比统计数据原因调查分析论证都没有。

说到为下一代着想,我是这样看的。

其一,覆巢之下安有完卵。一个不幸而又不能很好或较好维持的婚姻,孩子到底是否真的过得好、幸福?

其二,我想极少有一个痛苦的婚姻不想到孩子的。首先的、最多的想到孩子的是谁?不是外人!恰恰是当事者自己!只是他们在各种关系、情势、内容下,不愿忍受或无法忍受婚姻的痛苦、双方的矛盾冲突和为追求幸福的愿望而二者必择其一,力图尽力、妥善为之。

这就如马路上压死了一个孩子,最悲痛的是谁?是他的父母,而不是傍人旁观者,说好话同情话者!理性上傍观者可以理解和设身感受、通感,但不可能感同身受!

问题是,当一个婚姻真正的痛苦的时候,这痛苦即不因外界的压力而不痛苦,也不因自己怎样想而消失!要说想、种种维持的考虑、因素、理由,最通常而言可以说当事人比外人想得多十倍百倍不止!但痛苦却毫不因此而感到减轻或消除,如果能,那就不是真正的、根本性的痛苦、矛盾。当然它或许是可以忍受的、并且又死不了人。但那就意味着上代和下代遇到痛苦都要忍、不能解脱!这何处是头!这样代代无穷已,到头来到底为了谁?

其三,把痛苦的解脱同后代的幸福对立起来,这本身就是错误的、不能成立的。即便有这种对立,一边幸福了另一边就痛苦或者相反,那是因为人的过错、没有正确处理、对待的缘故!有时还包括社会的、环境的,而并不是有这种对立、正反的必然关系。

有些男人女人不愿离婚,仅仅是为了个名誉名声脸面问题。因为在我们这个环境里,人们都用变态包括变态的道德眼光来看待离婚和离婚者,不仅使他们名声扫地,名誉上‘不好听’、受指责、损害,而且社会生活中也受到刁难、歧视,名誉、前途、人格、形象等等方面上受影响、侵犯!更不要说过去的离婚(提出者)可能要坐班房、开除公职、受处分等等。

从原始社会的群婚对偶婚到一夫一妻的婚姻(当然无论是婚姻形式还是性关系,都是不严格的,带有虚假性的。因为过去一夫可以多妻,还有各种形式的性关系),无疑是人类社会(性关系)的一大进步!而今天,从婚姻的一定终身、禁锢到允许重新选择组合,也同样是一个进步,至少是在那一大步之下的进一步完善。它同样是人性的解放。因为人有精神意识,会发生各种关系和矛盾!

离婚的,其实并不愿离婚,其一是因为这表明着他的婚姻不幸和痛苦和青春的消耗流逝!但他又不得不走这条路。其二是有的并不想分裂拆散家庭和这个婚姻,并不想用这种方式,但又不得已(由于种种或某种原因、制约)选择这种方式!

而许多没离婚的,其实又想(隐蔽和潜在)离婚,或者说有想离婚的想法和因素。但却因为种种原因条件社会制约着他而不能不敢或不愿(个性及情况选择)不想走这条路、这种方式选择。

婚姻本来就不可能所有的都一定终身(除非在高压或不可能的情况、环境条件下和低下的物质文化观念环境下)并且幸福。能够一次就达到幸福的,是少数。本来就是有一部份要通过重新选择、调整、才能达到(但也不是一定能达到),这是再正常不过的,没有什么不正常不道德。反之,如果压抑这种痛苦、不幸,在痛苦中生活,那么个人和社会反而是不正常的、也不一定就是道德的。

但离异、调整还并不能保证每一个婚姻和下一次婚姻都幸福都好过。其一是说,无论怎样调整,总有精神个性不相容和肉体个性不相吸引、满足的婚姻、矛盾;其二是说社会也不能容忍承受凡是不幸的婚姻都来个离婚、第二第三次选择。因为不幸的婚姻是多数,且许多或很多离婚确实要对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一些副作用、痛苦,——另外的痛苦,比如亲情、感情、家庭破裂等;其三即是说有的不幸的婚姻,必然要以并要求以其它方式来满足、补充、解决,社会不希望离婚,他们也不想离婚。

那种认为所有婚姻都可一定终身并且幸福的看法,是唯心的、教条的、说教的、形而上学的、违背规律的。

那种认为即使痛苦也要在一起,为了孩子、为了社会安定,为了道德,为了至死……是片面的、割裂的看问题,把统一和可以统一的东西、事物割裂、对立起来,把本不该矛盾的事物矛盾起来。把可调和统一、解决的矛盾,当作不可调和解决的矛盾,只看到事情的一面,看不到另一面、多面、全面!把多种解决方式看作一种。”

“亚公,我们常有一种说法:草率(或轻率盲目)结婚又草率离婚。这里有很多质疑:其实,结婚和离婚,无一不是双方或单方根据各种情况选择考虑的结果。并非谁在那里盲目不盲目、故意不故意的问题。如果说这其中确有部份盲目(或者说实质就是失误)或带有盲目的话,那盲目也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因为每个人都要受到许多、具体的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影响,是当时当地主客观条件、状况、因素结合的产物。

所谓‘草率’,就是回过头来看是‘错误’的。不排除有个别‘草率’的结婚,因为结婚有时只牵涉双方,而离婚牵涉的绝不止于双方,而要深广得多!同时我们的环境草率离婚离得成吗,这么容易吗?就像结婚那样!离婚,不管它应该不应该,是否是本质、根本、不相容的矛盾冲突、破裂,但它至少是一定、某种程度痛苦的结果!离婚那么难(制度和观念、环境),有如上天梯——现在稍好一点或正在改变!并且要顶住社会制约的压力、婚姻家庭内外的痛苦裂变!有的还是脱了三层皮或精疲力竭、或灯油耗尽才离成或都没离成的!谁要是认为离婚可以草率轻率的话,就试一下吧!哪怕就是开一个玩笑,你也可以有所领略,尝尝离婚的滋味!

还有,说某一个‘草率’结婚又‘草率’离婚,这说得过去吗?这是不是互相矛盾?即然说一个婚姻是草率、盲目结婚的话,那么它的离婚便是至少是带有必然性、严肃性、正确性的了,怎么又说是草率的呢!

再者,其实我们所谓盲目、草率,从根本上说,也是根据事情即婚姻的结果,即婚姻的实践过程来说的、推论的!放马后炮。谁能够在结婚的时候,判定是否草率(但可以有内心不愿意、被迫、不得已、无奈等)、盲目呢?别人结婚的时侯,你敢说、能说人家是草率的、盲目的!

并且,没有哪一种结婚模式、方式可以必然、全等地导致婚姻的幸福和不幸!不论婚前两人的各自状况和关系状况处于何一种状态、关系,谁都不能保证他的婚姻就一定幸福或一定不幸福。一切都有待于实践的检验。尽管有婚前预见性和把握性,但并不是决定和导致必然!它只是为将来、今后、预想、理想的实践结果创造可能的条件!实践的结果能够证明、验证预见、把握、选择的正确与否!

婚前婚后是两个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的两个概念、范畴、阶段!前者不过是后者的一种演习,甚至连这种演习都没有、谈不上。

不管婚前爱恋多深、时间多长;不仅是前后形式、内容不一样,就是对那种‘果如所料’的个别、个体而言,按照唯物论、实践论的观点,那也是后来的实践和内容本身决定的,而不是先前的预见、理想本身决定的。否则便是唯心的、主观(并非客观反映)的。这就是:我们不排除预见性、主观性,但它必须符合客观性、实践检验,才能得到承认!

只有、可以有‘草率’的结婚,一天都可以造就一个婚姻,但没有草率的离婚。婚姻的矛盾、痛苦、离异不是一朝一夕的事!离婚是你了解体验和受社会、各种因素强大复杂制约的。而结婚一般或多数时候是可以不受制(当时是否违心)不强制强迫的。

你要解除婚姻重新组合吗?对不起,犯了天条!罪名有的是!那些罪名你一辈子休想洗掉。

但你若换一个方式,‘改头换面’寻求婚外关系,这些罪名就一扫而光。即便仍有性道德的微词,也好比是从死刑、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两年、缓刑两年!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一个打实枪,一个打空枪!

亚公,我看到过这样两篇报道,一则说一个已婚男人和另一个女人在外生活了十几年(且还有了孩子),后来被原夫人找到,于是法院一方面以重婚罪判了那男的十年徒刑,一方面宣布解除他后来的事实婚姻即非法婚姻,恢复原来的婚姻。

二则说一男子离婚后与另一女子结婚,后来查实他们是早就勾搭的,是破坏、第三者,于是法院又宣布(其时已有孩子)他的第二次婚姻无效,称为错判,恢复原婚姻。

对于前一点,重婚罪、非法婚姻固然都能成立,但他们除了这一法律概念、规则外,并没有其它罪过和对社会的危害,婚姻是两个人的关系,他们的事实婚姻是后者而不是前者,法律应当考虑这些因素,适当惩处或轻判就可以了,并且应该解除的婚姻是前者而不是后者(或根据双方意愿),前者已经事实破裂,他们所需的只是一道法律手续。

法律这样判,到底给了有关当事人什么?给了谁幸福?是维护了社会稳定、增加了安全因素还是增加了不稳定不安全因素?法律这样做,有什么积极的道德意义?有的只是陈腐落后看似公允安全实则消级落后不安全!

对于第二则,就更荒唐了。难道当初双方没有任何一方提出离婚法院硬把人家抓来判了以至于错判冤假错案又纠正?法律的尊严哪里去了?不是去维护两个愿意的而是去维护两个(单方即可)不愿意的!先有后有、先找后找的还不是一回事,还不是那回事!

另有一条报道说,有一个未婚女子与一已婚男人偷情,在已婚男子家墙缝(夹层)里生活了十一年,头发皆白、又生了孩子!

这真是悲剧,人间惨剧!如果那男人不是想以多妻多妾(因为现行法律、社会基本规则不允许)的社会方式的话,大可由他光明正大的择其一或曰离婚,而不必使那女人在墙壁里生活!这都是我们这个人文环境人为的逼出来的!

还有一例很有名的研究生离婚案,从结婚、年青时就离起,一直到老都没离成,沸沸扬扬,总是纠缠于什么思想、道德、品质、喜新厌旧、第三者、作风、败坏(并且当事者还没有第三者,即使有,又如何!)、良心、变心、道义之类!其结果是双方都是油枯灯尽,谁也没得到过幸福!事情就是这样,婚姻的一方可以理直气壮地拖死、磨死另一方又得到社会、权力的支持,但到头来才发觉耗了别人也耗了自己,而其它人和有关部门可能也是闲得慌,没有事干,纠缠于这场风波又看了热闹,还有又得了维护社会正义的标签。

上述所有这些例子和诸如此类的例子,其道理现象实质都是一样的,不论是男人主体还是女人主体,不论是对男还是对女!我们的观念还只进化到对结婚强迫他人意志的认识和反对,但也只在物质文化文明较高地区。对于已婚的双方自愿性、个人意志、独立性还不认可,以及对于各种婚姻概念、观念、关系、内容的理解,还处于矛盾、对立(即没有对立统一观念观点)、表象和愚昧朦昧落后的状态,仍然是礼教理学的大棒!其实,婚前和婚后都是一样的,只是婚后是要复杂些而已!有一些更实际宽广复杂的问题,但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更应该给它(婚姻、两性问题)自由,给它找到一个或一些很好的统一方法、解决办法,包括观念!

我们的环境实际上是这样一种环境、逼使你这样做,有了婚姻的痛苦,要么忍受,不得婚外补充。要么你做恶、行恶或以激烈的方式、冲突明显表现出来,才能离婚、才承认你感情破裂之类。而文明的、人性的、不公开激烈表现的、理智理念理性的、隐蔽的,则痛苦死了,也拼命一个劲地说你有感情、还可维持之类(维持的婚姻本身就是不幸的,离心的),还动不动一个劲地把道德思想品质帽子往你头上戴。”

“是啊,过去人家说秀才造反三年不成,现在是秀才离婚,十年不成——按照文明的、法律规定的方式。

既便是在礼教如天条般的封建社会,婚姻的稳定、固定,也并非就是性关系的稳定固定、表里如一,何况在当代!

而性关系相对的不稳定不固定,却表现为婚姻的相对稳定。因为后者消除了部份或可能的离婚、恶行和人身的不安全因素!当然并非离婚和婚外性关系自由(或宽松)就可消除两性间恶行、伤害、事件,但却可以把它大大减少。当然这还需要整个社会观念和文明的同步发展。

我们的离婚标准,使用了一个唯一的并且是精神领域的标准即感情标准。它不是一种实在的、具体表现为一种物象的可为第三者、外人触摸或感觉体验的、非物质物象的标准!它只存在于两个人之间的精神领域、内心世界!并且它也不是单纯精神关系的产物,而首先是物质关系(肉体、社会生活物质条件各种关系事物事件等)基础上的精神反映!虽然可能有某些外在的社会表现,但由于是人、由于是人和社会及人性的复杂,这种表现是不一定和它一致的!甚至可能是相反的!这就是生活!从本质上说,它也不是一种宣言和标榜!而是一种本质上只为当事人感知和把握的东西!而我们却恰恰依据于第三者、外人的判断、评判、表象来判定你是否有感情!

别人有千百条理由来断定你有无感情、感情深浅!而你自己却无半点权力来为自己辩护!因为你的感受是假的!是错觉、不识庐山真面目的!别人说的才是真实的深刻的!

正当的、真实的理由不能离婚,而偏要一些歪理、不真实的才可能判离,尤其是不着边际的感情,只可能感知、不可理喻的感情!只可体验不可触摸的感情!只可感受不可一二三四五、甲乙丙丁表白表述的感情!只可当事人内心而不可外人眼观的感情!和着可以信口雌黄、挡箭牌打幌子有者说无无者说有的感情!可以把社会、精神、个性、性爱、肉体混为一谈或割裂不加联系区别的感情还有共同语言之类太宽泛可以任意歪曲的东西之类;可以不知感情为何物而大谈、借用‘感情’这两个字的感情……

我们总是有一些反其道而行之的事。离婚依据的是感情破裂,但什么是感情?具体到维系夫妻关系的感情是什么?

我们的认识实际上处于一种模糊或虚假中。实际上,感情破裂只是导致夫妻痛苦或离异的其中一种原因。除了这个原因外,其它多种原因都可导致夫妻痛苦或破裂。奇怪的是,当是感情破裂即本来的精神个性矛盾本身的冲突、痛苦、不吸引、不愉悦、不合、不容的时候,我们又不予承认,一定要叫你举出若干具体理由,看到你的若干现象,如打、骂、闹、杀、虐待等或一些具体、不合的事例。或用理性来说明、代替感情、感性、情感,用非精神领域或用野蛮、非人性来代替人性、理智和理性的选择!而当并非感情破裂,而是其它方面或某些事物、事件的不合时,又非叫你承认是感情破裂,说不清楚也得说,说不清就不予判离!而依据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好像除了野蛮或把人逼到野蛮才叫感情破裂才是唯一的证明!而我们就依据这个模模糊糊、似是而非的标准来判断、判决!只有打、杀、闹、鸡犬不宁、五邻不安才是被承认的理由,才是感情破裂、性格不合。除此之外都是思想问题、作风问题或都不是理由!是感情个性问题的,非要你降到日常生活问题;是日常生活、性格、某种事不合,双方之间某种具体因素、事件冲突即精神个性差别、冲突的时候,又一定要你上升到感情问题。

婚姻的痛苦与否或去留,总是当事人不知道不能决定(不是指判决)而别人才知道才能决定,当事人说的、感受体验的都是假的(不排除其理由陈述有某种原因和被迫的假,但痛苦和意志、体验感受是真的),别人说的才是真的。

绝大多数离婚,绝非一朝一夕之功。他们都经历了相当和长期的或一定时期的或外化或内心潜伏的矛盾痛苦、斗争、冲突、迷惘、忍受、酝酿等状态过程。有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是维持的。

对于离婚,许多局外人好问:‘你们这么多年不是过来了吗?’‘你们这些年不是过得很好吗?’等等。其实,他们不知道,对于那些痛苦的婚姻,这么多年不过忍受了这么多年、苦了这么多年而已。至于‘好’,更是局外人说局外说,旁观者昏!婚姻是一种当事人的生活实践体验感受,不是任何外人可以代表概说的!

还有的爱诘问:‘你现在离了,将来会过得好吗?重新找的就一定好吗?’等等。似乎是当事人离了这个好的或坏的,再去找个好的、将来一定会过得好的才离婚。谁不追求和希望幸福,但只是一种追求和希望。谁也不敢事先打包票,不论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这一点没什么分别。但是现实的痛苦需要解脱,准确的说,离婚者要摆脱或解脱的就是这样一种现实的、现在的、现存的痛苦,而不是基于将来一定是什么样子才离婚。即便是先有了对象即‘第三者’,也是一样,也需经实践的检验。婚姻的痛苦达到惨烈或难以忍受的程度,这种愿望和渴望就愈加强烈。一个离婚者说得好:‘就算将来再进虎窝,也要先逃离狼窝’。

我们把离婚作为关系民族、社会生死存亡的‘社会’问题来惊呼(到底我们的离婚率有多高?结婚者当中有多少离婚的?),却没有人对婚姻中的矛盾、痛苦、占有(单方意志)和在婚姻、性压抑、两性关系中死去的无数无辜的冤魂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来惊呼、警醒,而按照我们民族的善良、美德,仁义礼义,这些才是更不应该发生的!

我们来作这样的两极设想:一是如果不不存在离婚,即回到封建社会的婚姻状态里去——我指的是严格意义的婚姻即终身只和一个异性对象发生性关系;二是全部婚姻至少都离一次婚。我们作了这样的两极设想或至少体验一种后,那结果怎样?那必定是冤孽遍地!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用这种反证法,我们可以得到另一个答案:婚姻是与时代相符合的!符合当代社会发展阶段的人类婚姻,只能介于这两者中间,即让那些不稳定不幸福的痛苦的婚姻解体(至少有一方有这种意愿和意志的),让幸福稳定的或不想离婚的婚姻保持下去!这是大的社会原则。

一般而言,离异破裂的婚姻需要达到两个条件(这里不指法律手续的解除):一是婚姻的确痛苦或不幸。我说过,痛苦是一种深沉的、切肤的体验和感受;而不幸是一种严重的压抑(精神肉体)!二是个性意志对婚姻的去留的选择。

诚如我们不能保证每一个存在的婚姻都是合理的、幸福的,我们也不能保证每一个离婚都是合理的、应该的、婚姻真的不幸的,但是婚姻特别是离婚受着太强大太复杂的社会制约、压力!所以,不该离婚而离婚了的,是极个别的!远没有痛苦或不幸的存在、维持那么多!”

“亚公,活给别人(社会)看!除了为家人、为对方以外,我们的不少婚姻家庭就是这样!我们的强大的环境氛围压力就是这样!我们的许多男人女人、壮年男女,就是自觉或不自觉(被迫)地遵循接受这个‘规则’。所以他们活得苦!即他们首先不是为自己、个人生活活、为自己的体验感受活,而是相反,是活给别人看!不是为艺术和自己想表演给别人看,而是被逼着表演给别人看!社会的需要不是为着统一(社会和婚姻和个人生活)而是单方面要求的,所以不是社会戕害了个人就是个人戕害(行为)了社会!

我们的婚姻表面上都冠以幸福美满。即使是离婚,也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就这样破裂了,被破坏了,解体了’之类。实际上我们的婚姻还处在中世纪、低层次、低水平。就像衣食只能解决温饱,生产只能为了温饱一样。只不过冰河才刚刚开始解冻,有的人就惊惊诧诧、惊慌失措,天将不天、国将不国、人将不人!

高级的、高水平的真正幸福的婚姻,是既要精神、双方精神个性关系的满足、相容,也要肉体的满足,都要不饥渴、不压抑!是精神、肉体、家庭、社会、责任义务、道德等几方面的统一!

我们有关于多少对离婚统计的数据(撇开准确性不论),却没有多少对结婚数据(可比或相应时间内);却没有多少对婚姻处在痛苦中或维持会中的统计;却没有多少人有或有过婚外性关系(行为)的统计;却没有仅仅因为婚姻的痛苦、桎梏和仅仅因为性的本能的得不到满足而使许多人丢掉了性命或自由的统计,不管是他杀自杀还是枪毙坐班房!

我们有许多关于离异后的孩子如何痛苦、不幸、堕落、犯罪的统计,却没有在同类犯罪中,有多少是离异子女?多少不是?在所有犯罪中,离异犯罪(当事人和子女)和非离异犯罪各有多少?他们犯罪和犯什么罪的原因是什么?一条还是两条还是若干条?分析穷尽了没有?有没有必然联系抑或条件和因素联系?有多少大人是在婚姻的不幸痛苦中?大人孩子的痛苦、不幸是什么?是一样还是不一样?大人的幸福痛苦与孩子的痛苦幸福是对立还是统一抑或相反相侵害牺牲的?是不是都是必然牺牲一方的?如果是,有没有可能和办法通过某种办法两全其美?造成孩子的痛苦和犯罪的,是离婚的原因还是离婚是唯一的原因、条件还是还有其它什么?

所有这些,都没有人来回答,研究!

据说我们的离婚五六七十年代还不到千分之一。我就不信,那些婚姻就都是幸福欢乐的!名符其实的、表里如一的!家庭子女也都是幸福欢乐的、健康成长的?

离异的婚姻都被我们斥为为了个人,而幸福满足的婚姻(当然须表里如一、名符其实)和没有离异而婚外的婚姻,却又似乎是完全为了社会、为了他人、为了子女,没有个人幸福和满足!

其实离异的婚姻恰恰是没有个人,幸福的婚姻恰恰是个人、满足了个人!我们弄颠倒了。

无论是巧取豪夺鱼肉百姓欺压生灵坏事做尽,善良的具有美德的中国人,是不会把道德、作风、败坏这一类字眼加在他们头上的!可能对他们有某种指责,但不会把变了形的‘道德’、作风、败坏的杀人不见血的软刀子去捅他们而只会捅离婚者!

婚外关系,随你搞得再多,也没有人说你不负责任,没良心、个人主义、玩弄、喜新厌旧,而对离婚者却是铺天盖地!

而你十二点正提出离婚,十二点过一刻你就得上道德法庭、被押上审判台,接受各种各样应有尽有的各种道德、淫色恶的指控、审判。

出师未捷身先损,甚至婚未离成命已休矣!

而有些离婚的,又未必都找到了一个宁静幸福的港湾,尽管有一个港湾!这就是生活的复杂和矛盾性!幸运者一辈子或大半辈子喝甜酒,命舛者一辈子喝苦酒。

有人说幸福都是一样的,不幸则各有各的不幸。其实,在婚姻上,幸福都是一样的,痛苦也都是一样的,因为无非是精神肉体两大内容的满足与不满足、压抑与不压抑!因为都是一种深沉的生活体验感受!

我们都说生是一样的生,死却各有不同!这里还要补充一点,人们活得不一样!这就导至了人们思想观念观点方法行为是非评判判断标准看问题角度不同不尽相同等等,有时截然相反和对立!”

亚公道:“人们容易就是包办还是自由恋爱来做为是否应该离婚、婚姻是否幸福的标准。

其实,是包办的还是自由的,只是‘入门’的方式的差别,即怎样结合的差别。仿佛是右脚先进门还是左脚先进门、是直着进门还是侧着进门,它与后果不是必然的联系,他们都可能有幸或不幸,关键在于他们进门后婚姻的实践!即验证他们是否有精神和肉体关系的融洽,是否能调适他们的冲突。

同样是痛苦不幸的婚姻,包办的,人们就理解、支持;而不是包办的,你再痛苦,也一味地指责你、捆绑你、劝说你。

明明我们的婚姻结婚的时候就没有多少是真正感情型的或有什么共同语言、志趣志向爱好等这些不着边际的玩艺儿结合的,而先结婚后恋爱的也未必见得有很多。但却偏偏都要冠以感情、美满幸福之类。离婚的时候,也偏偏都要冠以‘感情破裂’,并只准以此为唯一理由。

而不管真假,只要冠以此名目或曰包办,似乎又一切都顺眼顺耳顺理成章理所当然名正言顺冠冕堂皇的了。

我们所理解的反封建及其封建婚姻,仅仅是包办、父母之命媒灼之言、三从四德、三纲五常、节妇烈女。即仅仅在于怎样结合的形式方式上和那些吃人的理学礼教。

因而,我们的反封建,只在于只要反对包办,达到双方自愿自由结合,就算万事大吉。只要一旦结合,就仍然必须一定终身(虽然法律上不得不允许一些离婚,但实际上观念上社会环境氛围、社会关系伦理道德观念上,却是另一回事,还没真正反封建)并且幸福,否则仍然会遭到现代的‘道德’帽子重压、攻击。

这就犹如一件衣服只穿一半,一双鞋子只穿了一只……一个全瘫病人转为偏瘫。反封建只剪了辫子、脱了马挂长衫、放了小脚,但这些远远不够,要从精神意识和观念深处反封建。

我们盛名之下,其实难符,有反封建之名,无反封建之实。

我们的环境是既不能离婚又不能婚外,只得承受婚姻痛苦的枷锁。

反封建婚姻,不仅在于他们是怎样结合即是自愿还是包办,而且还在于他们的婚姻处于何种状况状态、关系,是否幸福愉快、是否获得了这种(满足的)权利内容!还在于他们——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对这个婚姻的本质关系状况的权利,即它的幸福与否及去留——解除还是保持它的权利!

把婚姻看成是一成不变、绝对稳固、没有发展变化、也不准重新组合的;但凡婚姻就必定幸福、必定美满。这难道不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形而上学、唯心论吗?

同样的本质要求、本质内容、本质行为,用离婚的方式,社会就一片指责,一片‘败坏’、‘道德’、‘陈世美’之声。而哪怕你只离了一次婚,你也得背上见异思迁、喜新厌旧、杯水主义、玩弄异性、今天要这个、明天要那个(姑且不管我们这个环境可不可能)……等等数不清的罪名!

而如果是用婚外的方式,用不结婚或保持一个婚姻的方式,哪怕你玩一百个,也没人把这些罪名加在你的头上,虽有色淫之嫌,但绝没人说你不负责任、没良心、不道德、陈世美!在市井中只是茶余饭后的添加剂。即便有‘坏’、‘淫’的色彩,也没有离婚性质那么严重,而且同样是绝对的负责任、有良心、讲道德!喜新不厌旧、从(娶)一而终,没有抛弃、见异思迁嘛!

本来我们的社会观念的传统道德是以性为本的,即以性为最大道德(尽管具有虚伪性和讽刺性),具有对其它社会人生价值和道德的否决权,一好百好、一坏百坏——不管你其它方面、行为乃至人格如何!而自从社会发展到离婚后,又以是否离婚为最大道德标准。因为只要你不离婚,随便怎么都可以,随便怎么样,即使受到道德指责、贬斥,也不如离婚,与离婚比起来,是小巫见大巫。离婚是最大的败坏者、不负责任者、个人主义者、最大的性色欲、最大的玩弄。除离婚以外,其它方面你就是坏事做尽,就算是法律明文制裁的,就算是伤天害理的,也不会有离婚那么大的社会舆论、包围、震荡、道德遣责、社会歧视。

婚姻痛苦是人一生最大的痛苦之一,甚至超过失恋的痛苦(二者都达到了高峰的时候、程度,可以等量齐观)。没有哪个发了疯,愿意破坏自己的幸福——如果他幸福的话。人们是要维护幸福而不是破坏幸福和折磨自己!

那些婚姻幸福的人和伪装的人、伪道的人,以为别人是在找乐子、没事消遣、或破坏自己的幸福、感情!

固然,任何一个幸福的婚姻,都有理智理念、主观、责任义务规范约束,但是这对幸福者来说轻而易举,他们不会感受到、也不会因此而痛苦、负重、喘息!他们对幸福婚姻的维护乃至依恋向往、享受、感受、体验、愉快,远大于为它尽义务,他们在愉快中自觉主动的完成了责任和必然,而不必竭尽全力、以此为婚姻的唯一、全部内容,更谈不上破坏它,从而折磨折腾自己。

人们离婚的目的其实只有一个,不得满足而追求达到满足!同时目的也就是它的原因!什么爱、矛盾(事物事端)等等一切,不过是它的表现!

问题是人们、社会是否一定要、一定只允许要么在婚姻中痛苦,要么分离解散一个家庭!还有没有其它的方式方法、途径、观念缓解、补充、解决它!其实,离婚和婚外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解除痛苦、压抑和获得满足的目的!

过去对婚姻是程朱礼教理学的禁锢。现代则是一种超理想的、即认为人们一旦结婚,就是爱情、幸福和着超物质、超现实(性物质特性和社会地位、条件、经济关系、生活物质条件等)的主观道德理念和意识即精神修养作用。后者就是一种程朱理学的翻版。

人是复杂的,社会关系是复杂的,个人的社会关系状况、身体(肉体)状况是复杂的,人与人是千差万别的。人们生活在社会现实和人与人的个性个别差别中,人们有种各样的差别、矛盾、考虑、制约因素和选择,这就是婚姻,就是所谓爱情或不爱,就是幸福不幸福。

有时,那怕是小小的一点因素(三大条件下)、一点考虑或者说是某种一点利害关系都可能导致他们是否结合或建立某种关系。

同样,在导致离婚或痛苦中,不一定都是感情问题,有时确实是感情问题、感情的没有或丧失、被破坏。有时又可以是精神矛盾冲突(包括事件)、激烈的精神矛盾冲突、不容,但不一定是感情破裂。感情是精神范畴中一个极特殊的东西、范畴,一种心理精神现象(它的基础仍然是精神个性关系和肉体关系)。有时双方关系恶劣到极点、糟得不能再糟,但双方或某一方对另一方仍有感情,即使为对方、为这种关系吃尽苦头、被伤害!

传统观念要求婚姻具有绝对的稳定性,即好女不嫁二夫、好男不娶二女。当然这后一点其实是绝妙的讽刺、谎言。

按照新观念和社会的必然,它就要求稳定性和灵活性变化性的统一,观念、方式方法上的更新。以维持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社会、人们最大限度的幸福,把由此(两性关系)引起的痛苦、社会问题、悲剧减少到最低限度!

法律的本来意义是保护人、保护人的权利、权益,可是当婚姻和那一纸结婚证发生冲突必不相容的时候,却往往是保护那一张纸!而不是人。当然,这也许是有良好的愿望的,但这种愿望又把两个人的事建立在不幸、痛苦和单方的基础上,那就事与愿违了。反之,有时我们对外部对婚姻(双方共同意志)的破坏,却不予保护或没有有力保护。

我们有关离婚的条款,在实际社会生活关系中,在离婚过程中和对它的种种解释中,实际上成了不准离婚,这无形中造成了多少悲剧!而离成的无不脱三层皮!

只要有那一纸(古代是只要有父母之命、媒约之言乃至童养媳指腹婚),别说嫁鸡、嫁狗,嫁老虎你也得跟着!别说娶个恶女人,就是娶条眼镜王蛇,你也得捧着。”

亚公呷了一口茶继续道:“其实,婚姻本身就是要求社会个人二者的统一。而婚姻的幸福或痛苦,首先是个人的,而不是社会的,因为是他们在享受和承受!甚至不是任何第三个人的!怎样处理他们的婚姻,是他们自己的事!不管如何处理,总是受着社会制约的,负着社会干系、关系,有着社会责任、利害的。为着离婚并且社会环境因素又没逼他而人将不人行恶为恶的人是极少的。

结婚和离婚,其实本身都是个人的事,是他们两个人之间内部的事,只要它本身、当事人没有由此而危害社会他人。至于单方要离,不能看作是危害别人和另一方,因为婚姻是需要两个人的共同意志才能成立存在的!

在法律允许离婚而现实环境还不允许、滞后的年代,那些从不幸、痛苦的婚姻、人生和社会环境这块大石中顽强的叛逆者、不屈者,不管他们是获得了新生还是依然弯曲着、痛苦着、抑或进了地狱——连带别人一起,他们都会和社会本身的进步一起、推动社会前进。终有一天,社会会最大限度地解放痛苦者、不幸者,允许追求幸福自由。因为婚姻的天性,就是追求幸福!为什么要不幸和痛苦?为什么要为它受尽折磨磨难、苦痛、代代无穷已?为什么不能追求婚姻或异性间——两个人之间的快乐和幸福!在现代社会,在人们挣得了生存自由、不再是单纯依靠自然生存或不停留于简单的初级的衣食满足的环境条件下,如果它不能幸福欢乐或桎梏在痛苦中的话,人们从心里宁愿不要它!谁还会追求它(婚姻)热望它?人们追求它期望它是追求和期盼幸福!尽管不一定办得到、不一定追求得到!尽管可能事与愿违。

杀人放火、抢劫强奸这一类对社会和他人的危害、伤害是有形的。而观念、吃人的封建伦理礼教理学道德纲常,对人性的戕害却是无形的!而且它最终将导致个人以恶劣的方式反抗它,即以恶对恶!当然不是说全部,但很不少是正常正当个性或要求被戕害而以暴烈的、恶劣方式的反抗!从这一角度说,也可以说是它的有形表现!即不仅戕害个人、人性,而且也最终戕害社会!

其二,杀人放火这类个人的恶劣行为(暂且不论社会和是何原因背景),无论在什么时代、文明进程中(从有了社会意识开始),都是行不通的!而戕害人性的统治观念对人的伤害,却是冠冕堂皇登堂入室的,有强大的社会统治力量、地位的——在它衰落消亡之前!它总是要最大限度地戕害禁锢人性!而这种戕害人性的统治的最大得益者,就是它的倡导者,精神文化权力经济的统治占有者!因为这种统治观念伦理道德是对他们网开一面专为老百姓下等人的!是极其虚伪的。研究一下封建性道德史就可以知道!

谁能否认原始社会、‘桃花园’那种各尽所能、共同享受的和平祥和和美妙呢!但很遗憾,‘凉亭虽好,不是久留之地’。人毕竟得往前走,社会毕竟得往前发展,那是一种‘落花流水春归去’、‘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的历史憾叹!那毕竟是一种停滞的、原始的低级的社会文明、过去!一种必然过去的‘过去’!正如现代文明(物质文化、生产力、观念等)的发展所经历的痛苦即打破了那种平和、‘原始的公正合理’所带来的痛苦是必然经历的阵痛一样!

但是人类并不是从质上否定原始社会和桃花园那种境界!社会的发展无非是趋向更高级更丰富的享受、合理、公正!虽然中间有不合理、阵痛、混乱,但是必须必然不可避免的、必须经历的!

谁能否认奴隶社会的残酷呢!但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看,你不能不说奴隶社会比原始社会进步、文明。尽管是残酷的、痛苦的、罪恶的恶劣的!但这痛苦,是社会发展、是达到理想所必须经历的痛苦。人类社会从历史(发展、总体)角度看就是这样,以物质文化的生产水平和社会关系为社会总体文明进程的标志,即只管生产方式、怎样生产和生产能力!它可能在某些方面暂时局部的停滞(如分配、战争、残杀等)、倒退、落后,但从整体、大趋势长久发展看,它都比原来进步、文明。在发展中会克服、调整新的问题,摈弃落后,这样经过涅磐扬弃,一个比一个高级、一个比一个文明、进步。而社会关系、社会形态、分配方式、文化观念等等,在历史发展长河中,总是要与生产能力、发展水平、文明程度、历史要求相适应的,不然就不能发展。

如果用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的、进步高级的社会总体的眼光看,则后来的社会意识形态、社会生产力比原始社会、桃花园都好、进步、文明、高级!

而用停止不前的、低级的眼光看,则原始社会、桃花园(桃花园实际上就是封建社会现实中不可能有然而又是人们要求公正、理想社会的理想化的产物,恰恰是社会发展必须要经历的痛苦、某种社会形态、生产关系、社会关系的反证反映!)是文明、理想的。但那是日出而作日入而息,一犁一耙一锄一牛一机(织布机)的小农业生产方式、生产力!问题恰恰就在于此,人类是不满足于低级的物质文化生产水平的。而要达到高级,又不可避免地要经历痛苦、阵痛,从而达到与它(生产方式生产力水平)相应、相适应的某种社会形态、社会关系、发展变化变革包括社会观念。

这就是说,在婚姻为代表的两性关系上,它的变化发展是与社会物质文化生产力发展、社会形态相应的。从原始群婚到婚姻、婚姻从固定不变到可以离婚,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必然产物!婚姻的变化本身就是社会形态社会关系变化组成之一。将来也许还会包括社会公开允许的婚外方式、补充!

其三,从婚姻一般即整体的看,由封建社会的婚姻到现代社会的婚姻是个进步,尽管它打破了婚姻的稳定(就是说‘看来’也是一种‘痛苦’)。而从一个具体、个别的婚姻看,一个真正痛苦的婚姻,它的解除、重新组合,也是幸事。它虽然打破了原婚姻,但它打破了痛苦的人生、婚姻、家庭,带来了新生、至少是希望,避免了危险,对社会、个人都是幸事!无论是一般还是具体个体。虽然他们打破了原有的稳定、秩序、‘安宁’、‘幸福’,是一种‘痛苦’,甚至这种打破本身即当事人也是痛苦的,是一件难事,但他毕竟打破了原有的痛苦,他们不能不这样!它毕竟是社会(发展)和个人的必然要求、发展产物!

尤其是我们这个社会过去的观念、人文环境、经济环境、乃至法律,不给人们选择自己婚姻幸福的起码的、基本的自由、权利,不给他们解除痛苦的权利,致使人们徒生许多烦恼,造成人们许多悲剧,生生死死,打打杀杀,悲离苦痛,代代无穷已。这边苦痛还没收场,那边又开始,仅仅因为性关系性满足、生命天然本能,昨天一个生灵被一刀送上西天,明天又枪决一个,旧鬼烦冤新鬼哭。

为什么不是杀死对方就是活给别人看、维持一个痛苦的婚姻或家庭不能解脱呢?为什么不是痛苦的完好就是撕破给人看呢?为什么婚姻的解除就一定不是爱——社会精神人性之爱,不能爱没有爱一定是恶,一定要恶对恶?为什么一定要不是捆绑的折磨就是分离的折磨?为什么一定要禁固出悲剧?为什么一定要你死我活,仇视?为什么没有人性的升华!为什么在两性关系上要这样?人类、社会和个人为什么要这样自己折磨自己、戕害自己,为什么不能活得轻松愉快一点?

愈是没有自由就愈是渴望自由,愈是没有渲泄满足就愈是渴望需要渲泄满足!因为这乃是人的不可抗拒的生命自然本能!

我们的环境远没有达到使人们的婚姻和谐统一表里如一状态,当然完全的这种社会婚姻状态恐怕是没有的,只是尽最大可能。即既有社会的整体性、规范性、需要性,又有个人的心情舒畅、愉快、幸福快乐。当然,这些要随着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化(文明)的发展而发展、进步而进步。同时,并不能仅仅依靠离婚就可以使每个或几乎每个婚姻都幸福。新的痛苦不断产生,旧的痛苦解除又未必能找到幸福。问题不能不解决,但解决问题的方式手段应多样化、不止一样,社会才能承受,也才能达到真正解决问题而又使人和社会达到和谐统一。

至于这个方式是什么和离婚比例是多大,我不能断言,但我可以说:婚姻,只要今后它存在,那它在总体上解除的只是那些不幸的、无法和谐或相容而且当事人选择离婚方式的婚姻,而不是解除所有和真实(幸福)的婚姻。社会的规范、制约,个人的境遇环境条件、制约,维护幸福满足的本能,本身也决定了人们不可能来个不管三七二十一大家来离婚。同时幸福的婚姻你是拆都拆不散的,至多只可破坏其形式社会组织关系而两心仍相向。况且将来人们调节婚姻、保障幸福的观念手段,恐怕不止离婚一个方式、手段!当然,这只是我的预想,并不是下结论。总之只有什么时候的人,才能决定什么时候的事,并且离婚的方式会越来越趋向平和、理智理性、文明,因为只有这样才符合真实、文明、人性进步道德理性理智的原则,而且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象那种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就自杀或杀人的悲剧,会越来越少。”亚公说。

“亚公,假如双方因精神矛盾冲突而没有具体性关系、肉体关系,这是一种什么矛盾?”

“这要具体分析、分开来说,且类似情况有多种。

如果是双方有精神矛盾冲突——这里当然是指剧烈的、重大的或根本不相容的矛盾冲突而导致双方没有性生活,包括分居,那么这是一种精神矛盾,是精神矛盾带来了表面的肉体矛盾即没有肉体关系,而非肉体矛盾本身。这种矛盾是一种与肉体审美矛盾相反的矛盾。肉体审美矛盾(厌弃)是一种不想占有的肉体矛盾,而这种是想占有而不能(因精神冲突)或拒绝的矛盾,即它以肉体矛盾为表现、结果。

如果是同时有肉体矛盾即肉体的厌弃、不吸引存在,那么就是精神肉体矛盾同时存在,二者独立共存!

如果是一方因为有病理,不能给另一方提供满足即不是因为审美而是因为病理,那么这是一种肉体矛盾,但这种肉体矛盾是一种特殊的肉体矛盾,即不是审美罪恶的肉体矛盾,不是哪一方的错、罪过,而是因为病理。当然,这也有两种同时存在的情况,既有病理,又没有审美吸引、满足!

如果是一方拒绝性生活、拒绝提供这种满足,那要看是因何拒绝,是因肉体(审美)不吸引而拒绝,则是肉体矛盾;是因精神冲突、矛盾、厌恶反感等拒绝,则为精神矛盾,而没有肉体关系不过是其结果。

再从被拒绝一方来看,如果对方肉体是吸引他的,那么于他不是肉体矛盾,只是他因与对方之间的精神矛盾或对方单方的与他的肉体矛盾而使他不能占有对方,不能与对方有具体性关系性生活。如果这种不能占有而同时对方肉体也并不能吸引他,他实际上也并不想占有或没有多大的占有欲,那么,被拒绝一方仍然是与对方有两种矛盾:精神肉体矛盾共存。”

“如有一方因为没有孩子或没有儿子提出离婚,这是精神矛盾冲突还是肉体矛盾冲突?”

“仅仅就提出的原因理由来看,是精神矛盾冲突。但我这是仅仅就提出的理由原因来说的!还没有考察它的真实内容、夫妻关系,即他们的肉体关系如何(当然这种情况是男人提出居多)?也就是女方是否在肉体上吸引、满足男方(如是女方提出,则可以相反比照)?他或他们的性生活是否满意满足和谐?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他们之间或至少对他来说存在肉体矛盾、分离,那么就有两种可能:1、他们仍然是肉体矛盾,根本的原因是肉体矛盾、原因。2、确实二者同时存在!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即肉体是相吸引、相满足的,总之并没有肉体的离心力,也并不是想在肉体上、性关系上另求佳丽、新鲜、占有另一个人,那么他们的冲突就肯定是精神矛盾、原因,是为没有后代或儿子这一精神个性追求、要求、范畴、价值观念取向态度的差异、矛盾冲突而提出离婚的!

判定是肉体矛盾还是精神矛盾,还是那个原则:一切肉体(性)以外的原因,都是精神原因!一切肉体以外的矛盾,都是精神矛盾!否则便是肉体矛盾或共存。”

“是不是凡离婚的,都是有根本的、不相容的矛盾冲突呢?”

“那不一定,不能一概而论。有两种情况不是:一种是外力外部某种因素、力量的破坏而迫使他们分离,这种分离不是他们任何一方的意志和本意,他们要想在一起做夫妻、婚姻、生活伴侣,他们为这种分离而痛苦、相思!但是这种情况通常是不多的。只要俩人相爱,只有他们不可抗拒的力量,才能使他们分离、或不能结合、实现、在一起。

一种是虽然是双方至少一方的意志要分离,但由于社会和人生以及人自身本身的复杂性,造成他们分离的原因、矛盾,可能并非是要命的、重大的、不相容不可调和的,而是由于一时认识不清把握不当或解决不了而导致离异,当然这其实也是极少的,因为我们这种环境种种强大和低下的(如经济和文化等)条件压力制约,不是随便可以离婚的,一般非到那种地步、主体意志和感受,是不会走离婚这一步和采取这种方式方法的!”

“亚公,鸟之将死、其鸣也哀,人之将亡、其言也善。

一个人再坏事做尽,无论有多少婚外关系,只要他老来或享乐多了后发两句善言、悔恨之词,世人就会忘掉、原谅他的过去,而且对他的‘发见’、‘改正’、‘悔恨’称颂有加,并以此做为教育后来人的教材。而你离婚,永远休想翻案,休想甩掉罪名。

过去是万恶淫为首,现在是有点万恶‘离为首’了,万恶之恶、万恶之源。其实,所谓离婚,就是两个人不在一起过日子!当然事情有的没有这样简单。除了情感两性生理社会差异以外,人生(身)依附(经济关系、观念、包括社会观念环境等)越重,就越复杂越没有这样简单。反之则可以越简单简化,至少不会象秦香莲陈世美、武大潘金莲一样,离了就活不成,非杀人自杀不可!

我们只知崇尚宁修十座庙,不拆一座庙(桥)。根本不管修的什么庙,拆的什么庙!实质关系、本质内容全不管!有时甚至善恶不分,甚至扬恶抑善!

如果没有制约,那么离婚率将比现在增加十倍以上不止;如果有公开允许的非婚性关系,那么人们的非婚性行为将比现在增加十倍不止!

有的婚姻痛苦忍受了一辈子,到头来人们不会忘记给他们戴上一顶‘幸福美满’的帽子。

有的婚姻表现完好,其实内部却‘糟糠’或‘腐烂’(用正统教化的‘道德’看),一方或双方在在外‘乱来’,在内容和实质上都大大悖逆中国人‘性道德’,但到头来,人们也不会忘记给他们一顶‘金婚’、‘银婚’、‘道德’、‘忠诚’的桂冠。

你虽有一个婚姻但未必有满足的性关系,但你稍一‘犯规’,你就是个大坏蛋、大色鬼、大败坏……你虽然离婚,但终身未得满足,到阴间你都是陈世美……

你有一个实际上有高度性满足的婚姻即性关系性吸引性对象,但别人却说你不色、不欲、不想异性。抽掉其基础,单独说你精神修养如何了得、孔子程朱圣人再世。

你受种种因素、环境、条件、性格个性的制约,不得不忍、不做(不婚外),他说你精神修养、道德品质都不一般、家庭美满幸福。高帽子戴倒是戴了,倒叫别人有苦难言,打肿脸充胖子!

你有一个婚姻,但你并没有精神或肉体的基本满足,离要挨(悖逆性道德)!用婚外补充要挨(悖逆性道德)!问:‘然则到底要我如何?’曰:就是要你受!就是要你忍!这是正理儿、是天条!

总之,对离婚者和不合传统道德的性行为、性关系者的指责和归罪,实在是一种深文周纳。”

郗柯说完这番话的时候,月亮又慢慢地升起来了。

此番赏月,又与河边不同。河边是山脚下,月亮见得迟而近,月亮就从山顶上冒出来,显得明亮而硕大,并且初时离山远得快。现在则是天宽地远、山高月小,见月得早、稍淡而不那么硕大。并且那月亮升上来的时候,便走得慢,就像是悬挂在远山的苍穹之上的,许久还不曾远离群山。

“现在我们研究一下婚外关系或曰非婚关系、行为,”亚公说。“男人的婚外关系(行为)类型有:

一、追求超满足或曰最大限度满足,即有高度吸引、满足的婚姻固定对象,而又有那个内外(个人、社会)条件、个性、生活人生价值取向追求而追求超满足,即不同的多个异性对象的占有欲新鲜感,不同体验、快感、激制、享受等!即人人共有的、多多益善的物质本性、特性尤其男性。这种行为的男人(或女人,女人多为追求社会物质条件或精神情感而少为性)的多寡,与个人和社会环境条件物质文化状况、程度、精神观念、统治制度的是否宽松及程度有关,这种条件、环境观念越宽松、发达、程度越高,则这种行为的男人或女人就会越多,反之则越少。

二、婚姻痛苦、不得满足或满足度、融洽度相容度吸引度较低太低。这种痛苦不幸不得满足不相容当然包括肉体和精神个性两个方面!但问题最多即最普通的最大的最难最不易忍受的原因或根本原因是肉体矛盾!因而用婚外关系的或曰非婚的方式来寻求补充、满足!

三、婚姻对象虽然吸引他,但妻子与他有精神或肉体矛盾(丈夫不吸引妻子),拒绝与其过夫妻生活(当然这极少),因而导至他处在压抑中而寻求婚外。

上述三种男人的婚外关系,都须要有社会的、环境的即大小环境的、个人的、机遇的、个性(性格,能否打破制约及程度)的、条件的,才可能实现。

这三种类型,有时有交叉共通性。即后者可能、可以走向、达到与前者相同的效果、目的!

具体要依个人的、条件的、婚外的异性对象数量质量(性感愉悦、美的程度)等情况而定!

在未得满足的婚姻中,还可细分出一种:即这种不得满足不是由于婚姻两人在一起没有吸引力、悦愉快感,而是两人长期分离(各种原因)、分居不在一起。

当然有时两地分居中,有的也有本身的、内部的、双方之间的肉体矛盾,即那种不相吸引、没有愉悦快感激动等,只是分居把它掩盖了。

女人的婚外、非婚关系行为比较复杂,有以下几类:

一、为利。某种社会功利、社会关系利益、金钱等,也包括所有为此而自愿或主动与非丈夫的男人发生关系或出卖肉体!

二、婚姻痛苦。在这种婚姻痛苦中,有的是本身存在的与丈夫精神性格个性的不相容矛盾痛苦,有的是因为本身身体或曰肉体不能吸引、愉悦满足丈夫,使丈夫处在与她的肉体矛盾中,从而也就导致了她的痛苦,精神的和(或)肉体的。有的是两种矛盾都有。后一种矛盾是男方的责任、性审美罪恶。

三、在这两种痛苦中,由于女性的生理、性特点和着差异较大,有的在这种痛苦中,同时伴有肉体的欢愉即性要求得不到满足的痛苦!有的没有(或较弱),但为了寻求精神家庭情感生活的补充、寄托、转移、渲泄而寻求婚外关系、情,但很容易不可避免的带来性行为、关系即献出肉体!

上述三种的婚外关系,不论那种,有的可能同时兼有肉体、名利功利目的,后两种还兼婚姻痛苦的原因、情感的渲泄。

四、根本原因不是由于与丈夫的精神矛盾冲突,而是肉体矛盾冲突即性的不得满足(即不满足于一个性关系对象即丈夫)或审美的不得满足(丈夫极丑或太丑)的矛盾冲突、痛苦、不满。

五、有的性矛盾是因为丈夫对她不感兴趣从而也使她处在性和生活的压抑、无味中。

六、被威胁、强迫(可以包括已婚和非婚两类女性)。即由于外力、某种社会力量、因素、关系、命运、变故、遭遇、处境、难处、威胁、暴力、阴谋、胁迫等等带强迫性、被迫性因素的原因而有婚外关系行为或自己本意不愿的违背本意意志的与异性的性行为、关系或交换而出卖肉体!

任何痛苦的婚姻,不论男女,并不是说就一定有、要婚外性关系、行为,因为它涉及许多因素、制约、条件!还有许多忍受的!特别是在我们这个环境!当然,忍受绝不是人的本意,人的本性是不愿忍的,不愿忍受折磨、压抑,无论肉体还是精神,无论男人还是女人,之所以忍,那是受制约的缘故,因此只要有可能、能够,人们就不会忍!”

郄柯道:“生活是丰富复杂的,是酸甜苦辣涩俱备的五味子!每个人具体的生活、遭遇、命运是不一样的,包括婚姻。

我们看到的离异、婚外关系的‘量大’,不是这个数量超出了不幸的范畴,而是我们看到了解的这一部份还只是不幸、压抑、有这种要求中的一部份或一小部份!

还有一面是:我们具有一种观念假象或者叫着道德假象,就是虽然对婚外和离婚者表面上不乏义正词严,张三说李四,但其实个个都是色鬼。与其说是贬斥,不如说是妒忌和掩饰。我不敢说个个如此,但十有八九。

而因时间、地点、条件、某种因素被迫的性压抑、禁欲绝色者,又被歌功颂德,成了无色无欲的忍者、唐僧,这符合他们的内心真实、要求吗?即限制人家又往人家脸上贴金扣金(紧)箍咒,这符合人之常情吗?难道他们都没有难言的苦衷吗?”

亚公接着道:“不管男人女人,追求异性间的肉体快乐、满足,都是极正常的,是天性!即使是真正的精神需要精神痛苦和追求精神的寄托、渲泄的,只要是异性对象,大多不可避免的要带来或伴随着肉体关系,并在这种关系中获得精神肉体的愉悦、满足,这也是极为正常的。这种肉体关系确实是双方感情发展带来的,而不是以它为开始目的和最终目的,但有的也同时伴随有肉体的吸引愉悦,这种你就很难把精神肉体分开。

如果在自己的婚姻中或原婚姻中,与对方(配偶)有肉体矛盾,是因为对方肉体不吸引自己或不能满足自己的性要求或审美,即存在肉体的矛盾、痛苦、压抑、向往、追求!那就绝不可能是精神矛盾的痛苦,婚外关系也不可能是真正或完全为了追求精神关系,肉体追求才是它的目的,精神痛苦和精神、爱情、感情不过是借口、表现表象、假象!无论男女都是这样,但最多见的是见于男人!

婚姻的精神肉体满足程度,我们大约的估计和把握,把70%以上定为高度满足,40—70%定为中度满足(或曰中间状态),40%以下定为低度满足。指数越低,压抑、冲突、痛苦、矛盾、不满越严重!

是否寻求婚外关系、补充、满足,第一种是可能状态,看程度差别、条件、环境、制约因素、精神个性等;第二种是中间状态;第三种是必然状态!当然这只是从内部关系和个人内心而言,最终是否发生关系、行为,最终还要看各种社会制约、个人的、环境的、性格的、种种具体制约因素的、价值取向的、利益利害取舍考虑的等等各种力的综合作用结果!上述分类和定义,只是规定把握了他们的婚外关系的多少、存在可能性和量的差距、概率。任何一种都可能婚外即便满足度95%、99%,任何一种都可能忠守,即便满足度为零甚至负数(极度厌弃冲突——精神肉体)。

至于是否离异,也比照上述基本一样!尤其后两种状态。

夫妻生活的性满足性吸引,只要达到了70%以上,在我们这个传统道德观念占统治地位并且有强大压力、制约的环境里,要做到自觉的忠守一人的性道德、性礼教并不是很难的事。虽然不能保证每个这样的人都能做到,但对大多数人来说,并不是难事或很难的事。

当然,我说满足度的多少,只是根据客观事物概略的估计和抛开社会制约即环境条件制约来谈的。实际上,满足程度、社会条件及制约因素状况、个人条件及生活价值(利益利害考虑取舍)取向,这三者是互相制约的。条件恶劣或胆特小、顾虑多的,满足度可以适当放低一些(一般而言);条件好的对对象要求要高些,也可能更容易追求更高满足和多多益善(当然只是可能,还和其它制约因素有关);完全没有满足或满足度太低则根据个人条件、精神个性、特质、状况、制约因素、价值取向、机遇条件等,有的可能‘做出事来’,有的则不、没有,而是忍受。

人们热衷于捉什么奸,但面对持刀抢劫、打家劫舍、杀人放火、面对光天化日之下强暴、侮辱异性的行为,面对各种残害他人的行为,同样的捉奸人、勇士、正义之师(指社会个人,不是指专政机关)、高尚道德君子,是否都一定同样有足够的勇气和正义感挺身而出站出来制止呢?很值得怀疑!

甚至有时围观当众强暴、侮辱异性的场面的那些提起别人两厢情愿而又不合祖宗规矩、章法的两性关系就咬牙切齿义愤填膺的勇士、正义之师,又到哪里去了呢?怎么又没有人挺身而出维护正义主持公道净化灵魂空气呢——当然不是说所有的都没有!还是一位有识之士说得好:暴徒是用身体、手来淫,围观者除了害怕(暴徒)外是用眼睛(视觉)来淫,满足某种性刺激、阴暗心理!

当然还有一个原因:中国人的性压抑太重!除了缺少真正的正义勇气外,借一切可能的机会方式手段途径间接的来淫、满足!满足性心理。包括捉奸!但是表面上又要伪装!立牌坊、立招牌!”

“亚工,根据你的主客体、内部和外部、内因和外因、本质和现象的关系,怎样理解‘一个巴掌拍不响’这句话?”郄柯问。

“这应根据情况从三个方面理解:一、有时是双方都有这种要求和愿望的,并且程度大致相等,不管是精神关系还是肉体关系。这种情况,就是双方平等的、真正的两个巴掌拍。第二种是有主要和次要、内部和外部,本质、根本和条件的关系,这就要从内在外在、内部外部的本质性和条件性来理解,就是说两个巴掌中有一个是主体主要、根本,实际上多半也就是男人,因为没有男方的主体性,性关系不可能发生;另一个是条件,实际也就是女方、应和、接受。第三种是单方的强迫,包括行为、身体强迫意志强迫;包括某些平和方式比如对方不是出于自愿而是害怕、违背意愿(包括坑蒙拐骗)等造成性关系行为的发生,这就根本不是什么两个巴掌拍,虽然有那结果。所以,一个巴掌拍不响这句话和‘母狗不摇尾,伢狗不上背’及其一些类似的话,常被别有用心的人和糊涂人拿来攻击被迫和男人发生关系和被强奸(包括未遂)被骗诱的女子的绝好的辩辞。”

郄柯想起一件事,前不久夜来得一梦,醒来回味颇有意思:某日,郄柯和一同性友人在一花前月下之所在颇有些得意忘形并亲密无间海阔天空的密谈神聊,却被路人每以神秘目光注视干扰,且窃语曰:两男人何亲密有之?!怪异之光,每每流连忘返、频频回头,一而再、再而三,尽皆如此!郄柯终于大倒胃口深感怪异且诧异。久之,与友人如同芒在背,浑身大感不适不自在气氛环境大不正常,——终于落荒而逃。既返,百思不得其解。后问那同伴,把当时情景告之,友人曰:“吾也有同感!”

郄柯问之:“一男一女在一起不可,两男在一起又不可,然则到底何为可耶?”

“嘻嘻”,友人焉然一笑,从耳背扒下一枝烟来,做让郄柯点烟状,郄柯急忙掏火予其点上,洗耳静听:

“近二日,吾日三省吾身,日思夜想,已得一绝对真理唯一正确坚不可摧之双解!”

友人卖弄关子,吸口烟,再吐烟圈,慢悠悠许久不显山露水。郄柯急了,问:“何”?

“独处群居,任选其一!”友人脸色陡然一变,极其正色、极其严肃,已不似先前嬉皮笑脸,又不似开玩笑。

郄柯听之、视之,惊颤而疑曰:“然吾与汝已有二人,岂不为群?”

友人大摇其头:“罪过罪过,君言差矣,岂不闻一为单二为双三为众四为群五为乌六为合乎!”

郄柯闻之,茅塞顿开,顿然省悟心领神会,喜孜孜情不自禁曰:“嘻,善哉,妙哉!”于是二人即刻分手作别。

郄柯回寓所,愈思愈觉友人高明,尤自庆幸,蓦然一惊,好险!几乎上当矣!辗转反侧一夜,第二日,在一无人处寻得那友人,友人大惊,急伸出一指示意。郄柯大惑、不解。友人急凑近小声曰:“尚差一人!”

郄柯顾不得,急切曰:“独处固然,只是群——现已有群奸之实之说,恐被诬为群奸!”郄柯事急,直言不讳。友人闻之大惊失色,紧锁双眉,紧急运筹思考。饿倾,稍缓,曰:“有了,只可同性群聚!”

友人气色才见缓和,郄柯又追问曰:“听说当今世界又有同性恋‘风起云涌’之势,且已漫延至吾国,虽吾与尔与国人一样同耻之,但恐瓦砾之中,玉石不分……”,急凑近耳边曰:“说不定那天吾与你……”,“不要说了”!友人汗如雨下,眉峰紧锁,沉思良久,始缓睁双目。郄柯喜曰:“有解?”

友人缓慢曰:“无解”

“那绝对之双解……?”

友人颓然一叹,曰:“只有一解。”

“然兄今后……”,郄柯迟疑道。

“难……”!友人暗然神伤,“祝君好自为之”。语毕,悄然而去,头也不回。

郄柯惊醒,乃南柯一梦,颇觉有趣。

郄柯把梦境与亚公说了,亚公大笑道:“你梦中情景,说明了我们的两性观念,叫人左右为难无所适从。”

“那么,怎样解释同性恋?”

“很简单:变态了的!这种变态可能有压抑的原因,可能有社会的原因,也可能有个人的精神心理的原因(女性可能还有受异性伤害的原因),可能有个人遇到某种情况、经历的原因,也可能是二者三者兼有综合作用的结果。总之是一种变态的、不正常的。

同性性关系是人与他的思想、社会生活(因素、方方面面)即生物性与思想性结合发生的畸变、畸形行为。而且很难说是真正的性满足或高度的性满足。即使社会观念认可了它,社会接纳了它,它也是畸形的,是社会的无奈、没奈何,因为自然法则性行为是异性之间的事,除非不是性关系,换句话说就是除性及生育以外一切关系都可在同性之间产生、发生!

同性间只要没有性行为就不是性恋或性关系,不管他们的行为、关系多亲密,他们就只不过是一种亲密或特亲密的社会关系、精神关系即似乎表现为‘性关系’。同性恋或真正的同性恋,也不能是同其他的或想同其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否则就不是同性恋或真正的同性恋。

同性恋是在人的种种社会和思想的因素下的一种社会表现、行为、现象,绝不是真正的性满足。两性间的性关系及在这种关系之下的精神情感关系,是其它任何关系无法等同替代的。同性的性关系也许可以有某种原始的渲泄和满足,但绝不是真正的性满足,是不能和异性间的性行为性关系(哪怕审美满足度不高)相提并论等量齐观的。它是种种因素下的变态或无奈的选择或者是一种精神和社会因素下的一种主观的故意的行为选择。同性间的性行为性满足就如自淫自泄、和其它生物发生性行为一样,是一种非正常(本质)的性关系行为,他(她)或许可以有某种程度的渲泄满足,但绝不是真正的高度和愉悦满足。我们要透过现象表象看本质,不要以为同性恋就真的是那么回事!尽管异性恋并不一定就都有多高的性满足和愉悦,但性行为只能在异性间才属正常,因为这是生物生命法则!只有人,因为有了纷繁复杂的社会因素、个性因素、精神因素、经历等等,才有了同性恋这种畸形的社会行为现象。

其它生物之所以没有同性恋,就是因为它没有人的思想和社会性!如果其它生物有了思想和社会性,它也会搞同性恋!”

“亚公,什么叫性骚扰?怎样给性骚扰下定义”?

“所谓性骚拢,实际上就是对异性肉体的性向往或占有欲望。性骚扰从内容来看,包含视觉、触觉(行为)、语言三个方面。语言也可称之为听觉。

从骚扰一方来看,是一种主动自觉的行为,具有自觉性主动性。从被骚扰一方来看,则具有被迫性被动性。这是性骚扰的主客体特征条件。如果双方或一方不具有这种特征条件,则不是性骚扰,不能定性为姓骚扰。即是两情相悦两心相愿还是单方意愿单方行为施与?是对方愿意接受的还是对方不愿接受的?这是问题的分水岭!

再换句话说,如果是性骚扰,则从骚扰的主体说,是一种故意的行为;从被骚扰者说,是违反其內心意愿的,是她(他)不愿接受或不可接受的。

而且,一般地说,骚扰者的骚扰行为会带给其自身某种程度的身心的愉悦(否则不会骚扰)。当然,也有为其它目的、事物、关系矛盾的骚扰、报复、故意侵害伤害的骚扰。即不为自身性因素性向往性生理而为其它因素目的的行为、性侵害、骚扰。当然也有二者兼而有之的。

性骚扰的性行为程度一般不是很深、很严重,否则就形成了暴力、强暴、伤害,即超出了骚扰的范围;或要么就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即它一般是有限的身体、肢体的接触、故意接触(即可偶尔、随机,也可经常)或语言、目光等。它只是使不愿接受的对方身心不舒服、反感,或造成精神心理的负担或伤害等。性骚扰发生的场所可以是只有双方在场,也可以是公共场所即有他人在场。

基于性骚扰的这些特征特点,因此可以说,从男女不同的生理特征、特点和社会心理上说,至少百分之九十的情形是男骚扰女,而不

是相反!无论是哪种方式的骚扰。至于女骚扰男,由于男性有强烈的色的特性,所以一个美的或性美的女性骚扰一个男性,一般地他是不会反感排斥(内心)的,除非对方是丑女或与对方精神(个性)太过反感冲突厌恶。

由上所述,由于男女的性差别,如果没有社会制约或社会制约因素呈负面制约的话,男对女的骚扰还会更多地发生、大量地表现出来,直至无序和残忍残暴兽性兽行!即骚扰的恶性表现、物性兽性的发挥!

从物质性上说,性骚扰可以说是人尤其男人的一种本性,可以说每一个正常男人都是潜在的性骚扰者,只是制约因素不同(或者说没有穷尽变换制约因素),不是每一个人都表现出来而己。因此,从它的物质性或曰天然原因来说,它(这种心思、欲望)本身的存在是没有罪过的,是上帝、大自然赋予的。试问,一个不正常即性生理不正常不健康的男人,他还想骚扰谁呢?一个没有食欲不需吃饭的人,他还想吃什么需吃什么呢!性骚扰的过错在于它的行为或行为方式(社会关系)违反了社会规定。有时它只是违反对方的意愿意志而己。当然,这两点都违反了社会规定和对对方造成了某种侵害伤害(有时程度非常轻微)。

综上所述,第二点就是:性骚扰的界定不能过于宽泛、狭窄严历。宽泛就是指动不动就定为性骚扰,狭窄严历是指观念、概念、具体行为定义。它必然也必须要有一定的宽容包容度。如果动不动就定为性骚扰,那男女间反而没有正常的社会关系、人际关系,而是人人自危。

一个年轻漂亮或性感的异性,是每个异性(尤其男性)都想多看的,只是不要太过份盯着不放,尤其当着别人或公共场所(公众人物和公共场所另当别论)。同理,触觉也如此。只是要有社会行为规范、理性要求的自觉性、自控性(能否自控当然又取决于各种因素),更不能强行侵害、伤害对方(否则应受法律制裁)。

第三、人生活在社会、群体中,不可能不发生接触、不发生关系。在某些情形情况下,无论视觉触觉的接触,都不能视为性骚扰;异性间开几句文雅的玩笑(当然带有一点或一定性色彩、性内容。且多为或应为相识或相熟者之间且应为对方可接受范围)不能视为性骚扰。

在某些场合身不由己的拥挤、接触,这种时侯,有时有故意的骚扰,有时并非骚扰,而有时你就很难把骚扰和非骚扰区别开。这种时侯就只能包容。反之,异性间如果是危及生命或高度紧张或恐惧状态、情况下的接触、拥挤、甚或裸体在一起,也不是骚扰,因为这时侯不会有或很难有性的意识或内容。

有人把女性穿着暴露(或裸体)对男性的刺激说成是对男人的骚扰,这其实是一种循词。它只不过是迎合了男人的色、刺激了男人或使男人燥动不安而己,这虽然从某种角度说也可说成是骚扰(或者说撩拨),但它已不是通常意义的骚扰、不同于男对女的骚扰。

性骚扰最深层的原因是:两性间的向往尤其是男性对女性的性向往是一种生命天性、生命生物法则、天然物质性,是一种永恒,同时也是一种性审美的求新求异求美,之所以才有了性骚扰这一社会或人类现象、行为。因此性骚扰对于男性来说具有普遍性(隐蔽、内心)。性骚扰用好听的话来说就是凤求凰、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只是是否符合社会关系、规则,社会是否允许、对方是否愿意或能否接受的问题。

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总结说:性骚扰是一种主体对(某一)对象有意识的、明显的或露骨的性的向往行为而对方又不愿接受,包括语言、视觉、某种社会行为、身体接触等内容;它违背、侵害对方意志,使对方不愉快或受到某种损害,有时还包括公众、某一社会环境意志、秩序”。

“亚公,现在我们来讨论一下金婚银婚,这是人们喜欢说而又笼统的问题。

金婚银婚钻石婚的含义是什么呢?

按照金婚银婚这两个崇高、纯洁的字眼,它真正的含义即使不要求双方有多高的爱情(精神关系)、有多大的幸福,乃至痛苦都可以,那么,它至少要求双方忠守、婚姻纯洁!而现在,我们是只管其形、不管其神。既然是结婚××年,那么当此殊荣的,遍天下皆是了。试问,在同等结婚的人数中,在历史长河中,哪个国家、哪个民族的金婚银婚有我中华民族多?

按照金婚的崇高含义和纯洁,它应包含下列三个因素、条件、内容:1、时间、即结婚多少年;2、双方忠守(不沾染与其他异性的性关系);3、高则幸福、爱情!下则和睦友爱平和。

对照一下吧,看有多少、谁是真正当此殊荣而不汗颜的!第一条在我们这儿多的是;第二条就要许多人的命;第三条也使一部份人自觉不敢当!因为他或他们是痛苦忍受过来的甚或心有不甘身在曹营心在汉(向往其它异性)的!

我这里是就单纯的金婚银婚的字面概念、定义和我们的传统观念对它的要求而分析问题。事实上,我们这个氛围、环境是极其沉重的,使人左右进退为难、无所适从的!除了少数婚姻和命运的幸福者外,大多数人都可感受到这一点!我无意指责婚外关系者——因为现实、因为物质性、因为生命需要!”

“我们没有理由不加分析、不看实质、不全面(或主要)的看问题,用一个来否定另一个。

金婚固然好——如果是幸福的金婚的话,无论对社会、对个人。但那不过是他、他们幸运即幸福而已!

离婚固然不好、痛苦,无论是对社会家庭还是对个人(这也是一个方面),但这不过是他或他们的不幸遭遇、命运而已!解除痛苦的婚姻,一方面对社会仍然具积极意义和对个人、社会仍然是幸事!而另方面,社会又必然要求维持保持大多数婚姻,因为社会不能承受太多的离婚、太高的离婚率,而大量的离婚(设使不幸都离婚)对个人亦未必是幸事!

如果我们对金婚银婚的评价是基于这样的前提和这样下定义的,即:他们在一起是幸福的、忠守的!

如果是这样的,那么,我承认金婚银婚、也承认、评价它的积极意义、人生价值、道德规范、范畴。

但如果认为金婚银婚是无色、无欲、无性、无制约,没有客观的物质基础、对象、条件、制约,而纯粹是纯主观、纯精神、纯天生、纯道德观念品质修养、价值取向的产物,如果是这样,那么我可以说:这样的金婚银婚恐怕还没有!干脆说是不存在的!

如果有那恐怕是一万对里有一对!

如果是指只要保持其形而在婚外‘乱来’或满足,那这也名不符实,不合‘金婚’这两个崇高字眼!

如果金婚是指在一起受苦、压抑——精神肉体压抑,或曰同床异梦、离心离德、貌合神离,那这种金婚也未勉太苦了吧!并且称不得金,我也不敢苟同。

是一场婚姻还是爱情;是自觉的维护还是被迫的!是忠守的还是不忠守的!是自觉忠守还是被迫忠守;首先是精神、精神主导的结果还是物质、物质主导的结果;是纯主观的还是有对象性客观性制约性基础性条件性的;是有满足吸引的还是没有及其何种程度,是纯精神境界思想意识道德修养,还是有物质性基础性条件性的满足的或社会、条件制约的;是纯自觉的还是有社会个人各种因素制约的等等!

其实金婚银婚除了时间概念意义外,没有多大的意义。因为如果他们是幸福的金婚银婚,那么无非是他们幸福满足而已;如果是不幸而维持的,那么不过是维持会(较长久的维持会)而已;如果与一方死亡的比起来,那么他们不过是幸运活得长久而已;如果双方活个老不死,还不成了超钻石婚、宇宙婚……

金婚银婚钻石婚有什么稀奇,一抓一大把,关键是名要符实,要真金!把我们的历史往前推,金婚银婚遍地都是!

其实所谓金婚银婚钻石婚,我们不仅要看它的形式,还要看它的内容。幸福是每个人都迫求向往的,也正如痛苦不是人们故意喜欢的而是有其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性一样。幸福、金婚银婚也有其客观性,也有其客观依据、基础、条件!如果是一个不幸的婚姻,它就是外力环境维持的‘金婚’或外秀内糟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金婚或不幸的婚姻!

白头到老,有的人幸福了一辈子或大半生——或曰生命的旺盛期;有的白到头老痛苦了一生或大半生——或曰生命的旺盛期。

而这种幸福或痛苦,是指他们双方之间的关系,指他们的婚姻生活而决不是他们的社会生活社会关系、地位、条件、其它物质生活方面!而只要他们两个在一起饿死都甘愿都相爱,他们的关系也是幸福的、爱情的,是金婚!否则(即两心不相向)即使穿金衣住金屋吃龙肉,双方的关系也不是幸福爱情的金婚关系、生活,而是一种高物质生活条件享受的生活、关系。

不仅形式而且内容上,并不曾同床异梦过,并不曾不忠守过,并不曾见异思迁过,并不曾痛苦麻木冷漠难过煎熬过——从内心真正的爱、依恋的金婚银婚,才是真正的金婚银婚!——尽管是有满足的。一个婚姻如果痛苦或不幸福,那金婚银婚的称呼、说法、概念定义(仅仅时间)到底有什么积极的、进步文明的社会人生意义、价值呢?即使有社会价值和意义,它也是割裂了社会与人生的,是痛苦的价值和意义,是一个痛苦的喜剧!

如果一个婚姻有过婚外关系、行为,都还叫金婚的话,那它与离婚、多妻或三妻四妾(多个性关系对象)到底有什么区别呢?除了形式上、时间上!如果我们可以原谅理解同情认可宽容的话,那为什么不可以原谅理解同情认可宽容离婚呢!”

……夜深了,银盘高悬、天高地远。华光笼罩、山影朦胧,清风徐来,万籁俱寂。银光洒向整个天宇、一片清辉,冰清玉洁。郄柯和亚公情思旷远,思想精妙深遂、勾玄提要、寻幽探微。

“亚公,怎样看待妓女现象?”

“妓女现象整个儿是男人的罪恶,是男人罪恶的产物,是男人性需要及色的产物!如果不是男人的性色需要,怎么会有妓女?怎么会有卖‘淫’?她卖给谁、怎么卖?有那本质才可能有那条件,有那内因才会有外因起作用。

是卖身、出卖肉体,不是卖淫,淫是男人身上的东西!男人是淫的本质、本体、主体,女人是淫的条件、受体、客体、对象、载体。

人们把妓女称之为卖淫称之为女人的堕落和罪恶!其实,堕落的是男人!男人是本质的堕落,女人是条件的堕落!男人是根本原因、根本条件的堕落,女人是非根本原因、非根本条件的堕落,在这一关系、行为中!而不管具体性关系、行为前是哪一方先主动。

对于妓女卖淫现象来说,也须有了男人男方的这种物性,才有女人的卖淫成为条件,才能产生这一现象!

如果说妓女坏,那么是谁使她们坏的!还不是在她们身上泄淫泄欲的男人!没有他们,妓女怎么能够成为妓女、怎么能够坏!男人的坏、欲望、性物质,并不是女人‘勾引’了他们才有的!女人成为男人的泄欲对象、条件,却是男人造成(自愿)或逼迫(非自愿)的——因为种种原因、因素!

女人并不想单纯地成为男人的泄欲物,而尽管实际情况下,她被男人以种种方式和条件使她们成为这样的性角色、泄欲条件、对象!

说女人卖淫,班房里关的多是女人,劳改的也多是她们!就算没有社会原因、没有被迫性,那么她们卖给谁的?谁来买淫?难道是女人?难道不是男人!

她们强迫了哪个男人?说他们引诱、卖淫,是什么人使她们卖‘淫’成为可能、成为卖淫者!难道不是男人造成种种直接间接原因使女人卖淫卖身成为可能?难道不是男人在她们身上渲泄淫欲获得淫欲的物质需要满足?!

我们能认识男人强奸女人这个标本关系,为什么认识不到卖淫是男人本质、女人条件,男人是内因,女人、妓女是外因这个简单的道理!而妓女也好、卖淫也好,性的买卖也好,它不过是一种平和的、双方自愿的方式,而决定性因素仍是男方。而强奸不过是一种暴力的、非自愿的方式。

卖淫者、为卖淫买淫提供条件者,都是为男人——这个最本质、最根本的原因提供条件。而且买淫泄淫者本身又为提供者提供了最本质、最根本的本质条件!

人们(或者说有的人或道貌岸然者)一提起妓女妓院,就有一种‘罪恶感’,许多男人至少表面如此。但又总是认为这种罪恶是那些妓女。其实,这是男人的罪恶,那些在她们身上泄欲的男人的罪恶。淫欲也好、肮脏也好,都是男人的!

尽管那些妓女们可能主动拉客接客、献眉,但追根溯源,是男人的这种淫色需要和男人对社会的统治占有造成的,她们只不过是男人罪恶、淫色的替身,男人才是淫欲者,她们不过是受淫、出卖肉体,甚至有时连出卖肉体也谈不上,因为可能有时她们被人强迫供泄欲者淫乐而不是她们自己出卖!

有人一提起妓女就觉得肮脏、丑恶、下流、淫等等。但却没有一提起那些男人——那些使她们成为妓女的男人的丑恶感(或相对妓女而言较轻)!他们远比那些妓女要丑恶、肮脏、下流、淫十倍!

决不是妓女使男人成为嫖客,而是相反,是嫖客使女人成为妓女!尽管没有女人做妓女,就没有男人做嫖客。但没有男人嫖(淫欲色需要)的本质、根本,就决没有妓女!是男人泄淫女人卖身,是男人使女人成为妓女!男人需要女人满足自己,又要立牌坊千方百计把罪名淫恶往女人身上推。

女人是条件,男人是主体、本质!

有穿衣服的,才有生产、卖衣服的。衣服是条件!

最可笑的不仅所有的男人(或者说几乎)都鄙视妓女,就连有些在她们身上获得满足、泄欲渲泄的男人都鄙视她们。他们不知道其实真正应该鄙视的恰恰是男人自己!这才叫做‘恬不知耻’!‘贼喊捉贼’;如果妓女不可鄙,他们就是可鄙的人!如果妓女可鄙,他们不知比妓女要可鄙多少倍!如果他们不可鄙,妓女就更不可鄙。

鄙视、贬斥别人色别人淫、鄙视贬斥妓女的人(男人),不是老鸦笑猪黑,是伪装!

男人的生物性都是一样的,只要有那土壤、条件、环境、制约因素,一个男人能做的,所有(正常)男人都能做!

当然,那种没有从任何女人身上得到过满足或未发生过行为而心里也不想女人的男人——有性要求和无性要求的男人、真君子、真正道德、高尚者,他们、也只有他们!才有权鄙视唾弃妓女!

我们这里把妓女、卖淫、买淫、其它非婚现象称之为罪恶、淫恶、色等是按正统、传统和男人社会的说法、指责之词、道德指责之词;只是辩明这些‘罪恶’原本是应由男人自己来承担的,应该还给男人还其本来面目!但并没有说到这些现象是不是必然的!说到这个问题,其实回答是肯定的,即一切两性关系现象都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必然要发生的!只要人的性色或种种差别还存在,就不可避免!这就是人们不能得到满足(包括为性和为利),就必然要求满足并打破社会对它的压抑和限制而有种种行为、方式——虽然不是每个人每个不得满足的人都可以打破!只是有的行为、方式,是真正或严重危害了社会、他人,为社会秩序、规范、道德、人性等所绝对不容,比如强暴、伤害等!社会的任务,就是要如何的、有效的(包括观念)来把它(非人性)减少到最低程度、最少发生或不发生——当然不发生极难。”

“我赞同你的观点”。郄柯道:“任何一种两性关系,男人都占主体地位!即使双方都有同等、同样内容要求的,男人也是另一半主体,即互为主体。

妓女、卖淫与嫖客,有人(男人的辩护)用‘有抬轿的才有坐轿的’来辩护,把罪错归于抬轿的,而坐轿的当然就是无辜、受害!其实,没有抬轿的,固然就没有坐轿的,但如果根本就没有坐轿的,又哪里有抬轿的呢!有坐轿的根本存在,能不产生抬轿的吗!况且坐轿者只为要坐轿,而抬轿者却有多种原因!

女人不过是男人淫欲的替身、替罪羊。男人在她们身上施淫、满足了欲望,她们又替男人承受社会罪名、指责。

性的买卖关系是女人利用自己的肉体来利用男人的内在本质得到某种利益而付出代价、肉体;男人利用女人的肉体条件来得到满足而付出代价、利益!

不能设想,人们不需要穿衣服鞋袜(总是一种社会需要),商店里会有卖。从妓女的‘不知羞耻’、‘厚颜无耻’上,看到了男人的‘不知羞耻’、‘厚颜无耻’、性色本性!不能设想,没有男人的这种‘厚颜无耻’、性色本性,会有妓女并且‘厚颜无耻’、‘不知羞耻!’

所谓妓女,只不过男人这一本性本质的产物、条件!一件没有人穿的衣服,会成为穿在人身上的一件衣服?

男人的性色需要是与生俱来的根本、本质需要,必然要求,不是后天形成的,不是受毒害,这与吸毒等是不同的!

但是说到我们对妓女、卖淫买淫本身的社会评价或曰道德评价,其实性的买卖就如食物的买卖是一样的,与道德或通常与道德无关,它是物质本能要求和需求关系、行为、产物,只是前者人们、社会有罪恶感(或者说虚伪虚假的道德、罪恶感)而后者没有罪恶感而已!”

“亚工,怎样看待古人的‘声妓晚景从良,一世之烟花无碍;贞妇白头失守,半生之清白俱非。看人只看后半截。’”?

“这是一句充满两性压迫、不公、男人的伪道、虚伪的话。其一,男人需要妓女——即出卖肉体的女子来满足其淫乐的物质需要,却又认为妓女是淫恶、罪恶、肮脏、丑陋等!因此认为妓女从良是善莫大焉、改邪归正,因此可以不计较她们的过去的‘肮脏’之类。而男人和嫖客呢?却不提半个字!言下之意就是男人是无辜的、受害的、守身如玉的、洁身自好的、堂堂正正谦谦君子深明大义的等等!

其二,要女人守节,一旦嫁了人或找了老伴,就是失守失节、不贞不烈,是大淫大恶,就连上半生都是非、是恶、是假、是伪、是丑了,最后是该死!而男人呢?守节了没有呢?古人的、道德家们的观念是男人多娶几个也无妨,多玩几百个也无伤大雅!当然也就更不存在‘半生之清苦俱非啦!’

另外,撇开两性关系不谈,‘看人只看后半截’也是不对的!推论起来,岂不是杀十个人后再放下屠刀金盆洗手立地成佛的,是小善人;杀千百个人的是中善人;杀万千个人的是大善人;杀千百万人的是特大善人超级大善人啦!”

“亚公,我想在我们的讨论中,有两个重要的历史人物必须讨论,一个是潘金莲,一个是陈世美。”郄柯最后说。

“是的,应该讨论。研究两性关系,不研究这两个人,算是白研究了。

潘金莲的悲剧在于她被那个社会、环境物化,而她又不甘于这种物化,她不属于她自己,她属于别人、被别人支配、占有。这就是她的淫、毒夫、然后被杀。

她不喜欢、不爱武大,自然就要和别人偷情,只要她愿意并有可能的话,并且这又是她唯一可行的路。

她不爱武大并和别人偷情,对武大当然是一个严酷的事实和对那个社会的挑战,至少是在今天,我们不能不承认这个事实。作为婚姻、性爱,爱武大的人肯定有,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彼岸、有自己的那条船,有自己相应的座标对象,但不是潘金莲,是别一个人!

陈世美抛弃秦香连也是同样的道理,那是婚姻的本来规律——自然和社会属性的另一面使之然,无论他是什么人。只是那时的社会扭曲、取消了婚姻的另一面:只能允许它存在、从属社会这一面,而不允许它存在从属个人和个人满足这一面。只能是人们的婚姻适应社会,而不是社会适应人们的婚姻。

婚姻本身的维系其核心是两个人自己的事,是两个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及其状况。

当他或她没有精神和肉体的满足、适合、愉快的时候,当他们双方或一方有条件并且有这种意志反对、反抗突破这种不满足、不适合的婚姻的时候,他们就要求突破这桎梏。只是那个社会的条件即社会大条件、大环境不允许,尽管他个人有条件、有可能!”

“那么你怎样认为看待评价武松和潘金莲呢?”亚公说完一段话后郄柯问。

“如果把潘金莲看作是一件物品、奴隶,那么武松确实是个英雄。如果把潘金莲看作是一个人,那么武松扮演了一个极不光彩的角色,不过是一个杀人凶手、拦路剪径的强盗!

千百年来,人们唾骂潘金莲,却没有一个人问一声:潘金莲,你爱不爱武大?武大肯定值得爱,必定有爱他的人,但不是潘金莲!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有什么理由要强迫她跟武大、属于武大、为武大占有而不能按自己的意愿、争取自己的幸福,支配自己人生命运和自身的权力!当然这与那个社会的妇女经济文化地位、即那个时代的社会发展阶段和对妇女的一切压迫剥夺有关!

潘金莲不过是以恶对恶(那个恶的社会),她只有这一种反抗方式的选择——如果她要反抗的话!

在‘水浒’和‘铡美案’中,即使潘金莲不毒死武大,潘金莲也会被武松杀死,没有武松杀或武松不杀她衙门也会杀她、那个礼教道德也会杀她!因为根本的原因是她犯了淫罪、犯了那个礼教道德、贞节、三从四德、三钢五常,为那个礼教所不容!

陈世美也一样,问题不于在潘金连毒夫、陈世美杀妻(未遂),然后法律、正义又惩处他们、杀人偿命!而在于他们触犯了那个礼教、封建道德和伪道德、触犯了统治阶级的精神文化礼教理学统治的根本!

不管实际生活中他们(这一类)是怎样的,是否杀妻毒夫(当然存在、直到今天),也不管那文字或文学作品里面怎样写他们是否杀妻毒夫,只要犯了淫戒、那个律条!只要犯了那个根本、只要争取婚姻的自由幸福!总之他们都是死路一条!这在几千年来的封建史上,这种悲剧少了!无论他们杀人不杀人,无非以恶对恶又搭进几条人命!

既然封建伦理、程朱理学封建卫道士们把生外心、不忠、不被单方占有即‘淫’、‘色’视为万恶不赦、万恶之首、狠毒之徒、淫妇,那么,再写上一条大老陈追杀秦香莲、藩金莲毒夫杀武大,那又何难?然后封建礼教又来杀他们,那是众望所归、人心所向、顺理成章、顺应民心天意、理所当然。并且既是淫毒之徒之妇,也必然是要杀妻毒夫的!

现实生活中当然也有杀妻毒夫的,但绝大多数并非他们的个性恶劣一定要杀人。没有外部条件逼迫无路可走他们就不会走这一步路、选择这一行为方式!

但是封建礼教理学即要杀人、吃人,你便不杀人、不暴烈反抗,他也会杀你!除非你忍受,不犯淫戒、色戒!有史以来,那些犯了‘淫’、戒、色戒的男人女人,被天理宗教礼法处死害死的少了!乃至同样令人发指甚至有过之无不及的残忍手段!而有的得到淫色满足、极尽声色淫乐的,倒没有事——方式名义的区别。

我同情武大,就如同情我自己。但又不能因同情而戕害牺牲另一个人,你得问问她愿不愿意。强迫一个人、尤其是强迫一个女人,本身就是强占、不道德的。只是那个时代没有这种道德文明觉悟,认为这种强占是天经地义的!

潘金莲毒杀武大是因为他要挣脱不幸的婚姻而无路可走,那个社会不给。直到今天,潘金莲被逼杀夫和丈夫被逼杀妻(社会、个人综合因素)还时有上演。

我绝不是同情西门庆(假如他是个惯于玩弄女人,穿行于花间柳巷的老手地痞无赖之徒的话),而是深深地同情潘金莲和武大!因为他们都是牺牲品、殉葬品、都是悲剧。

道理很简单,潘金莲不属于武大,不属于任何人,她属于她自己。她喜欢谁是她的权利。我们在今天、用今天的观点来看,应该这样看问题。

如果说她不该喜欢、找西门庆这个花花公子的话——假使他们之间无爱情、单纯是肉体关系的话。那么,在那种环境条件下,潘金莲无论爱也好、不爱好也,她能找谁?象武松这样她爱慕的人、正人君子的人不要她;条件低的她看不上;条件高的不和她胆小的人不敢和她!只有西门庆这种不要脸不要命的无赖油子地痞、所谓‘色鬼’敢和她、要她,她只能找这样的人。

潘金莲同西门庆做爱是做为人的、自身精神(即至少她愿意、自

身意志或喜欢)和肉体的统一的、自身肉体受自己意志支配的。而和武大郎则是作性对象、动物、没有自主自我意识的,她的肉体只能被别人支配、占有。潘金莲是封建社会各种各样成千上万不能自宰命运、被做为人身依附、工具、活物的不幸妇女代表之一。当然,封建社会不是所有的妇女都是这样。因为形式不一定必然与内容统一、一致,封建婚姻不一定必然决定内容、命运的不幸,但这类典当、买卖、他人交换、父母之命等等的没有自身自主权力自立的婚姻形式,从一开始就剥夺了妇女及所有青年人的人身权利!

不错,西门庆社会形象不好——按照描写,是个地痞、浪荡公子。但潘金莲已被置身于那种非人的境地,她只能、也只有找西门庆这样的人,也只有西门庆敢偷吃这颗禁果。所以我们这里可以把西门庆做为‘一般的人’的意义来看。

潘金莲要和西门庆是天经地义,别人无可非议的!潘金莲要和武大,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也是天经地义无可非议的!因为二者都是当事人个人意志精神个性的体现、追求,与他人无干,与别人的‘道义、道德、道貌岸然’无关,无论是火也好是水也好,都与别人无关。然而事实是,在现实中,十个潘金莲又有几个是甘心与武大的呢?人都是说别人好说,给别人算帐容易,自己每月用三千元都还嫌少,别人一个月三百元钱还可存入银行两百元!而自己做起来却不是那么回事那么想!

就一般而言,西门庆仪表堂堂,社会条件又好,潘金莲凭什么就一定不能爱西门庆而一定要爱武大?凭什么就一定不能同西门庆做爱而一定要、只能同武大做爱?我们每个人都去做一回潘金莲,看是死心踏地跟武大的多还是想和西门庆好的多!

潘金莲之于武大,说穿了,就是具有社会性、精神意识意志的人连同她的肉体,被另一个人的精神意志和肉体强行的占有,或者说是被那个社会占有!只是在那种时代环境下,是天经地义的!而占有的主体也并不自觉,意识不到这是占有罢了。

还有一点:设使武大是一个女人,潘金连是一个男人,这个男子会怎样?而如果再假使这个男子又有钱有势,那又会怎样?”

“你所说的完全是这样”,郄柯接着亚公的话道:“我们的历史传统的性道德标准,有几个最大的特点:一是只看其形、不看其实;只看你有没有一个婚姻和是否保持一个婚姻。只看你是否抛妻——现代从法上讲就叫离婚,从道德上讲仍叫抛妻背夫、淫恶。不看你三妻六妾、烟花柳巷。你看那古人三妻六妾、寻花问柳少了。可正如你所说,有哪一个有大老陈的罪名、真真的、实实的铁打铁的遗臭万年!他大老陈不过就是要‘离’那么一次婚、‘抛’那么一次妻么,就落得这个下场。

二是从古至今,除了真龙天子外,对士大夫、名人名流、贤达、大人物除了个别时候外,总是奉承、颂扬有加,总有发亮的光环!对小老百姓则稍有冒犯清规戒律,就一棍子打死,戴上吓人的帽子!

还有男女不公,男性对女性的压迫、玩弄。男人可以三妻六妾、烟花柳巷寻花问柳青楼妓院(男人的需要创造出来的满足自己的产物)、可以休妻即男人可以离妻而女人不可离夫,与对女人的戒律和对她们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人身自由地位权利的剥夺奴驭一起(潘金莲就是他们给女人塑的榜样),但她们却可以、也必须(部份女人做代表)供男人(不一定是全部男人)淫乐,以满足男人的淫色为天职!

甚至,丈夫死了女人要当节妇烈女甚至当殉葬品,而女人死了男人却可再娶。

这就是我们由古及今的性道德、两性性道德的发展脉络、内容之一。当然还有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存天理、灭人欲,男女大防授受不亲之类既虚伪(对某些男人)又吃人(吃某些男人女人)的封建性道德、礼教理学。至今还在某种程度上承袭着其脉络和观念”。

亚公道:“陈世美从那个社会的道德、责任义务上说,是该受到遣责的。因为那个社会无论现实、经济文化、还是社会道德等,女人都是终身依附于一个固定不变的男人的,失去或离开了这个男人,她们便会难以生活或生活得极艰难甚至社会还会歧视、不允许她们活!但是从另一面另一角度说,陈世美已决心离开秦香莲,也就是说‘心死’,而那时又没有离婚一说,休妻也是个别或极少的,有时也要受到极大的压力!如果强使他们在一起,他们会幸福吗?他们原来、本来的夫妻关系状况是怎样的?如果是不幸福的,那么,秦香莲无非只能继续以物的方式而不能以人的方式生活,而陈世美也不能得到满足(精神肉体),不会生活得幸福!

再说陈世美不过是根据自己的婚姻状况、物质文化社会关系等,追求与他相应的婚姻而已;再说人们为什么(即使是现代人)不谴责皇帝的三宫六院、有钱人的三妻六妾押妓而单单谴责陈世美上千年还不放过呢?而用严格的眼光来看,陈世美只不过为当时那个环境礼教不容罢了!试问,任何一件受到社会人谴责的事、行为,有哪一件哪一个比得上他老先生如此遗臭万年妇孺皆知如此之烈呢?真是霉透了!别人嚼了一升胡豆没事,他才嚼了一颗就格掉了牙!要说有什么不同,无非方式名义不同!

在现代社会,双方的从一而终是我们的良好愿望,是每一个人的追求。只要他是采取的结婚方式,他就愿望他的婚姻是幸福(满足)、与对方白头到老!但事实上办不到!结婚的时候就是麻木例行公事无奈的就不少,更不要说婚后的实践、漫长的日子。

社会物质文化观念道德文明的发展,不但为不幸的婚姻的分离和人们追求幸福创造了条件,而且还加剧了灵与肉的碰撞。双方不仅是有肉体的不满足要追求、要打破,而且还有精神个性的不满足、冲突、不容!当然这不是指全部和所有,依据主客体和双方各种情况条件而定。”

郗柯接着道:“为了惩戒国人从性爱中、两性关系中获得精神和肉体的满足、快乐,我们的老祖宗早就给后人树了一男一女两个邪恶、淫恶的化身、榜样立在那里,随时以他们为‘参照物’、‘榜样’;以他们‘罪恶’的‘渊薮’来告戒、‘惩戒’后人,就像给后人画的一道线,线内就是镪水池,使那些做的未做的想做的和不想做的不能做的都清醒明白、战战兢兢。否则一掉进去,就是淫恶、粉身碎骨、万劫不复!当此殊荣的那两个‘楷模’,男的便叫陈世美,女的便是潘金莲!后来人们还发扬光大起来,不仅有男的陈世美,还有‘女陈世美’哩。

首先,我斗胆问一句:如果说他们(陈、潘)二人淫恶,那么古人今人,古往今来,哪个不淫?哪个不色?那些口说不淫不色的人,是真不色还是假不色?是在实现、满足着淫还是没有?心里想还是不想?

潘金莲、陈世美就算是淫、是丧失人性天良良心道德……,但比起别人来也不过是小巫见大巫,却遗臭万年!被人当作活靶子、淫恶的典型、化身,真是大出风头大放奇光异彩尽得人间风流阅尽人间春色矣!而从古至今,无论是在他们前他们后,那些比他们厉害几十倍上百倍、按对陈、潘二人的同等刑律当斩、判死刑一百次的人,却默默无闻(或者相反大加颂扬如唐明皇,是何等的爱何等的忠贞何等的精神结合呀)不能享受如此殊荣真是大不公太冤枉也。再说那陈世美寒窗十年,好不容易才有了出头之日,就抛那么一个秦香莲(如果她还被社会物化即被剥夺生存生产生活资料权的话);那潘金莲好不容易才打破了封建伦理的禁锢枷锁有了西门庆,也便那么一个西门庆!他们都是冒身家性命的,容易吗!

那些仁义道德家都他吗吃了蛇蝎心、颠倒药了。我们的封建道德礼教理学从来就是一个自欺欺人、瞒天过海撤弥天大谎的怪胎!虚伪到家了!人世间什么两性关系现象没有?‘玩弄’异性见异思迁寻花问柳烟花柳巷三妻四妾三宫六院淫色宰杀女人的少了?为什么偏偏抓着一个陈世美潘金莲不放!他们不过是为争取婚姻的幸福自由自主人身解放!就算是淫,水牛老虎过没看见,兔子猫过倒看见了逮住不放,都做个欺软怕硬势力眼!”郗柯愤忿不平!

亚公接着道:“不管潘、陈二人是艺术(文学)创造的形象,还是千年前的社会生活真实,为什么要拿它同今人今天等同、对号入座!腔调与千年前如出一辙,道德的棒子有过之而无不及!

而且更为不公的是,从古至今,对出身寒微、对小老百姓是动辄乱刀砍杀,打入道德、淫恶的地狱!而对达官显贵、名人、大人物,除偶尔和个别情况下有一点微词外,却总是极尽溢美遮饰掩盖开脱之能事,总有冠冕堂皇的理由,称之为真龙天子、名正言顺,崇高、高尚、伟大、忠贞、爱情、精神、纯洁、追求、称之为××的结合、伴侣……!

我们为什么对名流圣人们如此宽容,对凡人小老百姓又如此不容、刻毒、苛求、大加挞伐?莫非真是‘帝王将相圣贤有种,真龙天子下凡来,三宫六院也应当’吗?皇帝老儿三宫六院,达官贵人三妻四妾,富人烟花柳巷,遣责之词有陈世美潘金莲那么厉害吗?且不要说斩首!

潘、陈二人所处的社会已全然不是今天的社会,今天的人已不是那时的人!尽管我也对武大深表同情,但我们不能违背客观真理!武大固然是人,潘金莲难道就不是人?潘是淫恶,那么武大(以他这一类、这种观念意识作代表)一定要占有她又是什么?

当两个人没有精神特质的吻合、相容的时候,当双方或一方没有精神和肉体的满足的时候,古人尚且不能够忍受,何况今人!就是以当时的情景论当时的事,对陈世美亦应作面面观:一方面,他可能不能忍受双方巨大的社会和精神差异;他可能没有或不再有(丧失)精神和肉体的满足。另一方面,秦香莲是依附在他身上的,这本身就是那个社会的罪恶和悲剧,尽管这种悲剧是必然的!直到今天,这种社会的悲剧、两性不公都还有!

在那种社会下,陈世美对秦香莲负有不仅经济上社会人生上的责任,而且在人身上也要尽‘占有’她的义务、名义、责任,哪怕他不想占有。这两方面,就是那个社会、那个时代不可解的一个矛盾体。

我不相信,他大老陈要‘离’那么一次婚,道德就如何堕落了,品质就如何败坏了,社会价值就如何降低了!我认为,这些他原来是怎么还怎么(社会价值、道德价值),是蛀虫还是蛀虫,是寄生虫还是寄生虫,是英雄还是英雄!并不以他就要‘离’、‘抛弃’秦香莲为转移,尽管我对那个时代秦香莲的可怜命运不能不深表同情,但那是那个时代的罪恶和悲剧,因此我还是要作面面观!他陈世美比起古今许多人来,恐怕只能算是小鬼撞见大鬼、针尖撞见杵棒了。可哪个有他的臭名声!真是天下第一臭!我们现代人还在拿他做靶子!再说了,陈世美既没开学校,又没收弟子,他的徒子徒孙哪有这么多,还千年香火不熄!孔夫子的弟子学生都没有这么兴旺。

我在想,假使他大老陈聪明一点、世故一点、采取另一种方式,以他的高位,荣华富贵也好、三妻六妾、金屋藏骄也好,烟花柳巷寻花问柳明偷暗抢也好,还怕办不到、享受不到?或者,干脆言明在家有糟糠之妻,以他新科状元之名,还怕皇上不给他一官半职、甚或更加受宠、受青睐也未可知!像他这样,即冒欺骗皇上的风险——欺骗皇上,该当何罪,想来他不会不知道;又遗臭万年,还落了个竹篮打水一场空且被斩了头命归西天!唉,真是何苦哉!他老先生大概也犯了认死理的毛病儿。若他如此改变一下策略,有名有实,或者有其实而无其名,不知后人是否还会骂他!

应该说,他们都是那个时代的悲剧,都是冤鬼!

你看,春秋时的季父子,‘无衣帛之妾,无食粟之马’,就是说他只不过不给、没有给妾丝绸锦帛穿,就被时人和后人、直到今人,当作一件道德、美德来称颂!至于他的妾本身,没人提及,没有人议论他半点不是!什么性、色、欲、淫、败坏、没良心、忘恩、负义、玩弄、不负责任、抛弃、喜新……因为他确实没有这些。

你看,他仅仅用不给妾锦衣穿,不给马粮食吃,就与陈世美老先生相距何其远,一个天上一个地下啊!而时人、后人、今人的虚伪、形式主义,是何等的烈!

而今人还要加上一条:势利!对门名望族、对大人物社会名流的婚变性关系颂扬有加、捧之唯恐不及,岂可责焉!而对寒门布衣小老百姓稍有不合则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永世不得翻身!

陈世美这顶帽子是专为老百姓和一般文化人、秀才准备的!”

郄柯接着道:“在有大老陈以前和以后,‘玩弄’异性、‘抛弃’异性的人,不知有多少,无以计数!可是人们说到败坏、道德伦丧、没良心、见异思迁、花花公子、抛弃……等等,就拿他做靶子,唯有大老陈获此殊荣、流‘芳’千古,从古至今无有过之。只怕大老陈地下有知,不是深感荣幸就是要大喊不服,就是不服!再下地下十八层地狱、再下油锅也不服了。

我们这个环境最大的冤案、沉冤最久、影响最广、威慑力最强、最大的死有辜,男人是陈世美,女人是潘金莲!一对冤死鬼,死后还害人!叫子孙们个个胆颤心惊!人不人鬼不鬼的活!

变换一下方式、形式,名目,改头换面,得其实质;烟花柳巷、婚外关系、行为,三宫六院、三妻四妾、不叫抛弃?就负了责任?有良心、有道德、严肃?不色不欲不坏不玩弄不喜新厌旧?岂不是强词夺理只顾其形不顾其实、强盗逻辑!性道德、礼教之虚伪,可见一班!

陈世美这块道德斩人牌,是我们的道德国粹!是一道伪道德、假道学家们的一块灵牌、一道灵符、崔命牌、灵丹妙药、万金油、尚方宝剑!

其实,以今天看来,他大老陈不过是把离婚提前了几百上千年而已!反正都是不要原妻原夫么!

谁给大人物、有名望的人物戴过陈世美的帽子?还不是找个冠冕堂皇的理由为其开脱、美化!谁给那些保持一个婚姻但却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人戴过陈世美、不负责任、负心、抛弃、见异思迁、喜新厌旧的帽子?甚或还美其名喜新不厌旧!

人们这样起劲地痛骂潘金莲、陈世美,为何没有人想一想、问一问潘金莲爱不爱武大?愿不愿意跟武大做夫妻?既然不准她跟西门庆,为什么又要强迫她和武大?为什么对武松这个杀人凶手拍手叫好、又对潘金莲毒杀武大那么不问情由?我亦同情武大,但没有理由强迫一个人,鼓励一个人单方意愿的占有另一个人。

为什么没有人想一想、问一问,封建社会那种妇女的人身占有,妇女没有人身人格经济文化的独立自主而须依附于男人、做男人的奴仆、附属物和仅仅做泄欲生育的工具才能生存的社会人身关系,不是比之潘背叛武大、陈世美抛妻更可恶切齿么。为什么没人问一问,你陈世美和秦香莲的精神肉体关系处于怎样一种状况?你陈世美除了离婚之外,还有没有其它方式?是不是你离开秦香莲就一点不管她、不负责任?是不是你一离开秦香莲,她就活不下去?如果是这样,那到底是你的罪责还是那个社会也有责任?离开了男人女人就活不下去(经济、人文环境),就如同男人死了女人必须陪葬、守活寡、守贞节、节女烈妇一样!想一想那个深刻的社会原因!”

郄柯也发表了一番高见后转移话题道;“亚公,现在我们作一个婚姻两性关系中最重大的一个问题、现象的专题研究——第三者现象的专题研究。之所以说它重大,是因为它是一个重要现象而又错综复杂又最迷惑人、使人认识不清的——至少表象如此!是使人最迷惑的东西、现象。

它引起的社会和婚姻风波、震荡、道德观念、法律制度意识形态风俗习惯思维思想等等问题是两性关系中最大的问题。不彻底透彻的研究第三者这一婚姻两性关系现象、问题,可以说婚姻两性关系问题就只研究了一半。

亚公,什么叫破坏抑或什么叫第三者破坏?破坏的含义、定义是什么?在婚姻上第三者的‘破坏’又指什么?”

亚公道:“在第三者这种破坏中,在我看来,婚姻内部有一方是自愿的,是婚姻一方主体意志的体现。即他——主体要打破和挣脱主体原有那个婚姻而和破坏的第三者结合,这算不算破坏?我以为这并不算破坏!

什么叫破坏?陆游、梁祝、宝黛那种分离,才叫破坏!才叫外部外来力量外因的破坏!那才叫第三者、外部力量外因的破坏!这种真正的外来破坏的标志是:双方的离异分离不说明双方内部本质关系的离弃背叛、排斥!恰恰相反,它更加表明了双方的吸引、相恋相爱!它——离异、分离、外来力量是违背了双方共同的、相向相互的意志和愿望,它是强迫破坏了他们相向的社会关系,迫使他们分离!

什么叫外部破坏或第三者破坏?简而言之,就是两颗相向的心,被外部、社会、环境、他人、某种力量因素强行隔开,这才叫外部破坏!

这种破坏使他们痛苦、相思,是双方共同的意志愿望要求和这个愿望要求的实际上不可能实现之间的矛盾冲突、痛苦斗争和被破坏!没有这个内部标志(双方的相思、痛苦),它就不是外部破坏!

如果说所谓‘破坏’真的是一种破坏的话,即婚姻的一方根本不是要打破原有婚姻而又和第三者发生某种关系(情感或肉体),或在某种原因、因素下或达到单纯渲泄、满足、占有目的后(或上述兼而有之)又反诬第三者来破坏他的婚姻,破坏他的‘幸福’,那么,如果要说破坏的话,那最大最根本、本质的破坏者,就恰恰就是婚姻一方自己(双方都有婚姻的也如此,互为内因、条件)、内因!第三者至多只是条件、外因!要么就是婚外渲泄,仅仅是‘玩弄’异性——第三者,而并不想与之结合!

难道你不知道自己是已结婚的、有婚姻的?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和第三者非配偶的一方发生关系!

没有婚姻一方的主因、内因、决定作用,那第三者无论怎样进攻、破坏、引诱,这破坏不知从何说起、从何而起!再者,既然是第三者‘破坏’,你奋起反击不就完了。不要说你奋起反击,你就不予理睬,第三者也毫无办法,攻不进、打不破!这种破坏需要内因的接应决定作用这一本质和着社会强大的力量,就保障了你的婚姻的安全!没有你的本质或者婚姻的痛苦不幸,在这个婚姻和社会的堡垒下,第三者的任何手段、进攻、阴谋,都会被打得落花流水。

总之,所谓破坏,要么是第一者(姑且把与第三者发生关系的婚姻一方称作第一者)自己破坏!要么它根本就不是破坏,要么就是两个人的共同意志,而阻碍这种意志实现的力量、因素、那一方,才是破坏或阻碍!不管这多么残酷,但事实和道理就是如此!

不管你的婚姻是幸福的也好还是不幸福的也好,如果它是一种‘破坏’,那么婚姻一方要负主要责任,是根本本质的决定作用,是内因内部根据,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力量、因素!

如果它真是一种第三者的破坏,那么它必然遭到婚姻双方共同意志和婚姻一方维护这种意志和婚姻的反击!并且这种破坏最终是不能得逞发生的!如果他不维护,不管是响应、接应还是主动,那他就是内因、主因、关键作用、自己破坏自己这个婚姻或表明这个婚姻不幸福而要挣脱这个婚姻,与婚姻的另一方就不是共同意志!

说穿了,有的第三者现象,是主体、婚姻一方的主观主体意志,不以解除婚姻与第三者结合为目的,不管他的婚姻幸还是不幸、满足还是不满足,只不过是以这种方式来婚外渲泄、满足、占有而又保持婚姻,或者说不愿冒险承担离婚的麻烦风险压力责任风波道德名声利益荣誉形象损失等等,尽管有时候是情有可原(现实、家庭、条件、社会、压力等)、不得已、有被迫性,是婚姻痛苦不得满足与既成事实(婚姻)、社会的矛盾冲突的结果。这种与真正的‘第三者’(以结合为目的)现象的相似和区别之处是表象上一样,或似乎一样,而一种以结合——挣脱、打破原婚姻为目的,而另一种是婚姻一方不以结合为目的。但它又与单纯嫖妓、利益交换、双方明了的单纯肉体关系、补充(有的包括精神情感)不一样,这一种是在婚姻一方与第三者的关系中,有一方(多是婚外一方又多为女性)是被欺骗即认为对方(多是婚姻一方且又多见于男人)要同她结合!

阳光的作用(即恰当的温度)是够强大的,但是它也只能使能孵出小鸡的鸡蛋孵出小鸡而不能使石头和变质的鸡蛋孵出小鸡,所以它再明显、热烈、作用如何之大,也只是一种外在条件;再好的土壤也只能使能发芽的种子发芽。

人类进行的各种认识、创造、物质转化,也是在于认识和利用了事物、物质的内在或潜在本质、内外条件。人类及其进行的这种创造、改造、提供的这种创造本身即条件不可谓不大,不重要,否则各种产品、成果的原始材料就不可能转化变成各种产品、成果!各种事物的内在本质、规律、存在就不可能被发现!但他(人)也只是外在的条件,不可能使花岗岩转变转化成可吃的食物、一条鱼、一颗柿子树等——假如花岗岩不具有这些潜在属性、本质的话。

‘第三者’不管如何的轰轰烈烈‘破坏’、‘介入’,他也只是一种外在条件!没有那个婚姻内部的痛苦不幸(本质、根本)和婚姻的那一方(内应那一方、本质、根本),他会成为第三者?当然,他也是重要条件!否则也就不可能有第三者一说!

作了这一问题初步的阐述和研究之后,我们要说:绝大部份乃至99%的第三者现象,都是婚姻内部本身的不幸、痛苦、不得满足、压抑、离心力才导致婚姻一方——甚或双方寻求第三者!第三者的出现是必然的!只要有那个环境、条件、追求、个性(打破、反抗、叛逆)、机遇可能。是这个痛苦婚姻或不痛苦的婚姻——只要一方有这种意图——的必然产物,只要他以这种方式名义出现而不是单纯的婚外关系、行为,那么没有张三就有李四!有时,第三者不过是这种内部力量、因素之所以能爆发的一个契机、条件而己!”亚公道。

“是的,我想,即使是破坏——无论婚姻是幸福的还是不幸福的,破坏的主凶也是有婚姻的一方,是他自己在破坏自己的婚姻!即使是其它社会因素、力量、命运的破坏,也只能破其形而不能破其神;破坏他们婚姻的关系形式,而不能破坏他们的心、向往——这种双方的、内部本质关系的关系!而且这种破坏反而证明双方的内部本质关系的向往、相吸引——只要他们保持这种愿望、或为这种破坏分离而思念、痛苦!

人们总是把矛头、焦点对准‘第三者’而不顾及事情的本质和内部、内在原因。

一个痛苦、不幸的婚姻,第三者的出现是必然的,没有出现是或然的——种种原因没有出现,包括主客观的原因或者是延缓出现即先离后找或死了一方再找。任何一个处在婚姻痛苦中的人,都有一种解脱痛苦、解除原有婚姻、重新追求、建立新的婚姻的欲望、愿望,当然他愿望后来这个婚姻是使他幸福满足的婚姻。只是人们的具体状况、条件、制约关系、因素、个性不同而不一定都表现出来或是使其表现行为、社会表现表现得不同。而这种种表现,就内部本质来讲,都是一样的;是先有第三者还是后有第三者(解除婚姻后再找);有婚外补偿还是忍受(无婚外补偿),这些都是社会表现、行为不同。因为他们的本质原因都相同——婚姻的痛苦压抑导致、产生!他们的目的也相同,无非是追求精神肉体的满足!一样都没有做即忍受的,那么婚姻的痛苦和愿望仍然存在——如果这个婚姻是痛苦的、难过的、不幸的话!

如果人类的这两种矛盾痛苦——精神矛盾和肉体矛盾是固有的、必然要有和发生的,那么内部本质原因和外部条件——第一者和第三者就是不可避免的了。只是能否表现和表现形式如何、不一样的问题。

广而言之,一切婚外性关系、行为都是第三者现象!只不过他(有婚姻的一方)不打算或不敢、不能离婚,不以与对方结婚为目的或者是第三方不以与第一方结婚为目的或是相互(第一方、第三方)间不以结婚为目的!”郄柯道。

“是这样的!抢劫、剪径、窃贼、诈骗、贪污、受贿、巧立名目、巧取豪夺、拐弯抹角(各种方式)、名正言顺利用权势、化公为私……等等,你说有什么不同?没什么不同!他们都是表象表现形式行为方式名目手段的不同,就那个目的而言,没有任何根本实质的不同!是窃贼都是窃贼,是强盗都是强盗!尽管有造成社会效应效果社会对待和他们本身的结果和得失不一样!

性关系、性行为、性表现、性需要亦是如此!只有做和不做、满足不满足、需要做和不需要做、能不能做、敢不敢做、利害取舍、方式或取舍、制约因素考虑不同的区别,以及怎样做的区别!没有它本身、目的的区别及想不想(只要正常)的区别。

有时候,有的人就比较聪明,比较‘稳得起’,决不沾他妈什么该死的第三者的边(当然有的还有机缘机遇条件环境问题),以免婚未离成先弄了一身臭、出师未捷身先死。

在现代观念已有所松动的情况下,对有些无第三者的离婚已开始有所认可,因为据说这种‘无第三者离婚’、‘无变奏交响曲’、‘无他人破坏、插足、无道德之败坏、无性色欲’的离婚,‘性质都不同’!而他们都被认为是精神个性不容不融而提出离婚的——当然有时确实有这种独立的精神个性不容或情感的麻木、丧失、没有而提出离婚的,或因为某种事而(导致)离婚的。因而无思想道德、无品质败坏无性色欲之问题,而确实是婚姻精神痛苦,殊令人同情!或双方法码(条件)相当,无人指责高抛弃低、男抛弃女(或女抛弃男,即女陈世美)。

有的用其它的策略,有时还落得个‘双方自愿离婚(当然也确实有)’、‘女方提出离婚的’好名声、美名!”

“亚公,那为什么有的或不少离婚者是有第三者的,请你解释一下。”郄柯问。

“这很好解释。我们知道,我们这个环境,具有沉重的历史承袭性。我们把离婚看作是可耻的和道德、人格败坏和性色欲的事。离婚者的社会地位、形象,已是与结婚前和未离婚者不可同日而语。人们过去甚至避之唯恐不及。做个比方吧:假使你婚前值一百块钱,若是你离婚后,就只值几角钱、一块钱了。再者,你就是离婚后再也不曾或很长时间没和异性有过性关系、肉体上的接触,在环境和人们的眼里你仍然是个坏蛋、败坏、色鬼!这一点丝毫不减。

我们的环境就具有这一特点,我们笑嫖不笑离,惊离不惊嫖!任何一种犯罪,‘淫’恶,都没有离婚这样声名狼藉,当然有‘第三者’就更狼藉更败坏了。

在这种环境里,谁敢轻易说个离字!谁敢轻易这样做!要离了,它本身的痛苦、阴影(离婚前后)、其它的社会环境关系压力自不待说,这热茶热饭热炕头,家庭的温暖总还是要的,单身日子毕竟凄凉。但离了要重结秦晋之好,不要说找十分九分八分满意的‘意中人’,就是随便找一个比如5分满足的,那难度也普遍何止增加了十倍!那是大大的掉价!不论男女结过婚就是隔日黄花,与婚前不可同日而语,昨天的黄历,翻不得了!尤其女人!只是现在随着观念、经济文化的发展,开始某种程度有所改观。

而不离婚,管它如何有名无实、或虚多实少,总还算有个家。离了找不着,连个家都没有。再说中国人有忍辱负重的‘传统’、氛围、‘美德’!有几个中国人不善忍!有几个不恐惧‘抛弃、道德思想品质作风思想意识败坏,破鞋淫妇荡妇、见异思迁喜新厌旧、朝秦暮楚水性杨花’等等……这些字眼!所以那些婚姻痛苦、并不幸福的人,无不把那‘忍’字和尚尼姑念经似在心里默念它千万遍!只有那忍无可忍和精神性格个性具有反抗力或破坏力和着有某种某些辅助条件(如经济、环境、社会关系、机遇等)或个性恶劣敢胆大妄为的,才奋起反抗、扯旗放炮公然打起离婚官司来。而第三者,有的就是在这种大环境和具体婚姻状况下产生的。显然,有的婚姻痛苦者,由于对这个环境社会压力的恐惧,由于对今后是否能找和找一个好的、满意的担忧,还有家庭成员(主要是孩子)良心道德或各种各样条件因素制约等,他们未必都会去离婚!但一旦在痛苦、饥渴中遇到了(各种机遇原因条件)以身相许的人、满意满足吸引的人、投机的人,甚或是随便那么一个人,即满足度并不是很高,当然也可能有某种吸引或新鲜感,他们便可能会走离婚的路,而不一定是忍或走婚外性关系。即第三者给痛苦婚姻的当事者(与之发生关系的一方即第一者)提供了一种崔化剂、一个条件,使第一者吃了一颗‘定心丸’。

但这一类离婚者却又是遭遇最惨的!无论是在社会道德评价、形象,还是社会关系、生活、法律制度上,往往出师未捷身先死!双方(第一者和第三者)都要背上许多罪名!是坏中之坏、道德之道德、败坏之败坏、淫中之淫!有的还要涉及身家性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利益、权利,丢盔弃甲、狼狈不堪(自然也是狼狈为奸罗)!许多人到头来婚没离成,担惊受怕,倒弄了个臭名昭著、家未破而人几死,婚未离而家已破人先亡。最后不得不偃旗息鼓鸣金收兵、缴械投降、回心转意,改‘邪’归‘正’,继续过原有的生活或无味的生活(如果仍然压抑没有婚外渲泄的话)。

扯了这半天,才扯到回答你的问题。这就是说,社会、外部环境的紧张,我们没有一个正常、宽松、平等对待婚姻、离婚者和两性关系的环境、观念,加之个人、社会经济条件的低下,才使得有的离婚者以第三者现象表现出来。但是反过来说,较发达的个人和社会经济文化,较宽松的社会外部环境、观念,先离后找和先找后离的都会增加。

而正如同结婚并非都是有多高或真正的爱情、幸福一样,第三者现象,也并非都是有真正的爱情的,即达到了那种两情心心相印的高度愉悦、吸引、满足、激动、吻合、合拍的地步!最关键的,还是内因、婚姻不幸或痛苦的产物。它(第三者现象)也受着双方(婚姻双方、与第三者双方)诸种条件、因素的制约、影响,有时有慌不择路饥不择食和暂时的现象,有时仍然是一时的新鲜感或占有欲——第一者对第三者或第三者对第一者或相互之间。

离婚不管有没有第三者,仍然是内因决定论。最一般而言,总是有相当或不同程度的婚姻不满、不幸、痛苦的!

还有一个问题是:先离后找,先找后离,抑或是对方自然死了又找一个——如果先前原有那个婚姻是个痛苦、并不幸福并不满意的婚姻的话,那还不是一回事!只是形式、方式、表现、时间不一样。至于当事者具体是那种途径,这是根据个人的个性、个人情况、环境条件机遇决定的!不是必然的是哪一种的规律和联系!

一个不幸的婚姻或一方想离婚的婚姻,没有第三者,它仍然是个不幸的婚姻,第三者只是个契机问题。第三者恰恰是内部问题的反映,内因、第一者是根本、本质,外因、第三者是条件!并非是有了第三者才导至离婚,而是第三者现象只是若干婚姻不幸和想离异婚姻中的一类表现而已,其它的只是没有或没有通过这种方式表现出来。

先离后找和先有后离,实在是没有本质区别的。因为它们的原因(内在原因、婚姻不幸、有一方想离异)、结果都是一样的,不就是离了婚和另一个人过么。只不过对有的个性、情况(诸种条件,制约因素)来说,没有第三者这个外因、契机罢了;事实上,对于一个婚姻来说,如果没有内因存在,也就不可能有第三者一说、出现!

第三者现象也和所有结婚离婚一样,有种种复杂因素的制约性,所以在有第三者的离婚中,即使离者成功,第一者和第三者才未必都会、都能结合。而结合的,也未必不受外界外因、外部、社会条件因素制约,未必又都是心甘情愿的;未必都是幸福或深深相吸引的;而且也面临着内部本质关系、实践检验问题。事实上由于第一者处在痛苦婚姻的桎梏中,他摆脱痛苦的急切心情或渴望与第三者结合,比之第三者还要甚——只要他要以离异方式或这个具体的第三者对象是使他满足、满意——至少是在当时——吸引他(她)的,或对方是在他的环境条件下的‘可能’的选择对象的话!或者,有时因为婚姻的桎梏、前途的无望和性的饥渴、解除原有婚姻的欲望,有时会饥不择食(或暂时新鲜感)。有时,第一者渴望同第三者结合,而第三者却并不一定那么渴望,有的甚至有被动性被迫性,或‘事已至此’!反之,有时第三者渴望与第一者结合而第一者却有被动乃至被迫性(即某种程度)——否则将有更大的利害关系、麻烦,而这一种,当然是指已经发生性关系即已经占有第三者(女方)而第三者坚决要求与之结合。有时,第三者现象纯粹是一种欺骗现象,即第一者欺骗第三者,男方欺骗女方;第一者(或男方)只不过是寻求婚外满足、渲泄罢了。有时第一者(多为男方)占有了第三者(多为女方)后,新鲜感和审美吸引愉悦降低了甚或消失了,于是第一者就从要与第三者结合转变为不与第三者结合,这种情况有时又是因为或兼有精神个性关系或某种社会关系、压力、事件的矛盾冲突而发生转换。而有时,又是双方的一种渴望!有时,婚姻一方好不容易离了,第一者和第三者却又分道扬镳……所有这些,都取决于双方的种种情况、条件、内容、制约因素,而不一定是外人看见的那回事。总之,第三者(包括离婚后再找),也同第一次婚姻一样,是与自己的三大条件相应和受种种制约的。有时由于环境、条件的极大改善、提高和机遇,也可能找个比原来好、高的——精神、肉体、社会条件,某一项或综合。

第三者现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和双方(婚姻、第三者)关系、心态、心理非常错综复杂的、非常危险的、牵扯面(人、社会关系、神经)最广的一种两性关系现象!它与婚外恋一样,最可能产生相互(直接相关者,如二方三方或四方)之间甚或他人、其他社会关系(当然一般也有某种关连相关关系)介入的伤害、暴力、凶杀事件。

离婚也好、第三者也好,内部与外部,内因本质、根据与外部条件的关系,就如孵小鸡与阳光、温度;就如鸡蛋之所以变坏,是它自身内部坏了还是蛋壳破了或被外力打碎了。当然这不是完全的比、对等,只是说一个鸡蛋是它本身有问题或本质坏了还是本身本质是好的只是被外力打破,用这一点来作比。而婚姻是两个人,不是一个人,亦不是一个鸡蛋!但是自身有问题(至少一方感到不幸不满意、要离)还是外力打碎、破坏,这一点是相同的!”

亚公点了一支两角钱一包的鸽子花牌麦杆烟接着说:“所有第三者插足、破坏,仅仅是一种外部接应。婚姻的裂痕、破坏、地火,都是、也只能是内部关系存在或内部至少一方的意志决定的、婚姻本身内部本质关系决定的!第三者有时只是在某种程度上促使婚姻的破裂是否以公开的形式表现出来,是否宣告不再维持原有破裂不幸或不满意的婚姻。就是说,原有婚姻双方在质上或内心(至少一方)已经破了或某种程度上破了,只是形破不破的问题,就像一个臭鸡蛋或某种程度变质的鸡蛋,那蛋壳破与不破,有什么要紧呢?假使一个婚姻已是一个臭鸡蛋、变质的鸡蛋,那么第三者的有无,都无关紧要!它与先离后找仅仅是时间上的差别!与那些不幸、痛苦而一方自然死亡后生者又再去找一个,都无质的差别,只是形不同!

就是说,任何婚姻都是不能由外部任何因素、力量来破坏的,因为即便是真正的破坏,也只能破其形而不能破其神——即双方是思念的。何况是幸福的婚姻。

有时单相思要被坏掉都是不容易的,实际上是不能的,因为如果能被破坏掉的话,那就是他自身并不爱或不是很爱对方,或是自身本质、与对方关系发展变化起本质作用的。何况是双方的、相向的、共同的!除非用奸计使其一方或双方受蒙蔽。

婚姻就注定了婚姻一方的主体地位、主体意识。无论是维护还是破坏、反抗,他都是决定的意识决定的力量!是他在起决定的、根据根本的、本质主要的作用。

有时候,第三者也不过是那个有婚姻的第一者的牺牲品(多为女性或实际为女性)!要说败坏,那败坏的是第一者!尽管有婚姻痛苦或不幸的物质性、必然性!

我们遏制第三者,是遏制这种条件、减少其内部本质因素所赖以实现的某种条件!这种条件可能是唯一的也可能不是唯一的!内部本质可能只有一种表现形式,也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产生多种、各种表现结果!遏制第三者只不过是遏制这种形式的表现罢了。或者是使其婚姻痛苦隐蔽;或者使其以其它方式、结果表现或暴发出来;或者使其忍受!”

“亚公,正如你所说,表面上看,我们的第三者插足、破坏较多。其实,除了已经证明过的——也许以后还要涉及——第三者并不是这个婚姻的破坏者、至少根本的不是外,正是由于我们这个环境,是把人生的结婚,看作是人生的一次蜕变、大限,同时也没把离婚看作是正常的!这就是说我们没有造成第二次选择这种环境。一般而言,除了机遇和条件特好者外,一个结过婚或离婚者,是远没有第一次值价的,其中离婚者又更甚。这就造成了许多痛苦婚姻,在某种机遇下,借‘第三者’这个外因——也许他们并不自觉到这一点——希望,才暴发即公开的表现出来,要求解除婚姻!当然,反抗性更强的,还有痛苦程度、条件、制约因素、选择方式等,没有第三者,也照离、照打官司不误!

但是不管如何,痛苦的婚姻,不管是精神痛苦还是肉体痛苦,只要双方本身内部不能解决问题,它就存在!

真正幸福、相爱的婚姻,不要说第三者,就是针也插不进、原子弹也轰不垮,只能破(灭)其肉体、社会关系形式、而不能破其神。”

“那你相信或认为有这样的婚姻吗?”

“有,但很少!我们许多或不少婚姻,‘幸福’的并不幸福,‘太平’的并不太平!平静下面是激流,海水下面是火焰,‘相爱’下面是不相爱,‘幸福’下面是痛苦或麻木、无味!”

亚公道:“婚姻的痛苦和破裂,除了第三种力量把两个人强制分开、造成他们的痛苦、相思、思念的以外,不管是何种形式、何种痛苦、内容,皆是在于内而不在于外!

也就是说,婚姻之患,患于内而不患于外,患内而不患外,不患外而患内,症结在内而不在外!内是本质,外是条件、现象!防外、治外是治其条件、治标;治内(但绝大多数90%无法治,尤其是肉体冲突、压抑!)是治其根本;是釜底抽薪还是扬汤止沸。

我们是最讲物质、最讲唯物、最讲辩证、最讲实践、最讲运动、最讲事物联系、发展变化、最讲具体事物具体分析、最讲科学的,但是在认识问题和实践的时候,又置这些于不顾!仿佛人是不需要吃饭、思想出了毛病才要吃饭的!

我们最讲事物的本质,最讲事物的内因根据、内部本质决定作用,但却认为人要穿衣服是因为商店里有衣服卖,人们才穿衣服的。一切都归罪于外因、表象、条件。”

“亚公,是否存在第三者破坏婚姻,即看起来第三者是根据、本质、主因、根本!即由条件的第三者变为本质的第三者即第三者强行破坏?”

“这是可能的,但其一,极个别、极少。其二,仍然要抓住现象和本质,即真和假的问题。在一个有第三者现象的婚姻矛盾中,有时婚姻一方奋起反击甚至婚姻内双方即夫妻联合起来反击第三者,这种情况大约有以下几种:

(1)社会挤压。婚姻一方仍然向往第三者,但在由于最终没有勇气、个性或条件打破各种制约限制因素、压力、考虑、顾虎下,在社会对婚姻强大的维护力量或利益丧失下等等,婚姻一方退缩或改变主意,并为了维护不得不维护的婚姻家庭,就来个不认帐,就可能‘反击’起第三者来,而这个时候,第三者仍然抓住第一者不放,向婚姻一方进攻或摊牌。

(2)假象。婚姻一方并不是打算离异而同第三者生活,而只是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以渲泄痛苦压抑或占有、得到、满足!所谓与第三者的爱情、许诺,只是一种手段、欺骗、方式或曰假象!即是说这种情况,婚姻一方从一开始就是抱这种态度、目的或不敢打破这个婚姻或没打算打破这个婚姻!

(3)也有极个别或极少情况确实是婚姻一方的婚姻关系本质是吸引幸福满足的,只是因一时一事发生矛盾、冲突、误解等,而走了有第三者的路,即企图与第三者结合而与原配偶离异,在经历了一段时间后,明白发见或醒悟过来,发觉原配偶比第三者更可爱、更好,这个时候,就可能反戈一击、不认帐!即愿望、向心力由对第三者转向原婚姻对象。而这时候,第三者仍是向往和追求婚姻一方、要与之结合、爱对方。但这一种第一者和第三者不能发生性关系,否则就属于第4种。

(4)第一者在占有第三者(通常是男占有女)后,吸引力和占有欲望降低或消失,不再想占有或不打算以婚姻的方式占有。

在这几种现象中第三者一方自身的情况,可能有单一或综合的原因,比如爱、婚姻目的、条件、利益、已有实质性关系即献身、还有社会名声既成事实等等。

只有在这几种情况(或相通情况)下,我们才可能说第三者破坏。但是,即便如此,即便符合了这个内容、限定、前提,第三者的产生、起因,仍然是内因第一。并且,这几种情况有综合或转化的情况。并且真正属于第三种的是极少、个别的,因为真正幸福的婚姻,是很难发生第三者现象的。而且这几种的外部破坏最终是很难成功的,除非个别(第一者)为了保住某种利益。

婚姻爱情可以由外部(第三者)来破坏即使他们不相向、不爱是不可想象的——特别是幸福的婚姻、真正的爱情!

我们承认、也只承认第三者的外部、外因的条件性、作用,但不承认它的根本破坏作用!事物关系的内因、内部才是最本质最根本的决定因素,也才是最根本的本质条件,也才是问题的实质和实质的问题。

事物的外部条件有时可以是重要条件和必须的条件,内部本质才能表现、实现,当内部有某种要求(或潜在)、本质的时候它(外因)就决定着内因能否实现或表现、有所表现或是否以某种方式表现!”

月亮渐渐西沉,最后终于沉落下去,在山脊上留下了一道黑暗和光亮的分界线,天色一下子暗了下来。山脊梁上光与影的合奏,如梵阿玲上演奏着的名曲的最后一个音符,慢慢地消失、低沉下去,最后完全没有生息了,天地间又重新恢复了寂静无声然而又重新合二为一的一个沉重的黑色。

“亚公,我们整个的讨论和探讨,只是提出问题、提出矛盾体、矛盾之所在、原因等。但是我们无力指出一条解决这些矛盾的路至少是真正圆满的路,我们没有这个能力和力量,或者说这是社会发展的事、当时人当代人的事!因为一切两性关系现象和矛盾是人类自身固有的矛盾和基本矛盾或基本矛盾之一,即人性和物性、社会性和生物性、理想和原始、物质和精神等等的矛盾,就如社会差别是基本矛盾一样。

我们对有些传统和世俗、固有、习惯、正统的观念、道德,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即‘就算是这样,其实也并不是这样’。我们的视角和论点是随着对某一固有论点和观念的批判而转换的。

我们之所以研究性,之所以满篇都是性字,是因为它成了一个问题。如果它不是一个问题,我们还研究它干嘛!”

“是的,这就譬如吃饭,如果吃饭不是个问题,不成为问题的时候,那吃饭就是一个自然而然的事了,人们就不会把精力放在吃饭和为什么要吃饭和没得吃、吃不饱这个问题上并由此而引起许多问题。当然,如何吃,那是另一个问题,是规范、观念、方式、制约!

我们研究性问题,是因为它成了这样一个问题,人们连‘为什么需要满足、要不要满足、能否满足’都成了问题、都没弄清楚——至少在社会规范和观念上。还有,经过我们对两性关系的讨论、研究,可以从中总结出许多性及性关系本身的许多结论、定律或曰规律来,有时间你可以自己总结一下!在这里我想说的是:在两性关系上,人类社会有几大矛盾需要我们去思考、解决。因为这几大矛盾的存在,两性关系才不好办,才这么错综复杂矛盾重重问题多多互相制肘左右上下为难!如果没有这几大矛盾,那人类两性关系就好办了。或者说能否解决这些矛盾,是我们人类社会面临的问题,也许是永恒的问题。

一、人性、社会性、理想与生物性的矛盾,或者说是精神与物质的矛盾。

从人性、社会性上说,人都希望人是纯洁纯净的、崇高的,至多(即最好没有)除了那一个特定对象(通常为婚姻)外,是不会、也不会想到要和第二个异性发生性关系的。但实际是:人的本来面目物质本性,却又是喜新厌旧多多益善求新求异求美——我这里主要指的是男性,并力图实践实现。当然客观上是异性有差异、人有差异:三大条件、状况和制约因素的差异!

二、男性自己力求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占有异性的愿望,却又反对或见不得女性有一个以上的异性对象性关系,要求她们所谓的‘贞洁’。

三、男性都企图占有或曰拥有多个异性对象,却又不愿意自己的直接血缘关系的女性有多个异性对象或性关系。

四、男性允许自己色、多占有异性、和多个的或尽可能多的美的异性发生关系,却又希望自己的妻子(或凡是与或能与自己发生关系的女子)是一个除了和自己发生过关系外没有同其它男人发生过性关系的人,所谓清纯纯洁淑女贤妻良母(或单为自己占有)。

以上四点,或许还有更多,就是人类性关系面临的几大基本矛盾、难题,是人类社会两性关系矛盾的基本元素、根源。从某一角度说,也可以说是男人的卑鄙、丑陋虚伪假道学!另外,男性的这种占有性,并不是说每个男人都做了或都做到了,而是有的男人某种程度和相当程度上做到了,有的男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做或没有做到,甚至终身未从性关系上接触过异性。

另外,在现有现状下(即上述几大矛盾解决之前),狭窄的两性关系观念,极容易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人身和人生伤害,不是你伤害我就是我伤害你;不是你伤害别人就是别人伤害你。这种因性而起的伤害已为人类历史所大量证明。

我预言,两性关系的高度文明和宽容或曰较大的自由度,能够大大减少相互间的这种伤害和社会人生的不幸。当然这是以观念的进步进化为前提的,或许在短时间内我们或人类社会还做不到。”

他们思想了很久,觉得他们要谈的似乎都谈完了,要讨论的似乎都讨论完了,要探讨的似乎都探讨完了,于是就慢慢地饮着茶,谈了些闲话,在这深沉的夜色中消遣时光,享受着这人生难得难忘的忘年知交和良宵的寂静清凉、恬静舒适不忍离去。

直到启明星已经升起、预示着天将晓、黎明将至,这才不无倦意怀着恋恋不舍的心情,收拾起东西走下山峁去睡觉。

这一觉直睡到中午方才起床,吃了中午饭。郄柯告别,亚公和他边走边谈,送出一里地,两人又才站住,亚公对郄柯说:“你知道安徒生的童话‘皇帝的新装么’”?亚公问郄柯。

“知道。”

“我想用安徒生的这个童话来作为我们对性关系的整个探讨、研究的结束”。

郄柯大惑不解:怎么把安徒生的这个童话与性关系联系起来?那不过是小学课本里的写给娃儿看的一个故事,怎么拿它来做总结!真是南辕北辙、风马牛不相及。

郄柯知道亚公城府很深精神满腹身怀绝技言必有中必有道理!于是也就不再多问。于是二人手分,亚公回转,郄柯独自打道回府。

郄柯一路思考着亚公的话:关于“皇帝的新装”的问题。一路深思都不得要领,快到山羊坳的时候,猛然省悟:原来那些大人们,由于种种原因、因素、制约、心态,个个都说假话,最后只有那个不懂事的娃儿才说了一句真话!反过来说就是在满街的人看来,只有那个小孩一人说假话、坏话、蠢话;而在小孩看来,又是满街的人、大人都在说谎话、胡话!同时也就说明了那些大人的成熟练达和那个小孩的幼稚无知!而他和亚公就做了那个小孩:一方面说了真话,一方面浅薄、幼稚无知!其实,真正深刻的是那些大人而不是那个小孩!那个小孩并不真正知道生活是怎么回事,知道生活真正是怎么回事的,是那些说皇帝穿衣服的人。事情就是这样,你没穿衣服,我偏说你穿衣服,你高兴,我又明哲保身。就这么回事!在这里,成熟与幼稚、练达与无知、谎言与真言、真相与假相、深刻与浅薄、老练与天真,在大人与小孩之间转换交织着。郄柯恍然大悟击节叫好,真不愧亚公!它正好典型的说明了我们这个典型的两性关系人文环境、人们的心态!

郄柯以手加额,心情大为放松、畅快,心境开朗,山风吹来,阳光熠熠,身上感到有些燥热了,他脱了衬衣,搭在手肘上,放眼望去,远山层峦叠嶂,赤水河泛着光正向远山中间流去。

(全书完)

后记

人类面临着性问题,面临着这样一个谁也逃避、回避不了的问题,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种种现象、行为、矛盾、困惑、痛苦、斗争、悲剧、恶果,因此就必须研究它,必须予以科学的研究和解释、回答!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

本书不是写哪一个人和哪一个人的婚姻,而是写所有人和所有人的婚姻。

两性关系、婚姻,是一块人世间和宇宙间最复杂最可怕最危险又最吸引人、最使人痛苦又最使人激动、幸福的土地,是一块既罪恶又神奇又迷人又美好的土地。人们至今还没有彻底、全面的认识它,尽管人们在它上面栖憩、耕耘了成千上万年。

多少年来,许多人迷惑,几多人怅惘,几多人痛苦;许多人被这芬芳的土地吸引、埋葬;许多人又在它上面欢欣雀跃。如此往复循环,年复一年,代复一代。悲剧和痛苦一年年、一代代在重演。历史悠悠不绝,人间代代无穷已,一幕幕悲喜剧不断上演,喜者喜煞人,愁者愁断肠;爱者爱得生生死死,恨者恨得你死我活,悲者悲得愁肠寸断凄凄惨惨戚戚。人们在生与死、水与火中为它苦炼乃至送掉生命。然而人们还是执迷不悟,代代无穷已地为它赴汤蹈火。

于是就有许多人思考,有志者就拿起笔来,在它上面耕耘演绎,试图看个究竟,弄个明白,——但至今也难有一本婚姻字典或词典供人们翻阅、逐条查对,——今后也不会有!最多只有个大概和几路下棋的规则,至于怎样走,全在于你自己和你的各种情况条件!而本书也不是下规则,虽然有个人的看法,但绝不是下规则。规则是社会全体人的,不是哪一个人的、哪一个人能下的!是与社会某一发展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道德规范观念制度文明进程等等以及与你的一切具体情况状况联系起来的,相互影响制约的!

这是一块不知被前人耕耘过多少遍的土地。有些问题和本书的有些问题,有此之前,已有人描绘描述研究探讨过,从不同的角度方位层次,但终究总体上使人难以信服,或难以从根本上信服,缺乏有力的有说服力的论据论证证明,或深而不广广而不深,或切而不入入而不切,回避本质实质和要害;或用政治图解、或用精神图解。总之远离真实实际。

本书自然也谈不上全面、绝对、完全和不敢说多大的深入深刻。这就像探索宇宙,无穷无尽无边无际永无止境。但它真实!这一点是绝对的!本书的写作,唯一能够做到的和遵循的,就是真实!认识和进展是相对的!到底如何,只有根据每个读者——而每个人也都有这种权力根据自身的体验真情实感和生活经验、知识来评判判断,对错谬误也只有经过实践或不同的实践来检验。这便是本书作者要说的话。

老实说,这本书我是写得十分吃力力不从心勉为其难勉强完成的,至今没有找到一条好的写作路子好的结构形式、表现方法。重复太多杂乱无章而草草收场,是非常粗糙的,算不得精雕细刻之作。到后来我已是“厌弃”之至且无精力再如何的精雕了,就这样对我已是历尽千辛万苦十年心血!好在它能勉强看懂,大致成章,就把这本不知道是什么东西的怪物、粗糙之作,奉献给读者。但本书中所说,仅仅是个人看法,绝不想强加于人,也办不到这一点。同或不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体验,因为每个人都在生活并且是自己的生活!

还要说明一点的是:我是靠生活来写作的,而不是靠知识、水平、能力——连同写作水平、能力、天份一起!诚如“故事不多,宛如平常一首歌”。我只能做到这一步,但愿读者能基本看懂、理解,我就满意了,就算达到目的了。

我感谢生活!

向一切读者致以真挚崇高的谢意和敬意!

最后感谢上苍!

作者

补记:此书完稿于十年前,期间也曾进一步作了些必要的润色完善。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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